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股份公司项目管理手册》其中技术管理质量管理章节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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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项目技术管理

第一条 技术标准规范管理
(一) 参照有关的《质量体系文件》,对于适用的国家、行业、企业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由企业负责识别,将现行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有效版本的目录清单及时更新并通知项目部。
(二)项目部负责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技术标准、规范的识别,建立和发布地方技术规范有效版本目录清单,及时更新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 项目部配置适用的技术规范、规程,建立项目部技术规范配置清单。作废的标准、规范及时回收销毁或加盖作废标记。
第二条 图纸会审
(一) 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含分包)进行内部图纸会审,形成内部图纸会审记录,作为正式图纸会审的资料。
(二) 图纸会审由建设单位主持,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就设计意图、施工工艺、技术要求、注意事项等介绍和交底,解答有关问题。项目部根据会议意见,整理成正式的图纸会审记录,经相关单位签字、盖章后下发至图纸持有人。
(三) 对于重、大、特、新”项目,项目部总工程师应通知企业技术部门参加图纸预审和图纸会审。
(四)图纸持有人应将图纸会审内容标注在图纸上,注明修改人和修改日期。项目部技术部门应定期检查图纸会审内容执行情况。(很不错
第三条 工程洽商与设计变更
(一) 工程洽商单(技术核定单):由施工单位提出,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由设计单位审批后实施。
(二)设计变更:包括设计变更通知书设计变更图纸,一般由设计单位出具,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审核后实施。
(三) 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互相矛盾、地质勘探资料与现场地质情况不符、不能(便)施工、按图施工易导致质量安全事故、已找到更好的降本增效方法等情况时,应提出合理建议,按合同相关规定办理工程洽商(技术核定)。
(四) 工程洽商单(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通知书或设计变更图纸应由项目部统一签收认可,及时转发至相应施工单位。图纸持有人及时在施工图对应部位标注洽商(核定)或变更日期、编号、更改内容和依据等。
(五) 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变更通知书或设计变更图纸若对施工进度、施工费用和施工准备情况产生影响,项目部及时与建设单位办理签证。
第四条 施工组织设计
(一) 项目部按《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及《项目策划书》等方面的要求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经项目部内部评审后报企业,企业按规定程序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优化、审核批准;分阶段提供图纸的工程项目,在图纸到齐后15 日内完成编制。
(二) 三级企业以二级集团名义承接的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由三级法人企业审核后报二级集团审批或授权人审批;以股份公司名义承接的项目,在二级法人审核后报股份公司审批或授权人审批,以联合体形式承建的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审批或按联合体协议进行审批。
(三) 项目总工程师应本对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施工方案
(一) 施工方案包括专项技术施工方案(D 类)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依国家安全法规分为一般性专项安全施工方案(C 类)和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B 类),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A 类)。
(二) 开工前,项目部应确定所需编制的专项技术施工方案、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范围,制定《施工方案编制计划》。
(三) 施工方案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在专项工程施工前15 日内编制完毕。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由分包单位技术人员编制。
(四) 所有施工方案应经项目部论证评审,D 类方案由项目经理审核同意后报监理、建设方审核批准;B、C 类方案由企业组织评审后报监理、建设方审核批准;A 类方案通过企业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监理、建设方审核批准。
(五) 以股份公司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专项安全方案由股份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或委托实施企业进行评审;以二级集团名义承接的项目由二级集团总工程师组织或委托实施企业进行评审。
(六) 项目部对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于A、B 类施工方案,由企业的技术部门负责检查并负责考核执行情况。
(七) 附表:《施工方案编写计划表》(CSCEC-PM-0801)。
第六条 技术交底
(一) 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按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施工方案交底、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
(二) 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批准后,项目总工程师牵头向项目现场管理各工程师交底,明确项目的范围、施工条件、施工组织、计划安排、特殊技术要求、重要部位技术措施、新技术推广计划、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政策等。
1) 项目施工方案批准后,由方案编制人向项目现场管理各工程师交底,明确分部工程(或重要部位、关键工艺、特殊过程)的范围、施工条件、施工组织、计划安排、特殊技术要求、技术措施、资源投入、质量及安全要求等。
2) 项目各现场管理的工程师负责向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包括具体工作内容、操作方法、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安全注意事项。劳务施工队伍和分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向班组操作工人进行技术交底。
(三) 技术交底以书面形式或视频、语音课件、PPT 文件、样板观摩等方式进行。交底后,交底人应组织被交底人认真讨论并及时回答被交底人提出的疑问。交底人应事先将交底资料交总工程师审核确认,交底双方在技术交底书上签字确认,交底人负责将记录移交给项目部资料员存档。
(四) 技术交底必须在工作开始前进行,办理好签字手续后方可开始施工操作。
(五) 项目部内业技术工程师对技术交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六) 附表:《技术交底格式文本》(CSCEC-PM-0803)。
第七条 技术复核
(一) 工程开工前,项目部总工程师应根据工程特点组织项目部相关人员编制项目技术复核(工程预检)计划,明确复核内容以及责任人。
(二) 技术复核(工程预检)由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质量工程师、现场管理工程师、内业技术工程师、班组长等参加,并做好记录。
(三) 技术复核(工程预检)记录应随施工部位及时办理,并交资料员存档,以便追朔,严禁后补,凡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纠改正后重新办理复查验收,否则不允许进入下道工序。
(四) 常见的施工测量复核(工程预检)
(1) 民用建筑的测量复核:建筑物定位测量、基础施工测量、墙体皮数杆检测、轴线检测、楼层间高程传递检测等。
(2) 工业建筑测量复核:厂房控制网测量、桩基施工测量、柱模轴线与高程检测、厂房结构安装定位检测、动力设备基础与预埋螺栓检测。
(3) 高层建筑测量复核:建筑场地控制测量、基础以上平面与高程控制、建筑物中垂准检测、建筑物施工过程中沉降变形观测等。
(4) 管线工程测量复核:管网或输配电线路定位测量、地下管线施工检测、架空管线施工检测、多管线交汇点高程检测等。
(五) 其它技术复核(工程预检)有:基础及设备基础、模板、钢筋、砼、砖砌体、大样图、主要的管道、电气等方面。
(六) 项目部总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复核。项目部内业技术工程师对施工方案、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变更核定复核。现场管理各工程师对施工交底进行复核。
第八条 技术资料
(一) 项目部总工程师、机电经理在开工前应向项目部相关现场管理工程师、内业技术工程师、资料员等就项目统一的工程名称、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进行详细交底。
(二) 项目部总工程师、机电经理在开工前编制项目《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计划》,明确资料内容、编制人、完成时间等。
(三) 项目部资料员从开工准备之日起,根据技术资料清单开始收集、整理工程技术资料,确保工程技术资料与施工进度同步。项目部还要加强施工记录的管理,确保工程全过程施工记录的完整准确。
(四) 工程技术档案根据《档案标准》(GB)和工程所在地档案馆的要求组卷。通过档案验收的资料应及时向档案馆、业主、企业档案部门移交档案。
第九条 计量器具
(一) 项目部根据项目特点和生产需要,在《项目部实施计划书》或《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方案,并在使用前一周提出计量器具的配置计划。
(二) 项目部建立计量器具台帐,对本项目部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校准、调整、标识等管理,监督使用和保管好计量器具。
(三) 企业负责计量器具配置计划的审批、采购、验收、建帐、调拨等管理。对流转过程中的计量器具进行校准、检定、修理、封存、启封、报废、标识等工作。
第十条 新技术开发与应用
(一) 项目部根据工程施工技术特点在企业指导下建立新技术的开发及应用计划。
(二) 项目部结合现场实施情况,建立相应的技术开发小组推进新技术开发与应用工作。
(三) 企业指导项目部的技术开发,组织成果总结、申报、认定,及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 附表:《新技术开发及应用计划表》(CSCEC-PM-0802)。
 
 
 
 
 
 
 
 
 
 
 
 
 
 
 
 
 
 
 
 
中国建筑  项目管理表格
项目主要技术方案计划表
表格编号
CSCEC-PM-0801
项目名称及编码

项目基本情况

序号
方案名称
编制人
完成时间
备注





编制

审核

批准

时间

时间

时间

 
 
中国建筑  项目管理表格
项目新技术开发及应用计划表
表格编号
CSCEC-PM-0802
项目名称及编码

项目基本情况

序号
需要解决的课题
计划开发或应用的新技术
负责人
完成时间
备注






编制

审核

批准

时间

时间

时间

 
 
中国建筑  项目管理表格
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卡
表格编号
CSCEC-PM-0803
项目名称  及编号

第   页         共   页
楼栋号

分项工程名称

工程量

分包公司

负责人

 
交底内容
 
1、作业时间安排
2、材料、机械
3、操作工艺
4、质量标准及验收
5、安全生产及环保措施
6、成品保护
7、其它
会签栏
质量

安全

环保

时间

时间

时间

编制

审核

签发

时间

时间

时间

 
注:交底卡由现场管理工程师负责拟定,与施工计划安排相配套,交底卡中的安全、质量要求应分别经项目部质量、安全负责人会签,项目部生产经理对技术交底进行审核,再由项目部总工程师负责签发。
 
 
 
附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 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 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第一条 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第二条 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第三条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第四条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第五条 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第六条 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第七条 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第一条 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第二条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第三条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第四条 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第五条 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第六条 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表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审核表
工程名称

方案名称

施工单位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编制人

审核时间

审核形式
专家组论证
审核意见:
一、该方案整体可行,可以实施。
    二、对该方案有如下修改意见:
 
 
 
 
 
 
审查组成员签字: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表
工程名称

方案名称

施工单位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编制人

论证时间

论证形式

 
论证意见:
 
       年     月     日在                  进行“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意见如下:
 一、该方案整体可行,可以实施。
    二、对该方案有如下修改意见:
 
 
 
 
 
 
 
 
 
 
组长:                                副组长:
 
 
参加论证专家:
注:此表仅用于企业内部专项方案论证,外部专家论证可参照此表。
附表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工程名称

工程规模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项目经理

联系方式

项目技术负责人

联系方式

专项方案名称
编制时间
编制人
审批、论证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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