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了A类的时候,需要定义一个B类来完善A的功能,A类当中有 返回类型为B的函数 ,定义A之前,先声明了B,且B作为A的友元,需要访问A的私有成员。
eg:
class B;
class A
{
public:
friend class B;
A();
B fun1() {return B(*this)} // 返回一个B类型的对象
private:
string s;
}
class B
{
public:
B (A&);
}
// B A::fun1() {return B(*this)} 正确的定义
因为B的定义在A的后面,所以在具体定义fun1这个函数时,B只有声明而没有具体的定义。导致编译的时候会报错。将fun1放在B的定义之后定义就可以了,而只在A当中先声明。
注:类没有定义之前但是有声明的时候,可以声明指向它的指针。而不允许对未定义的类型的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