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晋城市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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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的组织和管理,保障重点工程项目按计划推进,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纳入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名单的建设和前期项目。
各县(市、区)、开发区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确定的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的建设和前期项目。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根据实际确定本级重点工程项目。
第四条 省市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联动推进的原则。
市重点工程领导组负责组织和协调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推进的重大事项;
市重点工程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省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协调、服务、督查等日常工作;
市政府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推进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本辖区省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协调、服务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合服务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是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主体,负责承担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等具体推进工作。
第五条 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项规划,符合我市中长期投资发展方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以及相关的专项规划。
(一)市重点工程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国家投资导向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研究提出省市重点工程项目申报条件和具体要求。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以及中央(省)在晋城企业根据省市重点工程项目申报条件和具体要求,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通过山西省重点工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重大项目,市重点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议名单。
(三)市重点工程领导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情况,在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议名单。
(四)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名单,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印发实施。
(五)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原则上半年动态调整一次,调整工作在当年6-7月份开展。
第七条 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按新开工、续建、前期项目进行分类管理。
新开工项目是指当年计划新开工建设的项目;
续建项目是指上年度在建,当年继续建设的项目;
前期项目是指当年重点推进前期工作的项目。
第八条 建立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储备库,主要储备重大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大产业转型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等前期工作项目,按照年度省市重点工程项目申报条件进行动态调整,确保规模、数量与质量并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单位负责本地区本行业入库项目的选报工作,并做好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的跟踪和相关数据的更新。
储备项目立项批复后,可纳入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议名单。
第九条 强化审批服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按照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通过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进一步优化省市重点工程审批、服务和管理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条 全力保障用地。
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全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指标中优先保证,做到应保尽保。
建立报批“绿色通道”,对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单独报批,分期实施的项目可分期报批,涉及的拆迁安置用地可与建设项目打捆报批,跨市(县)域的项目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段报批,积极推行网上远程报批,并按有关政策优先供地。
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涉及用地规划调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优先调整。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优先保障省市重点工程项目使用林地年度定额指标,优先办理占用征收林地手续和林木采伐手续。
第十一条 加强资金支持。
各级各部门应主动向金融机构推介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大力争取信贷资金投入。
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为重点工程项目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资金支持;
市金融办、市银监局应加强窗口指导,鼓励和引导各商业银行贷款投向省市重点工程项目。
市县政府和有关单位在争取国债、中央预算内建设资金和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贴息资金及专项资金时,应优先安排省市重点工程项目。
创新融资方式,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工程总承包+融资(EPC+F)模式;
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省市重点工程项目;
积极采取信用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增强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主体融资能力;
积极发展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主体开展股权和债券融资。
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涉及的本市政策性收费有浮动区间的,按下限收取,可减免的予以减免。
第十二条 做好要素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单位对接,及时做好水、电、气、暖、通信、道路和雨污水排放等配套设施建设,以保障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和投产运营需要。
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解决省市重点工程项目环境容量指标,对特别重大的、环境容量指标所在地难以保障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实行目标责任制。
每年年初,市政府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单位分解下达年度投资目标任务,市重点工程领导组办公室依照责任书开展服务协调和督查考核工作,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全市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第十四条 明确责任分工。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是项目建设实施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手续办理、资金落实、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污染防治、廉政建设等全面负责。
要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体系;
要强化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的管理,认真做好环境保护等工作;
要精心组织,科学调度,有序推进项目实施,确保按计划完成目标任务,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要及时、客观、准确地向市重点工程领导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上报的各类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单位按隶属关系,对所辖省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推进负直接责任,负责跟踪、服务、督导、检查所辖项目进展情况,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合规推进项目建设,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确保高质量、高标准、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并按要求向市重点工程领导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有关情况。
本级职权范围内解决不了的问题,书面报告市重点工程领导组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涉及的选址、规划许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土地供应、配套设施、建设环境、生态保护等方面工作负责。
市县发改、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审批服务、电力等部门,分别对涉及本部门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支持保障工作负责,需报省级以上办理的,要全程跟踪服务。
第十五条 强化协调推动。
市政府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重点工程调度例会,协调解决影响和制约项目建设的各类问题。
市重点工程领导组办公室要加强重点工程项目问题的日常协调工作,坚持“清单工作法”和“一线工作法”,对于重大疑难或久拖不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协调解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单位对所辖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实行领导包联责任制,包联领导应加强现场指导协调,督促建设进度,及时解决问题。
每年选择一批特别重大项目由市“四大班子”领导包联推进。
第十六条 优化建设环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处理好项目与群众关系、项目与地方关系,为项目无障碍施工创造条件。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各有关方面协调、服务、推进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纳入效能监察范围,严厉查处各种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第十七条 完善台账管理。
市县重点工程管理部门要依托山西省重点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包括基本概况、建设目标、具体任务、进展情况等内容的项目台账,建立包括存在问题、解决方案、解决时限、责任单位与责任人等内容的问题台账。
采取网上调度和实地检查相结合,加强日常监管,定期通报情况,实行实时调整,确保台账管理覆盖项目从立项到投产全过程。
第十八条 市重点工程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完善考核办法,对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月度考核和年度综合考评,及时通报考核考评结果,并向市政府提出表彰、表扬建议。
市劳动竞赛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劳动竞赛表彰活动,对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表现特别突出的个人推荐为省、市劳动模范候选人。
第十九条 坚持省市重点工程情况通报制度。
对完成责任目标较好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对建设进度慢、质量低、环境差、资金不落实、管理混乱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单位、项目建设单位,采取印发督办通知、约谈负责人、通报批评等措施促其整改。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年度重点工程项目综合考评排名前三的,市政府对其建设用地指标等方面优先考虑、适当倾斜。
年度重点工程项目综合考评排名垫底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须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原则上压减其下年度建设用地指标等。
第二十一条 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将其调整出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名单,并终止已享有的各项优惠条件:
(四)实际投资与承诺投资严重不符,或虚报项目进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
原《晋城市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晋市政发〔2008〕1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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