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爬虫技术盗用他人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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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中院判决深圳谷米公司诉武汉元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经营者对辛劳付出获取的数据信息进行收集、分析、编辑,使之整合为具有商业价值并能为其带来竞争优势的大数据,该大数据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他人未经许可利用网络爬虫技术盗用经营者的大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情
深圳谷米公司和武汉元光公司分别研发了“酷米客”和 “车来了”APP软件,二者均向用户提供实时公交地理位置查询等服务。
2015年5月,深圳谷米公司与深圳东部公交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深圳谷米公司在深圳东部公交公司所属深圳市内行使的公交车上安装GPS设备,用于获取公交车运行线路、到站时间等实时数据信息。
深圳谷米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向客户提供的实时公交位置数据具有较大商业价值,武汉元光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裁判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谷米公司与武汉元光公司在提供实时公交信息查询服务领域存在竞争关系。深圳谷米公司运用GPS技术手段将公交车实时运行时间、地点等数据信息发送至“酷米客”服务器中,当“酷米客”APP使用者向其服务器发送查询请求时,该APP从后台服务器调取相应数据反馈给用户。公交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其实时运行路线、时间等信息系客观事实,对此类信息进行人工收集、分析、编辑、整合并配合GPS精确定位作为公交信息查询软件后台数据,凭借预报的准确度和精确性就可以使“酷米客”APP软件在同类软件中获取竞争优势。“酷米客”APP后台服务器存储的公交实时信息数据具有实用性并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潜在或将来的经济利益,已经具备无形财产的属性。深圳谷米公司对“酷米客”APP包含的信息数据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益。
武汉元光公司利用网络爬虫技术大量获取并无偿使用“酷米客”APP实时公交信息数据的行为,是一种不劳而获的行为,破坏他人的市场竞争优势,具有主观过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武汉元光公司已停止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已无必要。深圳谷米公司“酷米客”APP为免费软件,武汉元光公司爬取数据的行为不会导致深圳谷米公司营业收入直接减少,亦不会导致其数据丢失或损坏,也不必然导致用户卸载“酷米客”APP软件。但武汉元光公司的行为,势必削弱深圳谷米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而造成APP客户流量减少、投放的广告收入减少、软件品牌价值降低等后果,酌定武汉元光公司赔偿深圳谷米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0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评析
大数据纠纷案件提起维权诉讼的请求权基础。大数据通常为持有者采用新技术手段搜集、整理、汇编,经过辛劳付出而获得,一般具有稀缺性和较好的商业价值。当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大数据时,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持有者通常以著作权受到侵害,或以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当大数据开发形成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时,持有者可以大数据形成的作品成为一项法定权利来对之加以保护。大数据能成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一般分为两种情形,即对大数据内容的选择和编排达到了汇编作品的要求因而成为汇编作品,或者该数据不单纯为数字,其在表现形式上达到了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而成为作品。
当大数据不构成作品时,持有者通常会选择不正当竞争来制止他人的未经许可使用行为。由于大数据的获得通常需要付出较大的智力成本和经济成本,而且具有较好的商业价值,并能为持有者带来较大的市场竞争优势,因此,大数据较为容易被认定为持有者享有的民事权益而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2.利用爬虫技术盗用他人大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原、被告均从事向用户提供实时公交数据信息的APP应用软件服务,双方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原告深圳谷米公司研发出谷米GPS新技术,并通过与深圳东部公交公司签订协议,而获取深圳东部公交公司所属深圳市内行使的公交车实时运行线路、到站时间等数据信息。该大数据信息经过原告收集、分析、编辑、整合,并配合GPS精确定位技术而成为用户较为需要的数据信息,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能够为原告带来市场竞争优势,此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权益。被告作为同行业竞争者,未经许可利用网络爬虫技术,破解原告“酷米客”APP软件的加密系统,大量爬取原告“酷米客”APP服务器中的公交车行驶实时数据,并直接在被告“车来了”APP竞争工具上使用,属于不劳而获扰乱公平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责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妥当的。
本案案号:(2017)粤03民初822号
案例编写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祝建军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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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利用网络爬虫技术抓取他人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