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少年“黑客”,一点也不“炫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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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黑客”,一点也不“炫酷”。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的普及,许多青少年通过学习掌握了较高水准的电脑技术。掌握一技之长固然可喜,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一些利用自身电脑技术实施网络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多是未成年人,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爱好:攻击正常网络,人称“黑客”。那么,这些青少年为什么热衷于当“黑客”?网络“黑客”究竟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
经典案例
1、少年“黑客”
组团侵入银行金融网络盗窃财物
17岁的刘某通过自学掌握了电脑“黑客”技术,在网上结识了一批与自己有“黑客”共同爱好的同龄人,虽然他们素未谋面,但在刘某的带领下,这群同龄人组成一个攻击银行金融网络的犯罪团伙。该团伙利用“黑客”软件成功侵入了多家银行网站,借助“黑客”技术,破译了全国数万个银行账户的资料,再利用网络支付漏洞盗刷他人银行卡,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一举抓获该网络“黑客”团伙,该团伙中多名成员均未满18周岁。后刘某等人被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2、高中生“黑客”
侵入网络游戏服务器修改数据牟利
高中生曾某酷爱网络游戏,熟悉计算机技术的他通过对某款热门网络游戏分析发现,该游戏程序存在安全漏洞。在好奇心和利益的驱使下,曾某自行编写程序进入该游戏(俗称“外挂”),利用该漏洞在游戏中的“钱庄”和“家”中输入负值的游戏币,并通过“外挂”使负值被服务器识别为正值,给自己的账号内非法增加游戏币。曾某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非法所得游戏币获利数百万元,后曾某被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3、大学生“黑客”
侵入教务系统修改成绩非法获利
某高校大学生陈某偶然发现该省高校教务网络系统存在漏洞,在好奇心的驱使下,陈某通过系统漏洞下载了教务系统数据库中的数据,并运用“黑客”技术轻而易举地破译了该系统密码,取得了系统管理员权限。陈某自以为找到了一条“生财之路”,在网络上发帖称自己可以更改学生成绩,避免考生重修。他通过“黑客”手法远程帮助在校学生修改考试成绩,并收取酬劳以此获利。后经学生举报,陈某被公安机关缉拿归案,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五年。
以案说法
入侵他人计算机属违法行为
所谓“黑客”,通常是指专门侵入他人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不法行为的计算机高手。现如今社会上存在一定数量的“黑客”队伍,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未成年人。这与未成年人学习能力较强、喜爱表现、好奇争胜的年龄特征有一定的关系。
在案例1中,刘某伙同他人利用计算机系统“黑客”技术实施秘密盗窃犯罪,犯罪对象是他人银行卡内的合法财物,严重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权,依法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案例2、3中,曾某、陈某通过“黑客”技术侵入正常计算机系统,采取修改、增加计算机程序的手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以及其中的数据、应用程序,严重侵犯了正常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且情节严重,依法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通过案例1与案例2、3比较不难发现,虽然同为利用“黑客”技术侵入计算机系统,干扰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也都有获利的情节,但构成的罪名却不一样,量刑也不尽相同。这是因为:案例1中的刘某等人的行为本质上是秘密窃取财物,只不过形式上借用了电脑“黑客”技术,与普通盗窃行为没有实质区别;案例2、3中曾某、陈某虽然都有获利行为,却不是通过窃取财物所得,而是通过“黑客”技术侵入计算机实施犯罪行为后获取的非法利益。基于行为方式的不同以及保护法益的差异,法律作出了不同的定罪和量刑。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一些另类少年“黑客”。他们有的是出于好奇心理,利用“黑客”技术非法进入他人计算机系统查看信息,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以此检验自己的“黑客”技术,并不非法牟利;还有的少年“黑客”为了在社交网络内获取个人炫耀的资本,非法侵入并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搞恶作剧,如涂鸦、改名、更换人物头像等。这些都属于违法行为,有的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可以进行治安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学校应加强计算机安全知识教育
检察官通过研究司法实务中发生的案例发现,当前网络“黑客”群体年龄越来越小,低龄化趋势较为明显。许多未成年人“黑客”认为能“攻陷”他人计算机系统是一件很“炫酷”的事情,证明自己计算机水平很厉害,甚至相互之间产生一种攀比心理,殊不知他们已经处于违法犯罪的边缘。有的未成年人掌握了计算机技术后,在利益诱惑面前迷失了方向,像案例中的刘某、陈某、曾某一样,抱着侥幸思想,觉得这是件“神不知、鬼不觉”的事情,殊不知法网恢恢,当其被捕时往往后悔莫及。
与未成年人“黑客”相比,还有一些成年“黑客”,他们大多处于IT行业,逐渐成为职场骨干,但在利益面前也容易陷入犯罪的深渊。检察官在广州天河某著名游戏公司开展普法教育过程中发现,30岁左右的员工已成为该公司职业群体主力军。他们有技术能力,但缺乏法治教育,对相关法律知识缺乏深入了解。近年来该公司内部多次出现利用计算机技术实施犯罪的案件,多是公司内部员工与社会人员串通一气,损害公司利益,涉案员工年龄多不满30岁,令人扼腕叹息。
由此可见,对于“黑客”行为,社会各界应引起充分重视。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黑客”,学校在开展计算机应用教学过程中,应当加强计算机安全知识教育,尤其是宣讲相关法律知识,让学生充分认识到“黑客”行为的危害,自觉规范自身行为。针对未成年人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公检法机关应当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正确区分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网络犯罪,挽救失足少年“黑客”,维护网络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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