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加拿大受益人家族信托的架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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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探索加拿大受益人家族信托的架构设计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随着高净值人群和资本的跨境流动越来越频繁,世界各国对于财富跨境流转的监管也日渐趋严,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开始关注家族财富在跨境架构下的保值增值和有序传承。如果您在做跨境的家族财富传承的筹划,并且有加拿大国籍(或永久居民)的家族成员,本文将为您介绍进行家族财富传承设计时需要考量的因素,并会从家族信托的角度为您介绍祖母信托(Granny Trust)的原理。我们认为祖母信托是一种可以有效解决大多数高净值家庭中国-加拿大跨境财富传承需求的信托架构。

 

一、理解加拿大税收居民的概念

在做跨境财富传承架构设计时,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明确相关当事方的税收居民状况。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信托自身的税收居民状况都将对整个信托架构的税务有效性产生影响。


什么是加拿大居民个人?

加拿大对于个人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有复杂且严格的标准,加拿大居民身份可以分为事实居民、视同居民、非居民和视同非居民。简单而言,个人在加拿大有住所或经常性居住在加拿大的情况下,通常会被视为加拿大居民;非居民在某一日历年度中在加拿大境内停留至少183天,其在当年将被视同为加拿大的税收居民。同时,加拿大居民身份的判定还需要考虑加拿大与其他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尤其是对于那些在两个国家都可能被认定为税收居民的情况。

加拿大居民需就全球所得在加拿大纳税,而非居民仅就来源于加拿大的所得纳税。在加拿大联邦税的层面,适用于个人的税种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商品和服务税(增值税的一种)和社会保险税。目前加拿大并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但是死亡或某些赠与发生时,可能会被视同取得资本利得。

 

什么是加拿大居民信托?

从加拿大税收的角度,信托可分为生前信托(Inter-vivos Trust)和遗嘱信托(Testamentary Trust)两大类。


生前信托在税务层面会被当成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去计算应税所得、申报及纳税。在满足一定条件时,生前信托取得的收入可以直接并入受益人的收入,由受益人缴税,而免于在信托层面缴税,大多数生前信托相关的架构都是利用这一特点而设计的。根据不同的信托目的,生前信托又可分为众多的子类型信托。


遗嘱信托是根据委托人去世时的遗嘱而设立的信托,遗嘱信托的税务处理和生前信托类似,也是独立的纳税主体。此前遗嘱信托在适用税率上较生前信托曾更具有优势,但随着加拿大税法的更新,遗嘱信托的税收筹划优势正在逐渐弱化,当前遗嘱信托更多是出于其他非税收筹划的目的而设立的。

 

事实居民信托(Factual resident trust

如果一个信托的实质经营地在加拿大,或者核心管理和控制在加拿大,那么据此认定为加拿大居民信托的信托就叫做事实居民信托。通常,信托的管理和控制是由受托人来执行的,那么是否就可以根据受托人的居民身份来判定信托的居民身份呢?答案是:不一定。实操中判断一个信托是否是加拿大事实居民信托是需要一事一议的。实践中,加拿大税局在判断时会综合考量和信托决策权以及责任划分有关的所有证据,比如:


  • 受托人对信托的管理权是否会被委托人或受益人直接或间接地影响;

  • 如果信托架构中有顾问角色,受托人是否有权力去选择和指导顾问来进行信托的管理


如果一个信托被认定为事实居民信托,那么就需要在信托层面履行必要的申报义务和税款计算,并最终由委托人、信托、受益人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一个信托根据其他国家法规可以被认定为是其他国家的税收居民,但这个信托仍然是有可能被加拿大税局认定为也是加拿大居民信托的。

 

视同居民信托(Deemed resident trust

尽管一个信托的实质经营地和核心管理控制地都在加拿大以外,不构成事实居民信托,但如果这个信托的委托人或受益人是加拿大税收居民,那么这个信托仍然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加拿大居民信托,这种信托叫做视同居民信托。具体而言,如一个信托在某个时点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便可能会被认定为视同居民信托:


  • 在该时点,有加拿大税收居民向该信托交付过资产(包括之前交付资产时并不是加拿大税收居民,但现在是加拿大税收居民的情况);或

  • 在该时点,该信托1)受益人中有不是“豁免人士”或“继承受益人”的加拿大税收居民;且2)该信托有“关联委托人”。(“关联委托人”是指一个委托人在向信托交付资产前5年内曾为加拿大税收居民,或者交付资产后5年内成为了加拿大税收居民。)


视同居民信托需要在信托层面履行必要的申报义务和税款计算,并最终由信托或受益人根据具体的情况不同而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此外,视同居民信托向加拿大非居民分配时可能需要扣缴预提所得税,并就其持有的某些加拿大境外财产进行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个信托被认定为视同居民信托,在一个加拿大居民向其付款时,仍然需要扣缴预提所得税(即在此情况下不享受居民信托的身份待遇);并且加拿大居民在履行境外财产申报义务时,视同居民信托仍在需申报范围之内。

 

二、加拿大税收居民海外收入的有效税务架构- 祖母信托(Granny Trust

尽管在加拿大税法下,一个在加拿大境外(如中国)设立并管理的家族信托有可能被认定为加拿大税收居民信托,但如果信托架构设计得当,仍存在信托本身不受加拿大税法管辖,且向加拿大税收居民受益人分配时不产生加拿大税务影响的可能,这样的信托架构通常被称为“祖母信托”。常见的中国-加拿大祖母信托的架构如下:


1:常见的中国-加拿大祖母信托架构


祖母信托的一大优势是无论受益人已经或即将成为加拿大税收居民,祖母信托的有效性均不受影响。也就是说,对于一个在中国设立的家族信托,如果其中一名受益人未来移民加拿大,此家族信托可以在加拿大被认为是祖母信托而不产生额外的加拿大税务影响;或者,在中国设立家族信托时,如果架构设计得当,把已经是加拿大税收居民的家庭成员设为受益人也不会对整个架构产生额外的加拿大税务影响。


祖母信托的另一大优势体现在税收筹划方面。通常而言,信托财产分为收益(Income)项目和资本(Capital)项目,加拿大居民从非居民信托收到的来自于收益项目的分配是要申报并且缴税的,但收到的来自于资本项目的分配虽然需要申报,但无需缴税。据此,祖母信托通常不会直接分配收益给加拿大居民,而会把当年的收益转到资本项目,并在以后年度从资本项目向加拿大受益人分配,从而达到税收筹划的效果。


从财富传承的角度,非加拿大居民通过祖母信托向加拿大家人进行财富传承是一种相比于直接转让(如赠予或继承)更好的选择,因为在直接转让的情况下,尽管加拿大没有开征遗产税或赠予税,但其加拿大家人仍需就持有财产期间的投资收益而纳税。同时,家族信托可以在遵从委托人意愿的同时把家族财富的传承控制得更加有序,避免遗嘱传承等直接转让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从财富保值增值的角度,祖母信托的另一个优点是相比于让一个加拿大居民直接持有投资,由于通过祖母信托做投资及分配是免税的,这样就会长期有利于家族财富的快速积累的。在这点上,祖母信托与另一种常见的投资工具——免税存款账户(Taxfree savings account,简称TFSA)的作用有相似之处,但不同的是,祖母信托没有年度投资限额。显然,祖母信托中的资产规模越大,带来的税收筹划效果也越显著。


要注意的是,祖母信托一定不能被认定为事实居民信托或视同居民信托,那么它将会失去祖母信托的地位。也就是说,祖母信托一定要在加拿大以外的地方管理,且不能存在加拿大税务居民对信托有控制力的情况。并且,根据前文的分析,向信托交付资产的委托人不得为加拿大税收居民,并且他在交付资产后5年之内不能成为加拿大居民、或者,他在失去加拿大居民身份后5年之内不能向信托交付资产。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会在家庭成员中选择一名过去不曾是、未来也不会是加拿大税收居民的成员当委托人,或选一名过去至少5年之内不是加拿大税收居民、未来也不会成为加拿大税收居民的成员当委托人来交付信托资产。对于国内的高净值家庭,这样的安排通常适用于一名家庭成员出于经营企业的需要常年在国内生活并维持中国居民身份,配偶及子女移民加拿大生活的家庭。


综上所述,当高净值家族成员中有加拿大居民时,祖母信托是一种有效的财富保值增值、跨境有序传承的工具,并且可以在加拿大税收层面起到税收筹划作用,但该架构设立和后续运营中需要仔细且严格的设计和管控,以防不利影响的出现。并且加拿大税局对于海外信托收入的监管正在加强,高净值家庭在考虑设立祖母信托时一定要谨慎,要寻求专业机构的协助。

 

祖母信托的其他考量

涉税信息交换/CRS

根据我国《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识别并报送非居民持有的金融账户。因此,设置了加拿大居民受益人的信托计划,以及加拿大居民受益人在国内开立用于接受信托收益分配的银行账户的相关信息均可能通过CRS被交换至加拿大。加拿大居民受益人需要根据加拿大相应法规对其海外财产、收入进行申报。


受托人的选择

作为对祖母信托实施管理控制的角色,受托人(国内信托公司)需要确保祖母信托不被认定为加拿大事实居民信托。并且在祖母信托的后续管理中,受托人仍需要执行适当的工作确保祖母信托的有效性,如确保财务报表以及分配决议等相关文件中可以体现向加拿大受益人分配的财产来自于信托的资本项目而不是收益项目,所以在祖母信托的框架下,受托人的选择至关重要。


委托人去世对信托是否有影响?

在设计中美跨境财富传承的信托架构时,通常会使用外国赠与人信托(Foreign Grantor Trust)这种信托架构,在这个架构中,如果委托人去世,会影响架构的有效性。但根据加拿大税法及上文的分析,如果一个加拿大非居民信托的委托人去世,并不会使非居民信托被认定为事实居民信托或视同居民信托,从而可以延续祖母信托的有效性。因此在祖母信托架构中,更重要的考量因素是委托人在交付资产前后的居民身份问题,而无须考虑委托人去世对信托架构有效性的影响。

 

三、未来展望

坦率地说,在做跨境财富架构设计时,没有任何一个架构或工具(赠予、转让、信托等)是适用所有情况的。目前国内家族信托在实践中存在外籍受益人的情况并不多见,但随着中国高净值家庭成员及财富的跨境流动越来越频繁,跨境财富传承的需求也在与日俱增。我们相信家族信托作为常见有效的财富传承工具,将在家族财富的跨境传承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另一方面,除了本文探讨的外籍居民作为中国信托受益人的情况,我们也可以预见未来会有更多中国居民在境外信托作为受益人的情况出现,因此我国的信托法规对这一情况的管理也会日趋完善。但跨境的信托架构通常涉及从大陆法系到英美法系的制度框架的转换,其中需要复杂的过渡安排及争议解决机制作为制度框架转换的桥梁,因此也可以预见在未来的跨境信托制度建设会面临诸多挑战,需要更多的专业人士共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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