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干区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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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江干区软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提高软科学项目研究水平和服务决策效能,根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政〔2010〕8号)、《杭州市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资金管理办法》(杭科农[2018]132号、杭财教会[2018]15号)、《杭州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杭科策[2012]122号)及《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杭科计[2016]136号)等文件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江干区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江干区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杭州市江干区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江干区财政局

2020年3月25日

附件

江干区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加强江干区软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提高软科学项目研究水平和服务决策效能,根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政〔2010〕8号)、《杭州市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资金管理办法》(杭科农[2018]132号、杭财教会[2018]15号)、《杭州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杭科策[2012]122号)及《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杭科计[2016]136号)等文件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江干区创新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目的范围】

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江干区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目标,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多门类、多学科知识,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提供支撑。

软科学研究项目主要研究范围,包括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战略规划、政策法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产业创新、经济分析、重大任务,以及软科学基本理论和方法等。


第三条【责任单位】

江干区科技局是区软科学研究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软科学研究项目的规划、布局、评估和监管等工作,组织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工作。软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经费管理和监督职责,保障项目顺利执行。


第四条【实施原则】

软科学研究项目按照“项目课题与战略部署相衔接、理论研究与工作实践相衔接、管理规范与简明高效相衔接”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项目课题】

区科技局根据国家政策、方针和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部署,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确定软科学研究项目课题,以满足全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区科技局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征集项目、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确定软科学研究项目选题,征集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条【申请条件】

软科学研究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是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单位;

(二)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软科学研究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四)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请项目时未列入杭州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五)项目申请单位应当自主申报,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申报的,不予受理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六)一个软科学研究项目只能确定一个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只能承担一个软科学研究项目。凡前期承担上年度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未结题的负责人,一般不予申请承担新的研究项目。


第七条 【申请材料】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向区科技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纸质版江干区软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见附件一、二)

(二)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或项目研究水平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三)承诺书;(见附件三)

(四)合作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第八条【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申请软科学研究项目,应当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确定研究课题,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形式审查】

区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合申请指南要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评审程序】

区科技局对受理的软科学研究项目,按照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有关规定,组织项目专家评审和考察,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评审指标】

软科学研究项目评审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研究方法、研究路线的先进性、可行性和实用性,申请单位的支撑保障能力,项目负责人的研究经历、研究基础和前期相关研究成果等。

第十二条【项目立项】

区科技局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和考察结果,按照立项原则提出拟资助项目。


第十三条【项目公示】

区科技局向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10日。公示期过后,区科技局应当及时下达立项文件。

项目公示期间异议处理按照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合同管理】

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文件下达之日起30日内与区科技局签订合同(见附件四),明确项目研究内容、绩效目标、研究人员、预期成果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无故不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软科学研究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项目实施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因故需要调整的,须向江干区科技局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经费管理】

江干区科技经费中安排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软科学研究项目实行全额资助,经费原则上采取一次性审定拨款形式。多单位联合承担的研究项目,项目经费拨给项目合同注明的承担单位。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项,一般项目资助经费每项不超过6万元,重点项目资助经费每项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使用范围】

江干区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经费开支范围:

(一)设备费: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租赁使用设备产生的费用;

(二)差旅费:项目研究过程中产生的差旅、交通费;

(三)文献、信息费:项目研究需要支付的资料信息费、研究报告的文印费;

(四)会议费: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研讨、咨询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

(五)专家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用的咨询专家费用;

(六)间接费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前面所列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项目管理费用和项目组人员激励费用。间接费用最高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20%。

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不得用于福利费和购置固定资产等。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支出必须符合国家、省、市财政关于科技专项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项目经费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鼓励项目承担单位配套支持项目研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科技经费使用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

承担单位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后,应当在合同书规定的完成日期后六个月内向区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见附件五)。项目验收事项按照杭州市科研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组织实施顺利、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可以提前申请验收。软科学项目采用“后补助”方式,项目验收通过后方可资助。

未经同意不按期完成或者终止软科学研究项目的,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区软科学研究项目资助。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

区科技局按照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区科技局加强对软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的科研诚信管理。对于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区科技局将其列入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监督管理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杭州市科技计划性项目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知识产权】

江干区政府依法或者按合同享有软科学项目研究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以上是关于关于印发《江干区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主要内容,如果未能解决你的问题,请参考以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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