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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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及落户政策(之一) 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政策 1.居住证种类 上海市居住证分为《上海市居住证》和《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两种。 一般需要办理居住证积分的居住证种类为《上海市居住证》。 2.受理机构: 各居住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3.申办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投资、创业的境内引进人才,以及引进人才的配偶和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2)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 (3)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来沪人员;就读于本市大、中专院校,常住户口未迁入本市的人员,以及来本市接受非学历教育等需居住6个月以上的人员。 4.居住证办理程序(具体的以居住地街道为准): (1)房屋备案登记; (2)本人备齐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申请; (3)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确认后签名; (4)当场拍摄一寸免冠数码照片(免费); (5)领取回执。 5.上海市居住证规定的住所证明 (1)购买房产的,提供房地产权证; (2)租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3)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供单位开具的宿舍证明; (4)借住在亲戚家的,提供亲戚的房地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居委会开具的证明。 6.居住证办理材料 6.1.基本材料 (1)《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6.2.补充材料 根据居住地所在街道的不同,办理人需要提供的材料也会有所不同,具体以居住地所在街道为准,以下材料仅供参考。 (1)18-49周岁的申领人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 (2)本市街道、镇(乡)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3)本人的学历证明、专利证书、职业能力认定证书、个人收入证明等; (4)期限为6个月以上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 件);在沪投资创业的申请人,提交投资或者开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 (5)社保缴纳6个月以上的证明; (6)投资开业或个体经营者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 照和本市综合保险的缴费记录。 7.居住证有效期及续签 《上海市居住证》期限为一年,《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期限为六个月。 持证人在有效期满前10日内,向居住地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续签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8.居住证遗失或损毁 证件损毁的或证件遗失并办理挂失手续后3O日内未找回的,本人可以前往居住地所在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请补办。持证人证件遗失后,应当及时通过电话挂失(962222)、书面挂失等方式办理挂失手续。 持证人在有效期内找回居住证件且未办理补办手续的,应当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9.居住证会被注销的情况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注销,注销的《上海市居住证》,其持有人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1)持有人的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要求的; (2)持有人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 (3)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 10.居住地、就业等信息发生变化 持证人住所、就业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O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受理点办理信息变更。 11.办理居住证所享受的服务 (1)劳动就业; (2)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3)同住子女享受上海市义务教育; (4)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5)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6)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7)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8)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除上述优惠外,持有上海是居住证还享受以下七项便利: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11)机动车登记; (12)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13)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14)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15)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上海市居住证及落户政策(之二)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办理政策 政策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2.申请条件 2.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申请积; 2.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通过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满足标准分值的人员可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2.3.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3.居住证积分申请流程 3.1.来沪人员至现居住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3.2.来沪人员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积分模拟打分,模拟积分分值满足120分时,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积分申请; 3.3.用人单位首次申请时应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申请积分用人单位注册登记须知》进行网上注册,并至单位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审核单位信息; 3.4.已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登录上网,为申请人进行网上注册,并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注册时将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供申请人后续申请积分和网上查询使用); 提示:为保证居住证数据传送,申请人领取《上海市居住证》3个工作日后,用人单位再为其网上注册创建积分账号。 3.5.单位为申请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审核无误的,打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并点击“提交申请”按钮; 3.6.单位将积分申请材料递交至单位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 3.7.如材料齐全,受理点将受理相关材料,并出具收件凭证。 3.8.受理点调集申请人档案,以学历申请积分的,需进行教育经历的核实,随后进入审核程序;(20个工作日) 3.9.申请人的居住证积分核定完成后,将通过短信形式通知持证人积分情况;单位也可以通过上网登录,了解积分申请进度和结果;(20个工作日) 3.10.根据通知的时间和地址,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持有效身份证件至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也可至全市任一受理机构使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打印设备自助打印。 4.居住证积分申请的个人书面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4.1.基本材料 4.1.1.单位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 4.1.2.申请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4.1.3.《<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4.1.4.持证人有效身份证件;持证人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4.1.5.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1)事业单位提供聘用合同,其他单位提供劳动合同; (2)通过具有人才派遣或劳务派遣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派遣的,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4.1.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4.2.积分对应材料 4.2.1.学历、学位证书(需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申请积分的,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国(境)外学历学位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2.2.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的聘书; (1)用人单位所聘岗位与所学专业、工种需相符; (2)需要注册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需注册并在有效注册期内; (3)在外省市工作期间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4)通过考试取得的职称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应提供《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通过评审取得的职称,应有评审表(无需提供,但档案中应有相关材料)。 4.2.3.最近6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4.2.4.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4.2.5.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积分所需材料: (1)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2)工商档案机读材料; (3)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 (4)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证明; (5)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加分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加分)。 4.3.持证人同住配偶和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所需材料 4.3.1.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4.3.2.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4.3.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4.3.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4.3.5.满16周岁及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还需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5.居住证积分办理后可以享受的优惠服务 5.1.同住子女享受上海市中高考政策; 5.2.同住子女享受上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5.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的配偶,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可以参加上海城乡居民医保; 5.4.可以办理上海落户; 5.5.其他政策优惠。 部门 : 分部 : 岗位 : 上级 : 状态 : 手机 : 电话 : 邮件 : 上海市居住证及落户政策(之三) 上海市落户办理政策 1.上海落户的基本条件 1.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1.2.居住证积分达到120分; 1.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累计满7年; 1.4.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 1.5.最近连续三年在上海缴纳社保高于上年度上海平均工资的2倍(2015年上海平均工资为5939元),满足此项条件的可以不满足1.4项的条件; 1.6.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7.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 1.8.无犯罪记录。 2.上海落户的激励条件 2.1.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是指持证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 2.2.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国家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视作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3.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2.4.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3.办理上海落户的基本材料 以下材料为基本材料,具体个人所需材料以个人的实际情况和经办机构的要求为准。 3.1.居民身份证及有效身份证明; 3.2.落户办理人员的户口本; 3.3.落户办理人员的结婚证或相关机构出具的未婚证明; 3.4.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3.5.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3.6.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 3.7.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户籍地乡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有关证明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3.8.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3.9.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3.10.申请单位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3.11.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3.12.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 4.五类人员可以直接落户上海 4.1.创业人才 获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大于1000元(含1000万元)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大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在上海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并连续工作满2年; 4.2.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且最近3年累计实现技术交易额大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 4.3.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且已完成在上海投资累计达3000万元; 4.4.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 最近4年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保的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 4.5.企业家(须同时符合); (1)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大于10%(含10%)的创始人; (2)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3)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4)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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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及落户政策(之一)
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政策
1.居住证种类
上海市居住证分为《上海市居住证》和《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两种。 一般需要办理居住证积分的居住证种类为《上海市居住证》。
2.受理机构:
各居住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3.申办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投资、创业的境内引进人才,以及引进人才的配偶和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2)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
(3)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来沪人员;就读于本市大、中专院校,常住户口未迁入本市的人员,以及来本市接受非学历教育等需居住6个月以上的人员。
4.居住证办理程序(具体的以居住地街道为准):
(1)房屋备案登记;
(2)本人备齐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申请;
(3)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确认后签名;
(4)当场拍摄一寸免冠数码照片(免费);
(5)领取回执。
5.上海市居住证规定的住所证明
(1)购买房产的,提供房地产权证;
(2)租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3)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供单位开具的宿舍证明;
(4)借住在亲戚家的,提供亲戚的房地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居委会开具的证明。
6.居住证办理材料
6.1.基本材料
(1)《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6.2.补充材料
根据居住地所在街道的不同,办理人需要提供的材料也会有所不同,具体以居住地所在街道为准,以下材料仅供参考。
(1)18-49周岁的申领人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
(2)本市街道、镇(乡)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3)本人的学历证明、专利证书、职业能力认定证书、个人收入证明等;
(4)期限为6个月以上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 件);在沪投资创业的申请人,提交投资或者开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
(5)社保缴纳6个月以上的证明;
(6)投资开业或个体经营者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 照和本市综合保险的缴费记录。
7.居住证有效期及续签
《上海市居住证》期限为一年,《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期限为六个月。 持证人在有效期满前10日内,向居住地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续签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8.居住证遗失或损毁
证件损毁的或证件遗失并办理挂失手续后3O日内未找回的,本人可以前往居住地所在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请补办。持证人证件遗失后,应当及时通过电话挂失(962222)、书面挂失等方式办理挂失手续。 持证人在有效期内找回居住证件且未办理补办手续的,应当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9.居住证会被注销的情况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注销,注销的《上海市居住证》,其持有人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1)持有人的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要求的;
(2)持有人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
(3)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
10.居住地、就业等信息发生变化
持证人住所、就业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O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受理点办理信息变更。
11.办理居住证所享受的服务
(1)劳动就业;
(2)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3)同住子女享受上海市义务教育;
(4)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5)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6)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7)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8)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除上述优惠外,持有上海是居住证还享受以下七项便利: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11)机动车登记;
(12)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13)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14)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15)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上海市居住证及落户政策(之二)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办理政策
政策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2.申请条件
2.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申请积;
2.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通过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满足标准分值的人员可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2.3.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3.居住证积分申请流程
3.1.来沪人员至现居住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3.2.来沪人员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积分模拟打分,模拟积分分值满足120分时,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积分申请;
3.3.用人单位首次申请时应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申请积分用人单位注册登记须知》进行网上注册,并至单位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审核单位信息;
3.4.已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登录上网,为申请人进行网上注册,并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注册时将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供申请人后续申请积分和网上查询使用);
提示:为保证居住证数据传送,申请人领取《上海市居住证》3个工作日后,用人单位再为其网上注册创建积分账号。
3.5.单位为申请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审核无误的,打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并点击“提交申请”按钮;
3.6.单位将积分申请材料递交至单位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
3.7.如材料齐全,受理点将受理相关材料,并出具收件凭证。
3.8.受理点调集申请人档案,以学历申请积分的,需进行教育经历的核实,随后进入审核程序;(20个工作日)
3.9.申请人的居住证积分核定完成后,将通过短信形式通知持证人积分情况;单位也可以通过上网登录,了解积分申请进度和结果;(20个工作日)
3.10.根据通知的时间和地址,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持有效身份证件至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也可至全市任一受理机构使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打印设备自助打印。
4.居住证积分申请的个人书面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4.1.基本材料
4.1.1.单位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
4.1.2.申请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4.1.3.《<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4.1.4.持证人有效身份证件;持证人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4.1.5.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1)事业单位提供聘用合同,其他单位提供劳动合同;
(2)通过具有人才派遣或劳务派遣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派遣的,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4.1.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4.2.积分对应材料
4.2.1.学历、学位证书(需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申请积分的,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国(境)外学历学位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2.2.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的聘书;
(1)用人单位所聘岗位与所学专业、工种需相符;
(2)需要注册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需注册并在有效注册期内;
(3)在外省市工作期间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4)通过考试取得的职称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应提供《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通过评审取得的职称,应有评审表(无需提供,但档案中应有相关材料)。
4.2.3.最近6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4.2.4.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4.2.5.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积分所需材料:
(1)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2)工商档案机读材料;
(3)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
(4)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证明;
(5)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加分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加分)。
4.3.持证人同住配偶和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所需材料
4.3.1.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4.3.2.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4.3.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4.3.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4.3.5.满16周岁及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还需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5.居住证积分办理后可以享受的优惠服务
5.1.同住子女享受上海市中高考政策;
5.2.同住子女享受上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5.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的配偶,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可以参加上海城乡居民医保;
5.4.可以办理上海落户;
5.5.其他政策优惠。
上海市居住证及落户政策(之三)
上海市落户办理政策
1.上海落户的基本条件
1.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1.2.居住证积分达到120分;
1.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累计满7年;
1.4.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
1.5.最近连续三年在上海缴纳社保高于上年度上海平均工资的2倍(2015年上海平均工资为5939元),满足此项条件的可以不满足1.4项的条件;
1.6.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7.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
1.8.无犯罪记录。
2.上海落户的激励条件
2.1.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是指持证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
2.2.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国家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视作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3.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2.4.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3.办理上海落户的基本材料
以下材料为基本材料,具体个人所需材料以个人的实际情况和经办机构的要求为准。
3.1.居民身份证及有效身份证明;
3.2.落户办理人员的户口本;
3.3.落户办理人员的结婚证或相关机构出具的未婚证明;
3.4.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3.5.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3.6.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
3.7.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户籍地乡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有关证明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3.8.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3.9.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3.10.申请单位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3.11.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3.12.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
4.五类人员可以直接落户上海
4.1.创业人才
获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大于1000元(含1000万元)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大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在上海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并连续工作满2年;
4.2.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且最近3年累计实现技术交易额大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
4.3.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且已完成在上海投资累计达3000万元;
4.4.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
最近4年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保的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
4.5.企业家(须同时符合);
(1)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大于10%(含10%)的创始人;
(2)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3)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4)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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