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语文报刊协会的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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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中国语文报刊协会的组织章程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参考技术A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语文报刊协会;英文译名为:The Association for Newspapers and Periodioals of Chinese Linguistios.
第二条 中国语文报刊协会是全国各地正式出版的语文报刊社(编辑部)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学术团体。
第三条 中国语文报刊协会以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准则,严格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树立良好的协会会风。协会的宗旨是:团结语文报刊界同仁,积极宣传国家的语文教学、语言文字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编辑、出版规定,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和标准化,推进大中小学语文教学改革和汉语向国际推广工作,提高语文规范化意识,推动语文科研工作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知识水平和语文素质做出贡献。
第四条 中国语文报刊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新闻出版署(由教育部代管)和社团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语文报刊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朝阳门南小街5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语文报刊协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学习、研究新时期的语文工作和国家编辑、出版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策和业务水平。
(二)研究语文报刊编辑、出版、发行规律,调查社会需求状况,协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
(三)开展编辑、出版、发行等业务经验交流;举办专业学习班,培训编辑人员,提高编辑业务水平。
(四)开展语文知识和听说读写竞赛活动,生动活泼地宣传普及语文知识。
(五)定期举行语文教改、教材编写等学术研讨会,促进语文教学、汉语向国际推广和语文科研工作的发展。
(六)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与台港澳和其他地区的华文报刊界互相了解访问。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使其版权不受侵犯。
(八)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团体会员为全国正式出版的语文报刊社(编辑部);个人会员为全国正式出版的语文报刊及综合类报刊的语文编辑、出版、发行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本会同意下,申请开展省区联系,举办语文讲习班、编辑培训班和各种竞赛活动;
(六)申请承办年会和学术活动。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有关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章程经2011年 10月 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架构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1 公司简介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铁路”)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由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公司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7395亿元,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铁路客货运输为主业,实行多元化经营。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统筹安排路网性运力资源配置,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任务,负责铁路行业运输收入清算和收入进款管理。自觉接受行政监管和公众监督,负责国家铁路新线投产运营的安全评估,保证运输安全,提升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坚持高质量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2 组织架构
2.1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本级机构情况
2.1.1 内设机构(25个)
办公厅(党组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发展和改革部、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部、财务部、科技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室)、党组组织部(人事部、党风廉政室)、劳动和卫生部、国际合作部(港澳台办公室)、经营开发部、物资管理部、运输部(总调度长室)、客运部、货运部、机辆部、工电部、建设管理部、安全监督管理局、审计局、宣传部(党组宣传部)、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全国铁道团委、直属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川藏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
2.1.2 附属机构(1个)
运输调度指挥中心。
2.1.3 直属机构(3个)
工程管理中心(中国铁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资金清算中心(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档案史志中心。其中:工程管理中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实行合署办公,工程管理中心与中国铁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资金清算中心与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2.1.4 派出机构(12个)
(一)安全监督管理特派员办事处(6个)
沈阳安全监督管理特派员办事处、北京安全监督管理特派员办事处、武汉安全监督管理特派员办事处、上海安全监督管理特派员办事处、成都安全监督管理特派员办事处、兰州安全监督管理特派员办事处。
(二)审计特派员办事处(6个)
沈阳审计特派员办事处、北京审计特派员办事处、武汉审计特派员办事处、上海审计特派员办事处、成都审计特派员办事处、兰州审计特派员办事处。
2.2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
2.2.1 铁路局集团公司(18个)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
2.2.2 川藏铁路有限公司
2.2.3 专业运输公司(3个)
中铁集装箱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2.2.4 非运输企业(11个)
中国铁路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经济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国际有限公司、铁总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铁道出版社有限公司、《人民铁道》报业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专运中心、中国铁路文工团有限公司。
2.3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事业单位(3个)
铁道党校、中国铁道博物馆、铁道战备舟桥处。
3 组织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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