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更加明确的 NFT 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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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奇策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删除相关侵权内容,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

此次庭审是一起关于 NFT 侵权问题,受到了业界的广泛关注。我们知道,NFT 拥有很好的版权保护功能,但这个保护是仅限于已经上链的数字作品,对于上链前,如何鉴别是否侵权,依旧是一个难题,尽管在当前有许多开发者都在努力解决,但成果并不是特别让人满意。而此次 NFT 侵权案件,就是发生在上链之前。

著名漫画家马千里创作的“我不是胖虎”的形象受到了许多用户的喜爱,并获得了很高的热度。而在此次案件的被告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上,有用户未经作者允许,私自将一幅“胖虎打疫苗”的作品铸造为 NFT 进行销售,标价为899元。

NFT 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很大的空白,在庭审上,被告也以平台为第三方平台,涉案作品为用户上传,无需承担责任;平台只有事后审查义务,没有停止侵权的必要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平台有对 NFT 涉及的区块链节点及智能合约内容进行披露的义务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辩驳。

最终,法院以被告经营的平台作为 NFT 数字交易服务平台,未尽到审查业务,存在主观错误,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侵权,判决被告败诉。

此次案例,可以说是对于当期空白且存在一定混乱的 NFT 市场起到了一个代表性的作用。

它明确了 NFT 数字作品的交易行为,是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

在此次案件中,NFT 交易模式被认可为以数字化内容为交易内容的买卖关系,购买者获得的是作品的财产权,而非传统数字内容交易的使用许可。NFT 在交易时的对象是数字作品本身,这也使得未经源作者许可是没有在第三方平台进行铸造为 NFT 进行发行的权利的。此案便是十分典型的侵权者擅自对数字作品进行铸造并在第三方平台上进行铸造、交易的行为

另外,此次案件还针对 NFT 数字交易平台也提出了需要尽到的责任和义务。

NFT 数字交易平台并非只是一个单纯的提供内容交易、展示的平台,它还需要尽到审查和注意的义务。虽然通过区块链来铸造 NFT 有着极高的自由性,但作为为用户提供数字内容交易的平台,应当明确知晓关于作品著作权、使用权、所有权等之间的差别,并应审查 NFT 数字作品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侵权等现象,及时处理并反馈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

相比于国外更加去中心化的公链系统,国内 NFT 的铸造通常采用的是半去中心化的联盟链,这导致平台方对于上链内容其实拥有更高的监督和审查的能力。这也是此次法院在判决时认定平台方未尽到应有的责任的重要原因。

此外,和传统的互联网平台相比,NFT 数字交易平台是从作品本身的交易中收取服务费用进行盈利,这是直接通过数字内容获得经济利益。在这一盈利模式下,平台方也是参与到了作品的交易行为当中的,自然需要比传统互联网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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