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博士离职高校被索赔10.5万违约金,后博士上诉至法院,判决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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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募格学术

我们都知道,现在入职高校往往都要签订一定的服务年限合同,如果合同期未满想要离职的话,需要给高校支付巨额违约金。

但根据《劳动法》,有些巨额违约金从法律层面来说是站不住脚的。

因此,也经常有博士为此上诉到法院。

近日,小募在网上注意到一则审理终结案件。90后青年博士离职被高校索要违约金10.5万元,最后法院判决高校返还所收的违约金!

离职要掏违约金 后上诉至法院

据悉,原告(青年博士)于2019年6月从某著名大学法学院博士毕业,同月进入某财经大学法学院工作。2020年6月,原告考上公务员向被告(学校)申请辞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且原告的离职事项已正式经过被告相关办公会议批准通过。

同年9月,原告办理离职手续,被告人事处要求原告赔偿10.5万元的辞职违约金,依据是原被告签订的《**财经大学引进人才协议书》第九条第3项:乙方如解除本协议,则必须承担以下后果:缴纳违约金,每少工作一个月交违约金1000元,实际工作时间满10年后不需缴纳。原告迫于公务员录取报到与档案转移时限的压力,无奈向被告支付了10.5万元违约金。现原告认为协议书第九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要求被告返回违约金。

该案件中,90后青年博士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收取的“辞职违约金”10.5万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另增加诉请:要求确认《**财经大学引进人才协议书》第九条第3项(违约金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被告财经大学辩称,双方之间的引进人才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违约在先,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收取违约金的行为并无不当。原告已经支付了上述款项,此后再将被告诉至法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9年6月从某著名大学法学院博士毕业,同月进入**财经大学法学院工作。原告入职后与被告签订了引起人才协议书,其中第九条第3项写明:乙方如解除本协议,则必须承担以下后果:缴纳违约金,每少工作一个月交违约金1000元,实际工作时间满10年后不需缴纳。2020年6月,原告考上公务员向被告申请辞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同年9月,原告办理离职手续,被告人事处要求原告按照人才引进协议赔偿10.5万元的辞职违约金。原告后缴纳了该钱款,办理了工作调动。

2020年11月16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返还违约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当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原告后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仅规定,劳动者在违反竞业限制或服务期约定的情况下需支付违约金。国家关于人事管理的法规也没有例外规定。原被告签订的人才引起协议第九条第3项的规定并不涉及竞业限制或服务期,而是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0年为由设定违约金。该约定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悖,没有法律效力。被告因此需返回已收取的10.5万元违约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财经大学签订的《**财经大学引进人才协议书》第九条第3项(违约金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二、被告**财经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回原告违约金1050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在此之前,也曾有过博士入职高校辞职后,遭校方索赔11万违约金,后上诉法院的事。不过那次,判决跟这次的不太一样。

2017年初,覃玲(化名)从国内一所知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后,作为高层次人才,被广西某高校引进聘用,聘期8年,自2017年4月13日至2025年4月12日。双方在《聘用协议书》中还约定,该高校为覃玲分5年支付30万元安家费,并提供科研启动经费;覃玲如果服务未满8年调离或辞职的,必须部分返还安家费及科研经费等,并支付违约金。

覃玲上班不久,其前男友持续对她本人及所工作的高校进行骚扰诽谤、恶意中伤等,严重影响了覃玲工作生活以及单位正常工作开展。校方为此曾多次报警处理,但均没有结果。

万般无奈下,2017年11月初,工作仅7个月的覃玲向校方提出辞职。该高校则要求覃玲支付违约金,才能办理离职手续。覃玲在交纳11.8万多元的违约金后,办妥手续离校。

离校后,2018年12月,覃玲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她说,自己是被迫缴纳的违约金,学校的行为已违反《劳动法》。去年5月22日,南宁市仲裁委裁决,不支持覃玲的诉请。覃玲不服该裁决,将该高校起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

最后,法院认为,覃玲提出辞职存在一定的令人同情的客观因素,其主观上是出于给学校减少不必要干扰的善意,并不存在恶意。同时作为刚毕业步入社会的博士生,该违约金明显超出了覃玲个人经济负担能力。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3万元,加上退还1.3万元的安家费。

最终,法院终审判决广西某高校退回覃玲7.5万多元的违约金。

离职代价越来越大

其实这件事,往深处看还是挺值得说道说道的。

现如今,高校青椒入职或者离职,需要承担的“风险”,都更多了。

工作期未满,如果要离职的话,基本都要赔付高校巨额违约金。

这种赔付到底合不合理?

从高校的角度看,那是相当合理,毕竟现在高校都求贤若渴,一些没有什么名气的院校为了留住人才,往往会自己掏钱培养博士(学校出生活费、学费等一系列费用),目的就是博士毕业后能够留校任教。

因此,往往会和博士签下合同,如果博士毕业后没有留校任教,将面临巨额的违约金,这其实,也就是高校防止人才溜走的一种手段,毕竟下了大工夫培养,如果博士毕业后就离职,那学校的损失该如何处理?再加上,现在很多高校都会给予博士大额的安家费,如果没有相应的反制措施,很难保证不会出现博士占了安家费后辞职的事件发生,终上所述,高校的巨额违约金,是为了避免出现一些博士“”利用完学校就跑路”的现象。

但从青椒的角度看,那又是相当的不合理。

毕竟,如实返还自己在职期间所受到的学校的种种待遇政策(如安家费,科研费等)确实是合乎情理,但往往学校要求返还的,与自己接受的,根本不成正比。

曾有读者给我们留言称,自己从学校离职,被单位要求双倍赔偿三年博士期间工资五险一金各种津贴,一大堆,根本不合劳动法,根本不是专门的培养费。

再加上,在大环境下,高校是绝对的买方市场,而绝大部分准青椒基本没有议价权,能找到正式教职就已经是不错的结果。因此,很多青椒签订入职合同并非完全出于平等自愿,反而基于各种主客观因素。也因此,更容易在签订聘用合同时掉进其中精心设置好的陷阱。

就拿动辄几十万的安家费来说,在你没入职前,高校告诉你说安家费20万。你开开心心签了合同。入职后傻眼了,这20万的安家费不是一次性发放的,是10年发放期。

先发给你5万,剩下的15万按每年1万5给你发放,一共发10年。而且,这时学校还会说这5万不是直接打到你银行卡里的钱,而是作为给你补助的形式打给你,但是要交20%的税(现在税点已调整),也就是扣除1万,只能到手4万!

此时,感觉被欺骗的你动了离职的念头,但一旦离职,就要支付远超20万的违约金,这合理吗?好像又不是那么合理。

写在最后

综上所述,面对高校和青椒违约金赔付博弈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单位无权剥夺劳动者自由选择劳动的权利,打着违约金旗号的人才“软截留”作法不是长久之计。另一方面,青椒也应当有一定的责任心,如果要离职,也应当返还高校的培养费,科研启动费等,不能恶意跳槽。

如果必要时候,支持双方通过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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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募格学术

来源:南国早报、学术之路、募格学术此前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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