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和税收角度浅探股权架构设计
Posted 税务律师詹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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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从法律和税收角度浅探股权架构设计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个人独资企业?亦或是有限合伙企业?是直接持股还是间接持股?这是老板们比较关心的问题,这就涉及到股权架构的设计,合理的股权架构的设计不仅能明确股东的法律责任,有效防范股东的法律风险,还能有效的节约税收成本。那么如何合理设计股权架构呢?笔者从法律和税收角度进行简要分析:
一、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法税分析
1、法律分析。从对外责任承担看,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以出资人个人名下的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税收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需先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如将红利分配给股东个人时,股东个人还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虽然叫企业,但它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5%-35%的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常被视为税收透明体,它取得的利润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需在年末先按合伙人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之后再根据各合伙人的身份来交税,如果合伙人是公司,则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则按相应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如何合理设计股权架构
根据前述的法律和税务分析,有以下几种股权架构模式可供参考。
模式一:自然人直接持股
自然人A直接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甲(非上市公司)的股份,A从甲公司取得的分红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A不准备长期持有甲公司,而是准备将甲公司转让套现,则A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应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A是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甲公司股票,且持股期限超过1年,则A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A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为非限售股,将来转让时同样也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模式二:通过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
自然人A先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甲作为持股平台,再由甲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规定,乙公司将红利分配给甲公司时免征企业所得税。当然,如果A将甲公司从乙公司所得红利继续分到自己个人名下,那还是必须交20%的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模式二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整体税负较重。例如:A将其间接持有的乙公司的股权转让,则应先由甲公司按转让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分配给A,A再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时整体税负达到25%+(1-25%)×20%=40%。
模式三: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
自然人A先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作为持股平台,再由甲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乙,乙公司将红利分配给甲合伙企业时,由于并非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各合伙人均需按各自适应税率缴税。
如果A将其通过合伙企业甲间接持有的乙公司股权转让时,由于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存在差异,A的个人所税税率可能为20%,也有可能为35%。大家可能疑惑用有限合伙企业作持股平台,税负不是很重吗?其实不然,如将有限合伙企业设在税收洼地,可争取核定征收或地方留存税款给予财政返还,则其整体税负并不高。
很多企业在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时,倾向于采用该模式。在具体操作上,一般由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保证对合伙企业的有效控制。笔者建议最好由实际控制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来担任普通合伙人,规避实际控制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
所以,如果准备长期持有企业取得分红收入,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模式。如果准备未来将公司股权转让套现,可以采用自然人直接持股股模式,或在税收洼地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模式。如果未来准备上市,则采用自然人直接持股模式为佳。
股权结构设计,既要重视企业成立之初的设计,也要注重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合同法税同审、社保筹划、股权法税咨询、涉税刑事辩护、税务风险排查、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税收筹划等,以独特的税务律师视角和思维为企业提供法律财税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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