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公司如何进行股权架构设计
Posted 潘蕊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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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创业公司如何进行股权架构设计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创业公司如何进行股权架构设计
股权分配是公司稳定的基石,很多公司在创业初期不重视股权架构设计,导致发展壮大后纠纷不断。团队分配股权及架构设计,根本上讲是要在分配和讨论的过程中,让合伙人感觉到公平合理,赢得合伙人的由衷认可。今天我们就来探讨创业公司股权架构的设计思路。
创业公司股权架构设计的目标
创业公司要设计一个股权架构,总得来说是,有利于公司整体的快速发展,而不是个别股东利益最大化:
1、维护创始人控制权。
当然这种控制权是有益的,其目的是保障公司有一个最终的决策者。用控制权,树立创始人在团队内部的影响力和话语权也是很有帮助的。
2、凝聚合伙人团队。
现在,创业竞争的加剧、节奏的加快,联合创业的成功率远高于个人创业。特别是在竞争白热化、智商情商财商遍地、每个团队都要夺命狂奔的TMT(电信、媒体和科技)行业,更不可能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再慢慢找人。股权架构的设计,要能够凝聚好合伙人,那样,才能让团队更有竞争力。
3、让员工分享公司财富效应。
有创始人和合伙人,对一个快速发展的创业企业来说还不够,需要有积极努力的员工,才能完成创业的使命。
4、促进投资者进入。
现在创业创新,很大一个特点就是有资本的助力,所以股权架构设计要考虑资本如何进入,因为投资人投出巨额资金,但往往只是小股东,所以需要有一些特设的安排。
5、不能使设计的股权架构成为公司上市的障碍。
以前在国内IPO很难,但是随着证券法的修改,在本土的资本市场,创业创新企业也会更加低门槛的上市,但是合规的要求不会降低,要遵守法律规定,特别是在股权架构方面。
股权架构类型
根据实务经验和研究,股权架构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一元股权架构,(二)二元股权架构,(三)4X4股权架构。
(一)一元股权架构是指股权的股权比例、表决权(投票权)、分红权均一体化。在这种架构下,任何股东的权利是根据股权比例而区别的。这也是最简单的架构,需要重点避免的就是公司僵局的问题。
实务中存在几个表决权“节点”:一是一方股东持有出资比例达到33.4%以上的;二是只有两位股东且双方出资比例分别为51%和49%的;三是一方出资比例超过66.7%的;四是有两股东且各方出资比例均为50%的。在这里,第三种出资比例意味着,公司在任何情形下都不会形成僵局,因为表决权比例已经高达“三分之二”以上,对任何表决事项都可以单方形成有效的公司决议,除非公司章程对股东须“同意”的人数作出最低限制。最为糟糕的是第四种股权结构,在两股东各占50%表决权的机制下,意味着公司作出任何决议均必须由双方一致同意方可有效。
(二)二元股权架构是指股权在股权比例、表决权(投票权)、分红权之间做出不等比例的安排,将股东权利进行分离设计。我国的公司法修订后规定,有限公司的章程可以约定同股不同权,这种架构设计,适合需要将分红权给某些合伙人,但将决策权给创始人的多个联合创始人的情况。
(三)4X4股权架构这就是在二元股权架构的基础上,将公司的股东分为四个类型,创始人、合伙人、员工、投资人,针对他们的权利进行整体性安排,以实现前面提到的五大目标。“4X4”是什么意思,当然不是等于16,这里是指汽车的四驱。比如可以把每一个创业公司好比是一辆车,大家创业从事的行业就是赛道,创始人就是赛手。现在的创业创新,本质上是一场比赛,不管是越野赛还是F1,创业者作为赛手,必须要好的赛车,而且必须是四驱的,那样动力足,克服困难阻力能力强。但是,现实中,很多创业公司还是一辆自行车,或是一辆三轮摩托车,这就需要在4X4股权架构的基础上进行整体性、具体性安排,以提高企业竞争力。
合伙人股权怎么分配
首先区分三个概念: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股权是一开始就给技术合伙人,技术合伙人参与感和心理安全感较高。通常适用于创业合伙人(创始人与联合创始人);期权一开始并不是股权,得经历成熟期与行权后才变成股权,技术合伙人参与感与心理安全感要低些,通常适用于非核心团队的员工;(限制性)股权是先发,如果发现不合适可以再收;期权是股权先不给,等符合条件再给。简言之,前者类似于是先领证结婚,发现不合再离;后者类似于是先恋爱,再结婚。
公司的初始股权架构设计,首要解决的是创始人的持股权比例。创始人的持股有绝对控制型(66.67%以上)、相对控制型(51%以上)与消极制型(33.34%以上)。创始人持股51%以上甚至是66.67%,联合创始人在20-30%,再预留10-15%的期权池。这是相对合理的分配方法,有区间梯次,创始人有绝对控制权,联合创始人有一定的话语权,期权池给员工做股权激励。
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盈科太原法律顾问与知识产权事务部门执行主任
盈科谦合法务团队联合创始人
盈科太原法治责任与公益委员会副主任
擅长领域:民商诉讼、行政诉讼、公司非诉业务(含常年法律顾问;股权激励、公司治理、并购重组、投融资专项法律服务)等。
联系方式:18135925681
文字:王亚昕
编辑:王亚昕
审核:潘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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