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有敬畏,方有遵守 ——工程项目管理之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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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永恒的主题,安全管理则是企业和项目管理中的重中之重。一面是安全管理理论、方法和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成熟,另一面却是安全事故仍居高不下。从2008三鹿奶粉事件,再到2018年长生生物疫苗事件,以及今年(2018年)碧桂园频发的安全事故;从食品安全再到药品安全以及工程安全,触目惊心的事件背后,是对生命的漠视和对规则的践踏。
建筑业是高危行业,事故总量持续保持在高位,仅2018年上半年建筑事故致死1752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自 2016 年起连续三年“双上升”,建筑业的高速发展和安全事故的高发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为了实现国家、行业和企业的安全发展,迫切需要建立本质安全、持续安全和全面安全的“安全观”。心存敬畏,方能行有所止。安全事故频发的背后,往往是敬畏之心的缺失。宋代理学家朱熹说过:“君子之心常怀敬畏”,唤醒、建立敬畏意识是构建建筑安全观最朴素和最坚实的基础。
一花一世界,一叶一菩提,人们对自然的了解越多,就越感到宇宙和自然的伟大和神奇。人类知识的有限性面对宇宙自然的无限性,必须心存敬畏。《文子·自然》:“往古来今谓之宙,四方上下谓之宇。”建筑工程就是在空间、时间等维度上不断探索自然、不断认识自然的无限性的过程。建筑人的安全观应包括对自然的敬畏和对未知的敬畏,通过不断消除未知增加人类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人类能力的局限性面对自然规律的不可抗拒性,必须敬畏。我们从事的工程施工是不断破坏自然平衡,同时又不断建立新的平衡的过程。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的最根本规律就是自然。我们必须对自然予以充分的尊重和适应,进而通过相融和共生来创造自然。“无为而治”并非“无所作为”,“无为”是指不妄为, 不随意而为,不违道而为。很多安全事故的产生大多是由于破坏自然的“妄为”导致的,如路基工程或临建工程中对山坡的削脚开挖导致的山体失稳滑坡、桥梁基础施工缺乏对地质资料认真分析导致的围堰或基坑失稳、隧道工程大爆破破坏围岩导致的坍塌等等。
儒家认为,人与自然界是一个有机的生命整体,人是自然界的产物,也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决不能把自己凌驾于自然界之上,做自然界的“主宰”。“天人合一”的哲学观告诉人们,在开发利用自然的过程中,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要遵循自然规律,切忌破坏自然,从而保持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协调发展,否则会带来灾难性后果。在安全生产上,重视季节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软土基坑围护中的“时空效应”、隧道洞口的“早进晚出”原则、隧道新奥法施工中充分围岩自承能力思想的应用等等,均是强调工程中保证施工安全的天人合一哲学。我们要树立“不破坏是最大的保护”的理念,坚持最大限度地保护,最小程度地破坏、最强力度地恢复,使工程顺应自然、融入自然。
佛教说:生命之长,呼吸间。但生命之大,天地间。生命来自父母,来自天地,凡圣有别,但本质一如,是天地之心,是宇宙之灵,面对生命的伟大,必须心存敬畏。敬畏生命之于安全管理,尤为重要,生命往往与安全相系,是乎,一念天堂,一念地狱。建筑人的安全观应包括对生命的敬畏和对因果的敬畏,不仅是敬重自己的生命,更主要的是敬重他人的生命,通过敬畏意识构建安全管理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敬畏生命的本质就是以人为本,保证个人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或危害。但需要强调的是,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个人的利益一直是缺位的;坚持以人为本,不是企业的“施舍”,不是企业或领导的重视,也不是所谓的人文关怀;而是对作业人员基本安全权利的保障。以人为本的关键是“施安于民”,其要求是创造和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敬畏生命尚应具备感恩之心、仁慈之心和利他之心,安全管理中的“三不伤害”原则较好地诠释了这种情怀。“不伤害自己”说明要有感恩之心。我们要学会感恩生命、感恩身体,在工作中要树立正确的安全观念,不断提高安全意识,避免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不伤害他人”说明要有仁慈之心。“不伤害他人”是“不伤害自己”思想意识的进一步深化,是由己及他的转化。在工程施工中,不仅要保护自己的安全,还要注意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安全行为,是否会危害到他人的安全。唯有人人安全,才会保证系统安全。“不被他人伤害”是利他之心的直接反映。“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当人人不伤害自己也不伤害他人时,就会做到不被他人伤害。佛家说“菩萨畏因,凡夫畏果。”说的是有智慧的人担心种事故的因,时刻不伤害众生,与众生结善缘,消除事故的因,必然不发生事故;无智慧的人看到发生了事故,就胆战心惊,过后仍然我行我素,为了自己的利益伤害他人,继续种恶因,只能恶性循环。我们做任何事都要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以利他利众为己任,这就是断“因”,就会杜绝事故的产生。
古人云:“畏则不敢肆而德已成,无畏则从其所欲而及于祸。”法律和法规的背后往往是血淋淋的事故和教训,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后果,很可能就是“自杀”或者是对他人的“谋杀”。我们不应该把法律或制度的条文当作是冷冰冰的文字,更应该将其视为生动和深刻的案例来理解、掌握和运用。敬畏法律,就是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重在一个“有所畏”。这个“有所畏”,不是简单的惧怕与怯懦,而是一种自律,是自觉自愿把自己的“任性”、“想当然”,牢牢关进法律法规的笼子里。建筑人的安全观应包括敬畏法律,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安,让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为推动安全生产的利器,让依法工作成为一种自觉,为项目和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安全生产法》,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安全生产领域的最具体、最直接的体现。新安法强化了红线意识,明确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个观念非常明确,非常强烈,非常坚定。“红线”就是“生命线”、“高压线”,对“红线”必须以最坚决的态度牢牢坚守。并且,新安法把“安全生产管理”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了立法定位的改变,由管理法、监督法变成了一个全方位的工作法。我们必须明确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充分落实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的“五个到位”要求,将安全管理工作由工作职责上升到法定职责,通过强化责任意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敬畏法律的重点是依法治安,依法治安的关键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的建立和完善。依法治安的障碍是传统官僚主义中的人治思维,讲究长官意志,潜意识中总认为制度是给别人制定的,这也正是违章指挥等不安全行为的根源。其实,法律具有契约的性质,实现依法治安一定不是单方面的管制,史学家形容秦朝法律“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显然秦朝并不是法治社会。依法治安,就是要将安全法律法规始终挺在前面,建立规则意识和程序意识,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自觉畏法、学法、守法、用法,将对安全法律法规的信仰转化为具体的法治思维和手段,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建设水平,为企业和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安全保障。
古人云:“在其位,谋其政;司其职,负其责。”有岗位,就要有责任,二者相伴相生,如影随形,责任是指必须承担的使命,必须心怀敬畏。可遗憾的是,我们很多人并不知道,也不想知道自己的责任;安全岗位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只是嘴上说说、纸上写写、墙上挂挂,可以说,责任意识的缺失是导致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建筑人的安全观应包括敬畏责任,不仅要敢于担当和勇于负责,更要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以精进之心对待工作。
很多人总觉得责任离自己很遥远,殊不知安全责任是需要融入到日常工作中的一种自觉、自律行为;很多人总想让别人多干点,自己少干点,殊不知谁家的孩子谁抱走,自己的责任只能自己扛;很多人不学习、不成长、不进步,企图以不懂、不会、不知道蒙混过关,殊不知无知者无畏并不等于无知者无罪,国家和社会不会纵容法盲。很多人把责任当成了一种负担,把履责当成了一种付出;其实不然,其实责任是一种爱,履责、尽责也是一种馈赠,从中你得到是踏实、心安和快乐。只有个人安全才能项目安全、企业安全,才能实现全社会的长治久安。
敬畏责任,就要认真做好“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一岗双责”中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是国家法规对每个人的基本要求,需要做到明责、知责、尽责、问责。不过,敬畏责任,一定不是被动地执行,而是要变成“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实化于行”的主动行为,要让安全成为习惯。每天去现场,我们要思考:要检查项目?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整改和改进?把安全行为变成一种下意识乃至无意识的行为,并且督促自己不断进步,安全工作就有了基本保障。
很多人不清楚,在现实工作中,每个人很少有“深思熟虑”式的行为,大多是直觉式的快速行动,或者说更多是受习惯的支配。很多人存在“侥幸”、“想当然”心理导致事故的根源,就是因为没有建立“安全”的工作习惯。所以,让自己的习惯符合安全行为就至关重要。而这种习惯的形成是组织环境和安全文化氛围以及个人的主观追求交互作用的产物。对于个人来讲,最重要的途径就是学习。其实,习惯具有习得的特征,对于这种经过学习养成的习惯,社会学家布迪厄创立了一个专用词汇——惯习,即通过学习形成的行为准则。知道这个道理,对待工作,保持敬畏之心,保持精进之心,燃烧自己,“付出不亚于任何人的努力”(稻盛和夫),就是给自己、给家庭、给社会注入了更多的安全因子。
敬畏是一种美德,而无所畏惧常常是破坏的根源,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灾难。强化安全管理,还是要追根溯源,要重塑敬畏意识,形成对自然、生命、法律和责任等的敬畏之心。我相信,单纯的高压处罚并不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反而可能会事与愿违;要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和智慧,锤炼出自己敬畏之心,将敬畏文化其内在的逻辑融入安全管理的顶层设计中来。俗话说得好,“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不到”,“头上三尺有神灵”,人的一生总要怕点什么,敬畏之心不可无,戒尺之威不可亵。不过,“有所畏”,最终要落脚到“有所为”。安全事关人的生命,只有常怀敬畏,才能心中有戒,方能筑牢底线,坚守红线,才能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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