公司法顾|组织架构:股权架构设计原理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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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公司法顾|组织架构:股权架构设计原理概要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很多公司新成立时轻视内部股权的安排,对公司股权的分配漫不经心,在公司发展的关键时刻问题就象火山一样爆发,阻碍企业的健康成长。股权安排看似简单其实蕴涵很多重要的财务道理。
下面我们先来看一看爱多电器的例子。爱多的股权分布是这样的:
胡志标:45%
陈天南:45%
益隆区:10%
这样的不合理股权安排为后来的利益争夺埋下了隐患。在决策时如果胡志标占和陈天南的意见一致肯定没有什么问题的。但如果俩人存在分歧则会形成对峙的局面由于两人所持有的股份都是 45%都不是控股股东最后起决定作用的反而是持有 10%的小股东益隆区。爱多最后失败的原因很多,其中股权安排不合理造成僵持不下的局面,影响企业度过危机应该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上面的这种现象称为“股权僵局”。除了双方相持不下以外, 大股东在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时受制于小股东也是股权僵局的一种情形。
为了避免出现上述风险,在公司新设之时就应注意股权架构设计。以下为一般股权架构设计思路。
一、股权架构设计的目标
创业企业要设计一个股权架构,总得来说是,有利于公司整体的快速发展,而不是个别股东利益最大化:
1、维护创始人控制权。当然这种控制权是有益的,其目的是保障公司有一个最终的决策者。用控制权,树立创始人在团队内部的影响力和话语权也是很有帮助的。
2、凝聚合伙人团队。现在,创业竞争的加剧、节奏的加快,联合创业的成功率远高于个人创业。股权架构的设计,要能够凝聚好合伙人,那样,才能让团队更有竞争力。
3、让员工分享公司财富效应。有创始人和合伙人,对一个快速发展的创业企业来说还不够,需要有积极努力的员工,才能完成创业的使命。
4、促进投资者进入。现在创业创新,很大一个特点就是有资本的助力,所以股权架构设计要考虑资本如何进入,因为投资人投出巨额资金,但往往只是占小股东,所以需要有一些特设的安排。
最后,也不能设计的股权架构构成公司上市障碍。不能有法律的硬伤,特别是在股权架构方面。
二、股权架构类型
首先讲一下股权架构的几种类型,总结出三种股权架构类型,一是一元股权架构,二是二元股权架构,三是4X4股权架构。
1、一元股权架构
这种是指股权的股权比例、表决权(投票权)、分红权均一体化。在这种架构下,任何股东的权利是根据股权比例而区别的。这也是最简单的架构,需要重点避免的就是公司僵局的问题。
实务中存在几个表决权“节点”:
一是一方股东持有出资比例达到33.4%以上的;
二是只有两位股东且双方出资比例分别为51%和49%的;
三是一方出资比例超过66.7%的;
四是有两股东且各方出资比例均为50%的。
在这里,第三种出资比例意味着,公司在任何情形下都不会形成僵局,因为表决权比例已经高达“三分之二”以上,对任何表决事项都可以单方形成有效的公司决议,除非公司章程对股东须“同意”的人数作出最低限制。
最为糟糕的是第四种股权结构,在两股东各占50%表决权的机制下,意味着公司作出任何决议均必须由双方一致同意方可有效。
2、二元股权架构
是指股权在股权比例、表决权(投票权)、分红权之间做出不等比例的安排,将股东权利进行分离设计。
我国的公司法修订后规定,章程可以约定同股不同权,当然,在股份公司下,只有不同类别的股东才能这样设计,同一类股票的权利应该是一致的。这种架构设计,适合那些,需要将分红权给某些合伙人,但将决策权给创始人的多个联合创始人的情况。
3、4X4股权架构
这就是在二元股权架构的基础上,将公司的股东分为四个类型,创始人、合伙人、员工、投资人,针对他们的权利进行整体性安排,以实现前面提到的五大目标。
三、合伙人股权分配设计
讲分配前,想区分几个概念: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
股权是一开始就给技术合伙人,技术合伙人参与感和心理安全感较高。通常适用于创业合伙人(创始人与联合创始人);
期权一开始并不是股权,得经历成熟期与行权后才变成股权,技术合伙人参与感与心理安全感要低些,通常适用于非核心团队的员工;
(限制性)股权是先发,如果发现不合适可以再收; 期权是股权先不给,等符合条件再给。
1、发起人身份股
是指参与创业,一起“起义”,无论职务、出资一律平均获得该配额的股权分配,也就是该10%均分。
2、出资股
是指现金出资,渠道资源等能评估的对创业早期必须的资源,这里不包括外部投资的出资,仅仅考虑创业发起人。
3、岗位贡献股
是指能够公司带来的贡献,全职为原则,包括CEO,COO,CTO,CPO等,根据职位和公司业务导向,确定各自比例,建议在均分原则上调整。如果是兼职,则只能是该岗位全职的20%股权,其余待全职后可分配。
4、创始人身份股
创始人是指CEO,为何独占?因为在创业早期,必须有一个敢于承担责任的人,人性经不起考验,活雷锋很少,如果他是小股东,可能不会承担责任。25%是中位数。
设计股权成熟机制
非常重要的一点,股权划分完了,必须要有相应的股权兑现,即约定 Vesting,否则股权的分配没有意义。这是说,股权按照创始人在公司服务时间,逐步兑现给创始人。道理很简单,创业公司是靠人做出来的,服务公司了股权才全部给。离开公司了就不能全部得到预期应该给的股权。因为股权要留给真正做的人。一般的做法是按照4年兑现。比方说,工作满第一年后兑现25%,然后可以按照每月兑现2%。
这是对创业公司和团队自身的保护。谁也没办法保证,发起人都会陪公司走到最后。事实上,绝大多数情况是某个(些)发起人由于各种原因会离开。不想看到的情景是,2个发起人辛苦了5年,终于做出了成绩,而一个干了几个月的就离开的原发起人,几年后回来说公司一部分股权是属于他的。
四、创始人控制安排
这就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与董事会这两个组织机构。创始人要控制公司,最简单、直接、有效的办法,是控股。公司的初始股权架构设计,首要解决的是创始人的持股权比例。
创始人的持股有绝对控制型(2/3以上)、相对控制型(51%以上)与消极制型(34%以上)。
不控股,怎么办,是否也可以控制公司?投票权委托、一致行动人协议、有限合伙、AB股计划等,都可以是备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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