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游戏软件开发标准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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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如何避免游戏软件开发标准的不确定性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游戏行业常见的合作模式是由一方负责研发、升级及维护游戏软件,另一方作为游戏软件开发的独家代理商,负责该游戏的运营、推广、发行、使用、服务。在双方签署《软件开发合同》时,考虑到游戏软件本身的技术性和软件功能项、模块项的不确定性,往往对游戏软件的开发要求和标准不作具体约定,导致双方对合同履行产生争议,继而对簿公堂。笔者借本文谈谈自己的看法并提出解决方案,如何不让“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
游戏上线流程图中各环节研发者和代理商的合同义务基本明晰,就是在第三个环节的“双方商议修改”涉及到需要研发者和代理商共同配合完成,这就是争议的高发点,研发者往往会指责代理商未按约定进行封闭测试,代理商会反驳并非不组织测试而是研发者最终提交的软件版本不符合封闭测试的要求。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履行三大原则全面履行、亲自履行和同时履行,其中全面履行原则是判定合同主体是否全面履行义务的适用原则,该原则要求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具体表现在履行主体、时间、内容、地点等多个方面,要求履行符合约定。本文主要谈一下履行内容方面,研发者开发的游戏软件怎样才能被视为达到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标准进行判断。
判断标准一:是否存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功能缺陷。游戏软件开发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开发出一套能够正常上线运营并符合市场要求的游戏软件。因此,如果游戏软件存在功能上的缺陷,将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认为研发者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判断标准二:是否符合游戏市场运营需求。游戏软件开发不同于网站设计,除了功能要求,游戏开发最终的检验标准是游戏能否盈利,如果游戏玩法单一比较枯燥,在玩时没有网络游戏需要的人员相互交流,没有战斗的愉悦感,自然无法获得玩家的青睐,没有玩家的支持、没有热度谈何盈利?
“能够正常上线运营”的标准,在请教了相关软件开发方面的专业人士并结合自身提供法律服务中的体会,笔者认为上线运营的前提是至少要有游戏基本的功能模块,在搭建完成服务器基础框架的基础上,还应当包括生存体系(游戏世界的基础)、升级体系(大部分RPG游戏和战略游戏均有该系统介入)、地图系统、战斗系统(包括各种武功、招式、防御力、攻击力等数值)、任务系统、操作系统、界面系统(主界面、二级界面、弹出界面)、NPC设计;上述是游戏软件开发的基础版本。
“符合市场运营需求”这个标准较难把握,要视游戏类型的不同、代理商的要求而定,实务中随着测试的推进,代理商会不断提出修改意见,研发者针对意见进行修改,如此反复循环,拖延至开发期限届满仍未能提供最终封闭测试的版本。法院对此的态度是,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对涉案合同未能按约完全履行均负有责任,对游戏开发产生的相应费用由双方共同分担,各打“五十大板”。我们知道,研发者研发一款游戏耗用的时间越长,资金压力越大,反复修改甚至提出超出合同约定开发范围的要求,研发者耗不起;但是站在代理商的角度,为了能在玩法上更新颖、美术设计上更精良,希望研发者能作出符合市场口味又具有独创性的产品,如果“换皮”可以解决的问题,就没必要花费巨资委托制作。为了解决上述难题、平衡双方利益,笔者给出以下建议,在《软件开发合同》中对游戏的具体开发要求和标准进行细化约定,并敦促代理商尽快验收测试。具体如下:
游戏软件开发前应对项目概要进行约定,包括三部分
《产品概要》在产品概要的条款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约定:游戏概要、商业模式、目标用户定义、目标游戏时间模型、美术风格定义、世界观定义、操控方式定义、性能定义、游戏核心玩法定义(游戏核心玩法、游戏数值设计原则)等内容;除此之外,应确定服务器架构和客户端架构。
游戏行业的共同合作模式是一方负责游戏软件的开发、升级和维护,另一方是游戏软件的独家代理,负责游戏的运营、推广、分销、使用和服务。在签订软件开发合同时,考虑到游戏软件本身的技术性质以及软件功能项和模块的不确定性,往往对游戏软件的开发要求和标准没有明确的约定,导致双方在合同履行上存在争议。双方当事人,然后书在法庭上。本文就自己的观点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解决办法,如何不让“友谊之舟”倒转。
游戏线上流程图各环节中开发者与代理的契约义务基本明确,即第三环节中的“协商与修改”涉及开发者与代理相互合作的需要。这是争议的焦点。开发人员经常指责代理不按合同执行封闭测试。代理会反驳开发者最终提交的软件版本不符合封闭测试的要求是没有组织的。
中国合同法规定的三项合同履行原则完全履行,亲自履行,同时履行。全面履行原则是确定合同实体是否完全履行其义务的适用原则。该原则要求各方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合同。执行主体,时间,内容,位置和其他方面,需要履行协议。本文主要讨论如何实现游戏软件,开发商开发的游戏软件如何被认为是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作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标准来判断。
准则1:是否存在无法达到合同目的的功能缺陷。游戏软件开发合同是开发一套能够正常运行并满足市场需求的游戏软件。因此,如果游戏软件存在功能缺陷,将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认为,开发商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标准2:是否满足游戏市场的运营需求。游戏软件开发不同于网站设计。除了功能需求外,游戏开发的最终测试是游戏是否能够盈利。如果游戏单一乏味,人们在玩网络游戏时不需要互相交流,也没有战斗的乐趣,自然不会受到玩家的青睐。没有玩家的支持和热情,盈利能力如何?
以“能正常运作”为标准,咨询相关软件开发的专业人士,并结合自身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笔者认为,在线操作的前提是至少要有游戏的基本功能模块。基于服务器基础结构的完成,还应包括生存系统(游戏世界的基础)、升级系统(大多数rpg游戏和战略游戏都有系统参与)、地图系统、以及战斗系统(包括各种武术、招式、防御、攻击等)。)、任务系统、作业系统、介面系统(主介面、副介面、弹出介面)、npc设计,以上是游戏软体开发的基本版本。
“符合市场运作要求”的标准难以把握。这取决于游戏的类型和代理的要求。在实践中,随着测试的进行,代理将不断提出变更,开发人员将修改意见。循环,延迟到开发期到期,仍然无法提供最终的封闭测试版本。法院对此的态度是确定双方都有过错,并且案件涉及的合同不对合同的履行负全部责任。游戏开发的相应费用由双方共享,每个都打“五十板”。我们知道,开发人员开发游戏的时间越长,财务压力越大,重复修订甚至超出合同开发范围的要求,开发人员都负担不起;但是从代理商的角度来看,为了能够将游戏玩法更新,艺术设计更加复杂。我希望开发商能够生产出符合市场品味并具有创意的产品。如果可以解决“改变皮肤”的问题,就没有必要花费巨额资金来委托生产。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并平衡双方利益,笔者提出以下建议,在“软件开发合同”中细化游戏的具体开发要求和标准,并督促代理商尽快接受测试。尽可能。详情如下:
游戏软件开发前应商定项目大纲,包括三个部分
“产品概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概要中的以下术语:游戏概要、商业模式、目标用户定义、目标游戏时间模型、艺术风格定义、世界观定义、操纵定义、性能定义、游戏核心游戏定义(游戏核心游戏、游戏数值设计原则)等内容,此外,还应确定服务器架构和客户端架构。
总艺术资源列出了场景,角色,设备/道具,界面,动画和特效所需的艺术资源数量。
在开发游戏软件之前,必须制定项目大纲和相关附件。当合同条款未经双方同意时,判断代理人所倡导的软件功能是否属于合同开发范围,实质上是合同解释的问题。我们可以采用系统解释的方法,将所有的合同条款和附件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条款和附件的相互关系、位置和整体联系上判断代理人的要求是否超出了合同约定的开发范围。
同时商定设计计划和付款时间表
游戏软件开发合同的支付方式一般是分期付款。用户方游戏公共测试版日期有一些付款条款,网络架构测试版或不同版本已完成并被接受为付款条件。这三个部分,明确的测试目标,即代理商用来测试的标准;确定每个阶段的完成周期;并澄清每个阶段完成后需要提交的材料。从平衡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作者不建议在测试目标中包含游戏软件的创造性和可玩性,因为这些测试目标过于主观和不稳定,难以控制,间接导致测试失败。 “怪异”可以包括游戏的可操作性,技能效果,互动功能,升级节奏,游戏屏幕,游戏副本,尤其是游戏错误和安全状态。
为了防止代理商延迟验收,应注意几个细节。首先,经批准后的通知程序,如要求甲方(代理商,下同)对试验目标进行审核确认,应以书面报告或电子邮件形式向乙方(研发部,下同)发送确认通知。二是逾期未审计的处理,如乙方提交。在游戏软件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如甲方未以书面报告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提供版本反馈,视为甲方认为该软件版本合格,并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金额。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如果代理方的要求与合同不符,为了明确延迟履行的责任,建议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第三,对甲方不遵守其合作条款的处理。iGations要求甲方在软件开发过程中提供有效的修改意见或确认信息,前提是乙方提供的甲方工作已经形成。未作有效修改或确认,停滞时间超过一定期限的,甲方可以自行同意解除合同。
艺术风格和完成质量参考标准
在实践中,掌握艺术风格是最难以满足代理人的品味。每个代理人的审美标准是不同的。如果在早期阶段没有就成品质量的艺术风格和质量标准达成一致,您将会遇到今天最受欢迎的中国风格。在欧美风的情况下,稍后调整批量生产是耗时的。确实,艺术设计的修订将更加频繁。为了避免因修改细节导致的延迟付款,作者建议,如果甲方对设计稿件中的文字,图标,当地颜色,当地布局等感兴趣,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达成一致。 。要素的调整要求被视为“修订细则”,可视为甲方对设计的基本认可。
独家代理权的收回
在实践中,除了分期付款外,开发商和代理商还有另一种合作方式,即使用固定授权费加营业收入分成。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它可以使开发者享受到后期游戏操作的好处,并有效地鼓励开发者开发更具吸引力的游戏产品,以满足玩家的需求。缺点是如果游戏不在线晚了,它会更有吸引力。作者建议双方可以就公共调查计划达成一致意见。例如,如果乙方向甲方交付符合公众调查数据标准的产品,如果甲方因非乙方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未进行公众调查,乙方有权撤销该产品的独家代理权。通过这种方式,它有效地避免了游戏被冷藏的风险,开发人员已经竭尽全力进行开发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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