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刑法“注意义务”的“一句到位”函数式|郑逸哲教授“一句到位”刑法系列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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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逸哲教授“『一句到位』之『微刑法』”系列之(1)
“注意义务”的“一句到位”函数式
郑逸哲
(作者系台北大学刑法教授,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
“注意义务”,应该是“注意『…』的义务”。大家都同意吧!但这个“…”是什么,好像从没有讲清楚过耶!如果不搞清楚,却能说你具有“过失(犯)构成要件该当性”,而犯“过失之罪”,这也真的蛮天才的!毕竟,“注意义务”是整个“过失(犯)构成要件”,乃至于“过失犯罪”展开的核心概念,不是吗?
以下,就一步步来把这个“…”找出来:
1. 比方,你开车撞死人,“客观上”发生一件“开车(事实行为)──(事实)因果关系──死亡结果”的事,然后才有你是“故意”或“过失”的问题。因为,“故意”或“过失”是针对你有所“事实行为”而造成他人的法益受有(事实)实害或(事实)危险这件客观发生的事而言。所以我们才说“刑法上有意义的行为”才算刑法构成要件该当判断的“适格对象”啊!
2. 客观上确定你有个“刑法上有意义的行为”,然后我们才“优先”问你是不是“故意”以你的事实行为去“启动”这个事实因果关系。注意,只问是不是“故意”去“启动”…,而不是问事实因果关系的“全程”,你是不是“故意”的!因为,比方,刑法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哦!
3. 如果你是“故意”以你的事实行为去“启动”这个事实因果关系,那我们就走向你要适用哪一个“故意犯构成要件”或以“故意犯构成要件”作为“基本构成要件”的“结果加重犯构成要件”。
4. 为什么要“优先”问你是不是“故意”启动,而不是先问“过失”呢?刑法第14条第1项,一开始不就说,“虽非故意…”吗?所以,要你不是“故意”启动,“依法”才可以进行“过失”判断吧!
5. 无论如何,“过失”还是针对你有所“事实行为”而造成他人的法益受有(事实)实害的这件客观发生的事而言。但要注意,这儿没有(事实)危险了!因为,“过失犯”的民法遗传性格仍极为完整,如果没有“事实实害”,就没有“过失犯”。
6. 当然“过失犯”也未必会犯“过失之罪”,因为第12条第2项说:“过失行为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看出来了吗?“过失犯”只不过是指有“过失行为”的人,未必会是“过失犯罪人”哦!
7. 依此,就算你找到可能要适用的“过失犯构成要件”也不可以就直接去判断你对“开车(事实行为)──(事实)因果关系──死亡结果”这件客观发生的事,你是不是有“过失”?为什么勒?现在进入关键了!
8. “过失犯构成要件”还是“构成要件”,也是由“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相“对应”而构成。
9. 好!一般好像都说,“应注意且能注意却不注意”,就是“过失”,但自1935年以来,就不是这样!它前还有“按其情节”耶!所以说,“按其情节,应注意且能注意却不注意”,才是“过失”吧!
10. “按其情节”的“其”是啥呢?是不是就指你“开车(事实行为)──(事实)因果关系──死亡结果”这件客观发生的事呢?那“情节”呢?是不是就是指这件客观上发生的事所发生的“『具体个案』客观情境”呢?但我们暂且把这个“『具体个案』客观情境”搁在一边,先回到“应注意且能注意却不注意”。
11. “应注意且能注意却不注意”是主观的,但应和它相“对应”的客观的东西是什么呢?“应”是不是就是“义务”的意思?那“应注意”的客观对应是不是就该是“注意义务”;所以,“应注意且能注意却不注意”的客观对应是不是就该是“『未履行』其所能履行的注意义务”,或说“其所能履行的注意义务的『未履行』”。
12. 看出来了吗?在这儿,我们好像才真找到属“过失犯构成要件”的“客观构成要件”的“构成要件『行为』要素”,它就是“其所能履行的注意义务的『未履行』”,而且,更惊人的,不像“故意犯构成要件”有各式各样不同的“构成要件『行为』要素”形式,“过失犯构成要件”的“构成要件『行为』要素”就只有“单一”的一种“其所能履行的注意义务的『未履行』”。
13. 好!现在我们要判断你的开车事实行为有没有实现“其所能履行的注意义务的『未履行』”这个“构成要件『行为』要素”时,是不是就要问这个“注意义务”是什么,不然怎进行判断呢?
14. 这时,会不会说,比方,“如果你有注意『不要超速』,你就来得及煞车,不会撞死人”了。这样的话,是不是说,如果你有遵守,或说你有履行“不超速”的法律义务,就不会撞死人。所以,“客观上”来说,严格来说,是你“『未履行』不超速”的法律义务才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至于“注意”,恐怕是主观的东西,不应该在客观构成要件是否被实现的判断层次来判断吧!不然!就主客观不分了!
15. 所以,我们甚至要说,“过失犯构成要件”的“构成要件『行为』要素”也不是前面其实是“不正确”认识的“其所能履行的注意义务的『未履行』”,而是“其所能履行“规定目的在避免结果发生”的法律义务的『未履行』”才对。毕竟,无论如何,“注意”就是主观的东西,再怎样也不会是客观构成要件的一部分。
16. 也就是说,也不用管你主观上有没有“注意”啦!事实上,在客观构成要件是否被实现的判断层次来判断“注意”也怪怪的!反正,只要在客观上,一旦“其所能履行规定目的在“避免结果发生”的法律义务的『未履行』”,就已确定你实现了“过失犯构成要件”的“构成要件『行为』要素”。
17. 看出来了吗?其实,有别于“注意义务”,“过失犯构成要件”中应该另存在一个“规定目的在『避免结果发生』的法律义务”才对。
18. 现在,我们“客观上”确定了你未履行“规定目的在『避免结果发生』的法律义务”而导致死亡结果发生了!再来,我们就可以开始对你对这件客观发生的事有没有“过失”进行判断吗?还不行哦!嗯!这时,“按其情节”又回来了!
19. 比方,法律规定你不可以在高速公路上“龟速”,以免后车追撞,但你真的只开时速20公里啊!客观上,因为你未履行规定目的为“避免追撞”的“『不龟速』法律义务”而导致后车驾驶追撞死亡结果发生了。但是…
20. 连续假期或春节返家时,是不是整个高速公路像个大停车场啊!客观上,是是不是大家都“龟速”,都未履行规定目的为“避免追撞”的“『不龟速』法律义务”啊!但你要大家都开60公里以上,上帝也办不到吧!
21. 法律比人更聪明,它就用“按其情节”来调整,如果就“『具体个案』客观情境”,规定目的为“『避免结果发生』的『不龟速』法律义务”如果欠缺“客观可履行性”,“过失犯构成要件”的“构成要件『行为』要素”仍属未实现。
22. 好不容易走到这里,我们才真的找到“完整”找到“过失犯构成要件”的“构成要件『行为』要素”:按其情节,在具有“客观可履行性”的前提下,“规定目的在『避免结果发生』的法律义务”之未履行。
23.或许,通常都具有“客观可履行性”,或者,如果欠缺“客观可履行性”,大家先不会认为未履行“规定目的在『避免结果发生』的法律义务”,就..就这样了!反正,没见过有哪个白目的交警,在拥塞的高速公路上开“龟速”罚单吧!
24.在通过“客观可履行性”审查!我们才真的可以开始来判断你有没有“过失”。
25. 一般,我们说“过失”要具有四个“性”:“客观注意义务违反性”、“客观结果可预见性”、“主观注意义务违反性”和“主观结果可预见性”,对吧?
26. “性”是指“性质”,不可能独立虚空存在,一定要附丽什么“东西”之上,那么,这四个“性”,要附丽什么“东西”之上呢?,是不是就是你实现的“过失犯构成要件”的“构成要件『行为』要素”:按其情节,在具有“客观可履行性”的前提下,“规定目的在『避免结果发生』的法律义务”之未履行(以下简称“未履行避果规范目的客观义务”)。
27. 先讲这个“客观注意义务违反性”,因为我们已进入主观构成要件判断,所以不同于“避果规范目的客观义务”是客观的,你的“注意义务”是主观的,两相结合,其实所谓“注意义务”是指:“注意(去)『避果规范目的客观义务』的义务”。
28. 看出来了吗?一开始我们问“注意『…』的义务”的“…”是什么,就是“履行避果规范目的客观义务”啦!
29. 因为你没“注意”,所以说你“未履行注意(去)『履行避果规范目的客观义务』的义务”而具有“客观注意义务违反性”,更精确讲,具有“客观注意『履行避果规范目的客观义务』的义务违反性”。
30. 最容易引起误解的,就是这儿使用“客观”二个字,既然已进入主观构成要件判断层次,怎又有“客观”?其实这儿所谓的“客观”,并不是一般所指的“客观”,毋宁是指“一般人”“平均”的“主观注意能力”。
31. 所谓,“客观注意义务违反性”是说,依“一般人”“平均”的“主观注意能力”作为判断标准,“推定”你也具有的履行“注意『履行避果规范目的客观义务』的义务”的主观能力。
32. 同样的,所谓,“客观结果可预见性”是说,依“一般人”“平均”的“主观预见能力”作为判断标准,“推定”你也具有预见“不『履行避果规范目的客观义务”将导致结果发生的主观能力。
33. 看出来了吗?其实,我们在判断你有没有“客观注意义务违反性”和“客观结果可预见性”时,根本就是把你晾在一边,是用所谓“一般人”“平均”的注意能力和预见能力作为判断标准来“推定”的。
34. 再来,“推定”并不是不能“举证推翻”!所谓“主观注意义务违反性”和“主观结果可预见性”,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看,其实是种“举证责任倒置”,要你被告自己举证自己不具有“一般人”“平均”的注意能力和预见能力来推翻。
35. 老实说,“主观注意义务违反性”和“主观结果可预见性”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因为,如果你比别人笨,比别人差,那一开始就不要做“超负荷”的事。比方,你说我刚拿到驾照,所以驾驶能力比较差,然后呢?
36. 那是不是说,你就“未履行避果规范目的客观义务”具有“客观注意义务违反性”、“客观结果可预见性”、“主观注意义务违反性”和“主观结果可预见性”,而有过失,就具有“过失犯构成要件该当性”,而犯“过失之罪”呢?通常是的,但很特殊的情况下,也不一定。
37. 就“过失犯构成要件”,学理发展出来一种不成文的“消极构成要件”“结果的客观不可避免性”还记得吗?所以,即使你完全实现了成文的“过失犯构成要件”,但不成文的“消极构成要件”“结果的客观不可避免性”亦告实现,你仍不具有“过失犯构成要件该当性”,而不犯“过失之罪”。
所以,“注意义务”的“一句到位”函数式是:
S(x, y) = 就“规范目的在避果的客观义务之履行”,主观上具有注意义务之人y,虽非故意,但按其情节,应注意且能注意却不注意,而过失未履行其所能履行之客观义务,致z实害结果发生,且不成文的“消极构成要件”“结果的客观不可避免性”并未实现,具有过失(致)z构成要件该当性,而犯过失(致)z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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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演绎:
甲超速开车,不小心撞死乙。
问:本案如何论处?
“一句到位”案例题解参考:
就“规范目的在避果的客观不超速义务之履行”,主观上具有注意义务之人甲,虽非故意,但按其情节,应注意且能注意却不注意,而过失未履行其所能履行之客观不超速义务,致死亡实害结果发生,且不成文的“消极构成要件”“结果的客观不可避免性”并未实现,具有过失致死构成要件该当性,而犯过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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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搞了半天,好像不只在说“注意义务”耶!结果变成在讲整个“过失犯罪”的判断流程,对吧?
另外,好像都没有就“因果关系”特别着墨耶!其实是有啦!只是比较隐晦:
1.一开始,我们在判断你有没有“刑法上有意义的行为”时,就已判断你事实上有没有“因果关系”了,如果没有,不就判断结束了!
2.再来,在判断你是否具有“客观可履行性”时,如果没有“客观可履行性”,你就没有实现“行为要素”,就没有再判断有没有“因果关系”的必要啊!
3. 最后,严格上来说,算“偷渡走私”吧!在判断“客观结果可预见性”时,又“逆向”限缩“构成要件『因果关系』要素”的成立范围。
以上是关于微刑法“注意义务”的“一句到位”函数式|郑逸哲教授“一句到位”刑法系列连载的主要内容,如果未能解决你的问题,请参考以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