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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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办法》,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直接确定承包单位。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依照《办法》确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审批手续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的,可在开工后补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直接确定承包单位。负责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相应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储备库包括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储备库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区或者所有制的限制,储备库中每种类型的队伍数量一般不少于3家,储备库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确定项目业主,并在储备库中随机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因工程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可在储备库以外确定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抢险救灾,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和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20〕3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16日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川报观察等
编辑:何宗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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