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利用爬虫技术获取他人APP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Posted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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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提要
未经他人授权,擅自利用网络爬虫技术大量无偿获取他人APP实时信息数据并用于同类APP软件,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争议焦点
擅自利用网络爬虫技术获取他人APP数据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武汉元光科技有限公司为了提高其开发的智能公交 “车来了”APP在中国市场的用户量及信息查询的准确度,由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裁的邵某霜授意技术总监陈某,指使公司员工刘某红、刘某朋、张某等人利用网络爬虫技术大量获取竞争对手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同类公交信息查询软件“酷米客”APP的实时公交信息数据后,无偿使用于其“车来了”APP软件,并对外提供给公众进行查询。
谷米公司以元光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了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谷米公司和元光公司在提供实时公交信息查询服务软件的服务领域存在竞争关系。安装有谷米公司自行研发的GPS设备的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定时上传公交车实时运行时间、地点等信息至谷米公司服务器,当“酷米客”APP使用者向该公司服务器发送查询需求时,“酷米客”APP从后台服务器调取相应数据并反馈给用户。
公交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其实时运行路线、运行时间等信息仅系客观事实,但当此类信息经过人工收集、分析、编辑、整合并配合GPS精确定位,作为公交信息查询软件的后台数据后,其凭借预报的准确度和精确性就可以使“酷米客”APP软件相较于其他提供实时公交信息查询服务同类软件取得竞争上的优势。而且,随着查询数据越准确及时,使用该款查询软件的用户也就越多,软件的市场占有份额也就越大,这也正是元光公司获取谷米公司数据的动机所在。
鉴于“酷米客”APP后台服务器存储的公交实时类信息数据具有实用性并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将来的经济利益,已经具备无形财产的属性。谷米公司系“酷米客”软件著作权人,对该软件所包含的信息数据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享有合法权益。未经谷米公司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获取该软件的后台数据并用于经营行为。元光公司利用网络爬虫技术大量获取并且无偿使用谷米公司“酷米客”软件的实时公交信息数据的行为,具有非法占用他人无形财产权益,破坏他人市场竞争优势,并为自己谋取竞争优势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据此,判决元光公司向谷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驳回谷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大数据时代出现的新类型案件,社会关注度高。本案明确了存储于权利人APP后台服务器的公交实时类信息数据,具备无形财产的属性,应当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本案既准确划定了正当使用信息与不正当使用信息的界限,达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同时也实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自由竞争和公平市场秩序的立法目的,保护了权利人的正当权益和创新热情,是审理此类“大数据”案件的良好示范。
对
话
法
官
小编:在大数据时代,获取和利用他人信息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孙虹: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信息所具有的价值超越以往任何时期,愈来愈多的市场主体投入巨资收集、整理和挖掘信息,如果不加节制地允许市场主体任意地使用或利用他人通过巨大投入所获取的信息,将不利于鼓励商业投入、产业创新和诚实经营,最终势必损害健康的竞争机制。因此,市场主体在获取他人信息时的获取手段、方式,仍然须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法官简介
孙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本案入选全省法院2018年度涉互联网十大案例。
法律信条:
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往期回顾
编辑:沈观 何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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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利用爬虫技术抓取他人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