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一个令开源软件界震惊的消息:GNU GPL是强制执行的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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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令开源软件界震惊的消息:GNU GPL是强制执行的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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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美国联邦法官终于解开了这个问题的问号:广泛使用的自由软件许可证GNU GPL是否可作为一种合约来强制执行。
在加利福尼亚州地方法院,杰奎琳·斯科特·科利(Jacqueline Scott Corley)法官拒不接受过去十年来的一个令人不快的法律判例。她裁定,GNU通用公共许可证(GNU GPL)是一种可执行的法律合约,即使实际上并没有签名。
GPL适用于大量的自由软件项目,从Linux内核到GCC工具链,不一而足。该许可证旨在确保软件代码保持免费,可以自由地免费发布,就像派发免费啤酒一样;只要遵守该许可证,任何地方的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它。
科利法官审理的例子牵涉一家名为Hancom的韩国公司,该公司销售一套类似微软Office的软件程序。它下载了PDF工具包Ghost,并整合到其软件中。Ghost是由加利福尼亚州一家名为Artifex的公司开发的。
现在,Ghost是双重许可的:你可以遵照GNU Affero通用公共许可证(这是一种已获批准的GPL变种),免费使用它;或者向Artifex支付商业许可证费用。按照商业许可证,你可以将代码用于自己的用途,并保留所有的源代码。按照GNU AGPL,除了其他权利外,还可以免费发布对Ghost所做的任何更改内容。
Hancom决定不向Artifex支付商业许可证费用。相反,它选择了走AGPL这条路,但是后来未遵守许可证,未免费发布对Ghost所做的更改,同时将其整合到产品中。
看到Hancom实际上走闭源商业许可证这条路,但是又没有支付一分钱后,Artifex找上了这家韩国公司。Ghost开发商要求Hancom补缴许可费,认为对方通过出售侵权的软件而获利数亿美元。Hancom断然回绝,Artifex一气之下上诉。
Hancom据理力争,给出了种种理由,包括公司总部并没有设在美国,因而不可能在美国侵权;最关键的是,它提出了两点理由,触及到了GNU GPL可执行性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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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自己当初下载Artifex的软件时没有签名任何东西,所以不用执行任何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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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版权法对合约索赔具有优先性。
那项索赔可能看起来有点奇怪,那是由于它基于一个有名的案子:雅各布森诉卡泽尔案(Jacobsen v Katzer,https://wiki.creativecommons.org/wiki/Jacobsen_v._Katzer),此案是在同一地方法院:北加利福尼亚州地方法院开审的。
黑暗而危险的模型铁路世界。
在那起围绕模型铁路软件的案子中,卡泽尔要求雅各布森支付专利使用费,尽管卡泽尔使用了雅各布森开发的开源代码。于是雅各布森起诉了对方。
案子很快变得错综复杂起来,不仅引发了牵涉专利、版权侵犯和域名抢注的一系列诉讼和反诉,还引发了众多上诉。但是最重要的是,上诉法院裁定:侵犯监管模型铁路软件的创作共用艺术家许可证(Creative Commons Artistic License)并不排除版权索赔的可能性。
然而,那件案子的结果并没有阐明是否可以将违反开源许可证视为违反合约行为。负责维护和开发GNU GPL的自由软件基金会(Free Software Foundation)坚持认为:GNU GPL不是合约(https://www.gnu.org/philosophy/enforcing-gpl.en.html)。
4月底,科利法官拒绝了Hancom要求驳回此案的请求,这家韩国公司给出的说法是:它实际上没有签名,所以并没有表示“相互同意”。
她裁定:“不是这样。GNU GPL规定,如果Ghost用户没有获得商业许可证,就同意其条款……这些指控足以为合约的存在辩护。”她提到了Mediostream诉微软案,当时微软成功地起诉对方违反了套装软件许可证。
至于这番道理会不会影响此案的最终结果仍需拭目以待。
至于联邦版权法对GNU GPL具有优先性的说法,这位法官对于充当判例的雅各布森案提出了异议,强调了她特别指出“显然并不适用于雅各布森”的理由。
由于按照版权法没有义务让最终结果成为开源,所以存在GNU GPL以及人们下载软件时就同意GNU GPL这个事实意味着,它本身是使这个问题不仅仅是个简单的版权问题,进入到合同法范畴所需要的一个“额外要素”。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GNU通用公共许可证是自我传播的。
所以,虽然自由软件基金会的那些人士可能不喜欢GNU GPL作为合约这种想法,但是他们无法否认这种法律论证的可反复适应性还是令人满意,而提出该法律论证的竟然是一位联邦法官。
这毕竟是认为GNU代表“GNU不是Unix”的那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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