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对公单位现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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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对公单位现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参考技术A 一、各分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对公单位现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在制定细则时,应注意管理政策上的衔接,避免同一地区、不同政策造成的管理上的矛盾。各分局须将制定的细则报我局批准后方可实行。二、各分局在贯彻本办法和实施细则前,应对所辖区内所有的现汇帐户进行一次清理。请各分局将清理结果(包括:分不同币种帐户余额总数、帐户总数等)报我局。三、有关“现汇帐户使用证”各分局可根据使用的数量多少,在“办法”下发后尽快报我局。我局将根据上报数量统一印制。以后各分局如再需要可自行印制。四、各分局可根据本办法第九条制定对公单位现汇帐户年检制度。分局在上报细则时须将年检制度一同报我局备案。各开户银行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配合我局及各分局做好现汇帐户的清理工作。第五条 对公单位可根据其业务情况申请开立下列现汇帐户:
(一)往来帐户
往来帐户系指经批准经营代理进口、对外承包工程、国际旅游等涉外业务的单位,在其正常业务范围内需以外汇资金营运周转而开立的帐户。
(二)专项帐户
专项帐户系指经批准的单位因故需保留现汇用于特定用途而开立的帐户。
(三)现汇留成帐户
现汇留成帐户系指经批准实行现汇留成的单位开立的帐户。第六条 凡需设立上述现汇帐户的单位,应持下列材料向当地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开立帐户:
(一)申请开立现汇帐户的报告。
(二)企业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应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其它单位须提供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有效批件。
(三)外汇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第七条 凡需在单位注册所在地以外的境内其它地区开立现汇帐户的单位,应持注册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同意异地开立帐户的批件及有关材料到开户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第八条 凡属应结汇上缴国家的外汇收入不得开立现汇帐户存储。第九条 对公单位现汇帐户的管理。
(一)经批准开户的单位凭外汇管理机关发给的“现汇帐户批准书”和“现汇帐户使用证”到指定的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二)外汇管理机关在审批开立现汇帐户时,应规定帐户的币种、收支范围、使用期限及结汇方式并在“现汇帐户使用证”中注明。
(三)如需变更“现汇帐户使用证”的内容,开户单位须持“现汇帐户使用证”、“现汇帐户批准书”及有关的材料到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四)在外汇管理机关核准的收支范围内,开户银行须凭“现汇帐户使用证”,对照有关的合同、协议及其它材料办理收付;如超出收支范围的支付,须逐笔报外汇管理机关审批。
(五)现汇留成帐户只限于收入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留成现汇,开户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任何开户单位不得超过批准的收支范围使用帐户,不得出借、出租或串用现汇帐户,不得利用现汇帐户代其它单位收付、保存或转让。
(七)开户单位须按期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有关现汇帐户收支使用情况报表和有关材料。
(八)帐户使用到期后,开户单位应主动到开户银行结束帐户,存款余额按规定结汇,如因特殊情况存款余额不能结汇,须事先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结束帐户后开户单位须将“现汇帐户使用证”退回外汇管理机关;帐户如需延期使用,需在使用到期前三十天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九)凡须撤销的帐户,由外汇管理机关以“撤销现汇帐户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开户行及开户单位,并对其存款余额按规定作出明确处理,限期办理撤户手续。撤户后,开户单位须将“现汇帐户使用证”退回外汇管理机关。第十条 外汇管理机关对现汇帐户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后,在“现汇帐户使用证”上予以确认。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外汇管理机关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开户单位进行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收入、罚款、撤销帐户或根据《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结汇;
(二)超过批准范围使用帐户;
(三)出借、出租、串用或转让现汇帐户以及代其它单位收付、保存外汇的;
(四)未按期报送现汇帐户收支使用情况报表和材料;
(五)逾期不办结束帐户或撤销帐户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配合外汇管理机关进行年检的;
(七)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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