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观察之怪现象: 农村村干部选举过程中的乱象 All In 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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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观察之怪现象: 农村村干部选举过程中的乱象 All In One

社会观察之怪现象: 农村村干部选举过程中的乱象 All In One

社会上的怪现象

原因剖析

  1. 村民选举制度体系不够完善

当前的村民选举制度体系,对充分实现村民选举权而言仍不够完善。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包括:

第一,缺乏一部系统的《村委会选举法》。立法者仅在《村委会组织法》第3章规定了村委会的“选举方式”,数量之少、内容之简约使得村庄选举时常面临无“法律”可依的局面。实践中,为了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大量的、涉及村民选举规则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但都存在效力位阶不明,过于陈旧等问题,因而,有待清理。

第二,既有的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化,尚待细化。例如,《村委会组织法》第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然而“指导”“支持”“帮助”“干预”“协助”均属于不确定法律概念,存在较大的解释空间,这为政府不正当“干预”村委会选举预留了空间。

第三,村民选举权的救济制度不够健全。当村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遭受威胁时,他们应当有权向特定机关请求救济,否则权利的存在便没有意义。当前,村民选举权的救济实践时常处于困境。例如,当乡级政府在选举中不积极履职或干预村庄选举时,如何寻找中立的第三方解决纠纷便十分棘手。

  1. 村社共同体属性的弱化

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青壮年积极参与城市化,农村日渐“空心化”。社会流动弱化着农民(尤其是中西部农村地区的农村青年劳动力)对村社的依赖性。对此,少数村民在选举中通常以放弃选票或者委托他人投票的方式行使选举权,这些都使得村民选举权形式化了。

此外,国家取消农业税费的实践在一定程度上让村集体与村民的关系越发松散。取消农业税费之前,村委会负有协助乡镇收缴农业税费的义务,农民则负有向国家缴纳农业税费的义务。农民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与村委会打交道,而村委会亦可以征缴农业税费的名义,提留村集体用于发展生产、兴办公益事业等费用。然而,取消农业税费后,村委会财权削弱,无力为村民提供公共物品。加之,为了避免村干部中饱私囊,通常由乡镇政府直接将救助、补贴等公共品发放至村民手中,这进一步弱化了村集体与村民的关系纽带。

与此同时,少数村民对村集体的认同感降低。选举实践的基础便是村民有较强的共同体认同,但个别村民对村委会选举实践变得冷漠,且少数村民参与选举实践的动力不足,村民选举权趋于形式化。

  1. 选举环境被两种力量异化

村民选举权进入乡村社会后,常会与村庄内部的结构性力量发生激烈碰撞,其民主价值被消解。当前,主要存在两类力量异化着村庄的选举环境。

一是宗族势力。在中西部地区的部分村庄,这类结构性力量对村民选举权的实现通常会产生一定的异化效应。对宗族成员而言,选上“村干部”不仅意味着今后有更多机会可以为宗族谋利,而且有助于宗族“面子”“声望”的长期存续。因此,他们在选举中表现活跃、积极。宗族成员的社会动员能力明显强于其他普通村民,某些地方的村委会甚至常年为宗族势力把控,对此,普通选民对选举结果通常“没有期待”,也无法期待自身被选为村委会成员,部分村民的投票选举权趋于形式化。

二是富人阶层。其基于财富积累形成的“经济权力”构成一类结构性力量,深刻地影响着村庄选举实践。对富人阶层而言,一方面,当选村委会成员意味着如下“收益”:掌握集体资源的分配;与上级国家机关联系、交流机会的增多,有助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交往圈子和影响力;自身“面子”“声望”的增加。

另一方面,在个别经济发达地区或者资源充沛地区的村庄竞选颇为激烈,富人阶层通常为此投入大量资金,通过给予好处或者承诺给予好处的方式(更有甚者,以直接贿赂的形式)动员村民为其投票。对此,村民则形成了“谁给利益多就选谁”“待价而沽”的行动逻辑。这排斥着经济实力不足或者没有经济实力的村民参与政治,而且,村委会选举变得“商品化”了。

  1. 党政机关对村庄常规治理的介入

当前,随着我国选举实践日渐规范化、程序化,党政机关直接干预村庄选举实践的乱象越来越少,但党政机关对于村庄常规治理的介入、管控在一定意义上耗损着村民选举的民主效应,挫伤着村民的选举热情。

在实践中,村党支部经常以“领导”的名义插手村庄的常规治理,这弱化着村民自治效应,挫伤着村民的选举热情。与此同时,乡镇政府不仅在日常业务上“领导”着村委会的工作,而且负责村委会开展工作所必要的开支和村干部的薪水,这些都使得民选的村委会实质上异化为“准行政组织”,并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个别村民口中的“选谁不选谁,区别并不是那么大”这样一个说法。

  1. 民主配套制度发展不充分

村民选举自由与平等的实现,离不开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环节的发展和完善。

观及当下中国,虽然立法者已就村民选举创设了一套相对完备的选举制度,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民主制度发展不充分。缺乏民主配套制度的支撑,村民选举权存在虚化的危险。

例如,由于民主监督的不足,村委会成员在任期内不免有腐化、堕落的可能性,无法对村民选举实践形成一种持续的正向激励效应。又譬如,当村民无法参与村委会决策时,村委会的决策通常未能真正体现村民意志,村委会成员通常也未必真切地维护村民的利益,长此以往,便伤害着村民行使选举权的热情。

因此,若欲充分释放村民选举权的价值,民主配套制度的发展、健全颇为重要。当前,村民选举与村委会的日常治理未能形成一种“互动”效应,使得村民选举权的意义趋于形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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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的分级现象

 

现在我们常说寒门难出贵子,这种现象是的的确确存在的,名校里的农村生源比例越来越低,或者说越好的大学,农村生源比例越低,现在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来照顾农村生源,但这只是缓兵之计,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农村教育的滞后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之前本人看到一则新闻,说是2017年山东理科前十名有6个父母是教师,我个人认为这种现象很普遍。

如图:

一个好的家庭环境对孩子的成长非常重要,城市里的孩子可以接受良好的教育,各种培训班,各种补习机构,甚至家长的个人辅导,而有些农村孩子的父母大字不识,任凭孩子自生自灭,从小学、初中再到高中,城市里的孩子与农村里的孩子差距一步步拉开,最终到了高考,暴露出的差距令人难以接受。

 

本人是一名土生土长的农村人,在某中等部署211就读,村里与我同龄的基本上就是初中辍学打工,或者高考200分就去上“大学”的。但在大学校园里,我常常可以看到学校的一些老师教育自己的小孩,安排一些学习任务,接送孩子上各种各样的辅导班。

而反观农村里一些人的言行:

以填报高考志愿为例,一些家长让孩子填学校无非就是填报大城市的学校,像什么北京、上海、广州等,很少会考虑这些学校的真实情况,更别说了解这些学校的学科建设了。然后家长在村里就可以说,我的小孩是大学生,在北京读大学。很多农村父母还强烈的反对填报一些农林、师范院校,认为这些学校水的很,工资低,什么种田的、教书的等等,热衷报什么理工、科技大学。但实际上现在的农林、师范院校都可以说是综合性院校,农林、师范专业比例都很低,并且这些院校行不更名坐不改姓,一般都有着几十年的发展,学科建设都很不错。相反一些理工、科技大学可能不知道是一些什么学校改名得来的。而城市里的一些家长在帮助小孩填报志愿时,则会综合考虑地域、学科建设、就业、升学、学习生活环境..................可以这样说,现在农村与城市的差距是全方面的,或者说城市家庭与农村家庭的差距是全方面的,不考虑先天智力因素,这些孩子们后天环境差距太过巨大,也许在不久的将来,城市与农村会形成无法跨越的社会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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