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个违反GPL的案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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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国内首个违反GPL的案件介绍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几种常见的软件开源协议介绍》文章中我们提到了几种常见的软件开源协议,碰巧的是,CSDN的这篇《违反GPL协议赔偿50万,国内首例!》文章就介绍了一个因为违反GPL协议的案例,作为软件开发的企业和个人,还是要知道一些,避免一些可能的法律风险。

我们先对案件中涉及到的GPL协议做个普及。GPL(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GNU通用公共许可协议。Linux采用了GPL。GPL协议和BSD,Apache Licence等鼓励代码重用的许可很不一样。GPL的出发点是代码的开源/免费使用和引用/修改/衍生代码的开源/免费使用,但不允许修改后和衍生的代码做为闭源的商业软件发布和销售。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能用免费的各种Linux,包括商业公司的Linux和Linux上各种各样的由个人,组织,以及商业软件公司开发的免费软件了。

近日,一起关于GPL版权纠纷案裁判文书公示。在一审中,法院指出GPL 3.0协议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合同性质,可认定为授权人与用户间订立的著作权协议,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院称,被告使用了附带GPL 3.0协议的开源代码,却拒不履行GPL 3.0协议规定的使用条件,根据GPL 3.0协议第8条自动终止授权的约定及《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被告通过该协议获得的授权已因违反协议而自动终止。被告因失去权利来源而构成侵权。

一审判定两侵权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并停止侵权行为。

此判例称得上是国内首个明确GPL 3.0协议的法律效力的案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明确违反开源软件许可证的侵权法律责任,一方面可以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他人对开源软件的不正当利用,另一方面能够有效保护授权人的利益,使他们保有继续创作的动力,促进源代码共享和知识的传播。

1. 案情梳理

原告: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福建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风灵公司)

被告:北京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风灵公司)

(福建风灵公司系被告北京风灵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

原告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独立开发“罗盒(VirtualApp)插件化框架虚拟引擎系统 V1.0”(简称 VirtualApp V1.0)。

  • VirtualApp于2016年7月7日在Github网站上传了VirtualApp的初始源代码,共计31097行。次日附加了LGPL 3.0协议,2016年9月10日,将LGPL 3.0协议变更为GPL 3.0协议。

  • 2017年10月29日,原告公司在VirtualApp后续开源版本中删除“适用 GPL 3.0协议”的表述。

  • 2017年11月8日,原告公司为VirtualApp V1.0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据国家版权局颁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VirtualApp V1.0的著作权人为原告,开发完成日期为2015年2月28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5年7月18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受让、权力范围为全部权利。

  • 2017年12月30日由原告开发者Lody提交的更新(对应Git码为8e6d9cd925af55b53a7e93046c469dd69676c38b)的CHINESE.md文件内载明“VirtualApp(中文名为罗盒)2017年8月份正式公司化运作,当您需要将VirtualApp用于商业用途时,请务必联系QQ1*****购买商业授权……VirtualApp源代码将于2017年12月31日停止更新”。

  • 2018年9月26日,原告委托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诉侵权软件“点心桌面”App(V6.5.8)与原告涉案软件VirtualApp(2017年12月30日在GitHub网站上的开源版本)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鉴定意见载明:送检的“VirtualApp”源代码与“点心桌面”软件安装包反编译得到的源代码共有421个可比代码文件,其中有27个可比代码具有高度相似性,有78个可比代码具有一般相似性,有308个可比代码具有实质相似性,有8个可比代码不具有相似性

另该鉴定意见的分析说明中载明:双方可比代码所在的目录结构相似,且双方对应目录中同时有“lody”目录,而“lody”为原告代码的开发者,在原告代码有多处的注释都表明(原告代码中均有注释“@authorLody”),而这种目录相似情况和上述代码相似程度在软件的独立开发过程中是不可能存在的

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

2. 法院裁定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涉及开源软件的相关问题。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及举证情况,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四点。

焦点一:GPL 3.0协议的法律效力

其一,GPL 3.0协议的内容具备合同特征,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二, GPL 3.0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可认定为授权人与用户间订立的著作权协议,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根据GPL 3.0协议第8条“终止授权”的约定,授权人许可用户在遵守许可证规定的前提下行使某些权利,但用户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若用户违反GPL 3.0协议的使用条件来复制、修改或传播受保护的作品,其通过GPL 3.0协议获得的授权将会自动终止。一旦用户违反了使用的前提条件,将导致GPL3.0协议在授权人与用户之间自动解除,用户基于协议获得的许可即时终止。用户实施的复制、修改、发布等行为,因失去权利来源而构成侵权

焦点二:原告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首先,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系Github网站上开源软件VirtualApp的著作权人。其次,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无需贡献者的同意或授权。“若开源项目的起诉维权需经全体贡献者一致同意或授权,实则导致维权行为无从提起。”最后,GPL 3.0协议仅限制授权人不得向用户主张任何专利权,而并未限制授权人对违反许可协议的用户主张著作权。因此,原告的诉讼行为并未违反GPL 3.0协议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

综上所述,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焦点三:被诉行为是否侵害原告的著作权

首先,针对原告在VirtualApp后续开源版本中删除“适用GPL 3.0协议”的影响。根据GPL 3.0协议第4条、第5条的规定,只要后续版本中有使用先前开源版本中的源代码,并且先前版本使用了GPL 3.0协议,则后续版本也必然受GPL 3.0协议的约束。因此,VirtualApp后续开源版本仍然受GPL 3.0协议的约束。

其次,GPL 3.0协议并未限制用户进行商用,只是必须遵守开源的规定。原告虽在GitHub网站上声明禁止用户对VirtualApp开源代码进行商用,但根据GPL 3.0协议第7条、第10条的规定,附加条款适用的情形和内容是明确的,限制商用不在其列,授权人亦不可以对GPL 3.0协议所授或确认权利的行使施以进一步的限制。

最后,被诉“点心桌面”App(V6.5.8)应当遵循GPL 3.0协议向公众无偿开放源代码。被告福建风灵公司使用了附带GPL 3.0协议的开源代码,却拒不履行GPL 3.0协议规定的使用条件。根据GPL 3.0协议第8条自动终止授权的约定及《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被告福建风灵公司通过该协议获得的授权已因解除条件的成就而自动终止。被告福建风灵公司对VirtualApp实施的复制、修改、发布等行为,因失去权利来源而构成侵权。

焦点四:若侵权成立,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被告福建风灵公司作为“点心桌面”App(V6.5.8)的开发、运营和发布者,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VirtualApp著作权的行为,对使用了VirtualApp的“点心桌面”软件立即停止提供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鉴于被告福建风灵公司系被告北京风灵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的情形,因此原告指控两被告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腾讯公司对其“应用宝官网”上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制定了相关规则、设置了投诉渠道,且对被诉软件作了及时下架处理。原告亦未对被告腾讯公司提出具体诉请。因此,被告腾讯公司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问题,法院认为,开源软件大多都是免费的,但授权人付出的开发成本是必然存在的,按照侵权获利来承担赔偿责任更为公平合理。因此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0万元。

3. 判决结果

  • 被告福建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VirtualApp著作权的行为,即对使用了VirtualApp开源代码的“点心桌面”软件立即停止提供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

  • 被告福建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 驳回原告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的观念其实在逐步改变,知识付费,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了,然而,可能在很多人的意识中,开源软件=免费软件,能随意地使用、更改、二开,但实际都存在着法律侵权的风险,无论是开源软件,还是免费软件,都消耗了授权人的成本,因此尊重知识主体的权利,尊重劳动者付出,是我们应该提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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