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前文)微软诉摩托罗拉(Microsoft v. Motorola)(FRAND许可费率相关判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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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s-Essential Patents, SEP)是指遵循某一技术标准必须实施的专利。近年来,越来越多高科技产业巨头围绕标准必要专利(SEP)展开诉讼攻防,引发一系列备受关注的重大案件。在此类案件中,为了保障标准的技术价值与标准的可推广性,法院需要兼顾标准参与者与标准采用者的利益,既要防止SEP权利人依仗标准的市场影响力攫取超出其专利技术本身价值的“专利劫持”行为,又要防止SEP技术使用者滥用“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规则的“反向劫持”行为。要在二者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须处理好两个关键问题,一是FRAND许可费的判定,二是SEP禁令救济的适用。微软诉摩托罗拉(Microsoft v. Motorola)案的一系列判决对上述两个问题皆有涉及,本期关注的是美国华盛顿西区联邦地区法院于2013年作出的判决,主要与FRAND许可费相关,其运用的FRAND许可费率评估方案具有开创性的意义。由于选摘内容较多,分为上、下两部分发布,本文为下半部分。

 

(续前文)微软诉摩托罗拉(Microsoft v. Motorola)(FRAND许可费率相关判决)(下)

主题词

FRAND许可费率、专利价值、最小可销售专利实施单元(SSPPU)、可比协议、专利劫持、许可费堆叠、分摊原则、增量价值、标准化价值、技术自身价值、事前评估、组合价值、假设性谈判

案件概要

Microsoft Corp.(微软公司,以下简称“Microsoft”)于2010119日向美国华盛顿西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Motorola, Inc.(摩托罗拉有限公司)和Motorola Mobility Inc.(摩托罗拉移动有限公司)及和General Instrument Corp.(通用仪器公司)(以下统称“Motorola”)在两份要约书中均违反了其合理无歧视性原则义务。

如何确定FRAND许可费率,是该案的核心问题,地区法院于2013425日作出判决,判决要点如下:

1GeorgiaPacific案所确立的用于计算合理许可费的15要素的基础上加以调整,提出确定FRAND许可费率的框架。

2)在确定FRAND许可费率时,考虑专利对于标准的重要性以及专利对于产品的重要性。

3)采用假设性双边谈判的方式,以专利池费率为参考,以最小可销售专利实施单元(SSPPU)为费率基础,确定FRAND许可费率

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该判决。

本案创设了以修订的Georgia-Pacific要素来评估FRAND许可费率的方法,被后续案例广为沿用,具有里程碑意义。

本期选摘的判决内容主要关注:防止专利劫持和许可费堆叠的原则;作为FRAND许可费率分析框架的修订版Georgia-Pacific因素;SEP对产品价值的重要性、贡献度;FRAND许可费率参照对象的选择与调整。

 

美国华盛顿西区联邦地区法院判决书(选摘)(下)

Microsoft Corp.v. Motorola, Inc., No. C10-1823-JLR2013 WL 2111217(W. D. Wash. Apr. 25, 2013).

当事人:(原告微软公司;被告摩托罗拉公司等)(原告摩托罗拉移动公司等;被告微软公司)

日期:2013425

(下半部分)

VI. MOTOROLA标准必要专利的适当的RAND专利许可费

法庭分析的下一步是确定Motorola H.264802.11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RAND费率和范围。在审判中,有关确定Motorola H.264802.11专利组合的RAND专利许可费费率,双方提交了声称与RAND专利许可费费率可比的许可协议和专利池作为证据。法庭检查了双方提出的相互矛盾的可比证据,以确定其对于Motorola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相比于Microsoft应收取的RAND专利许可费费率和范围的适用性。在其分析中,法庭考虑了根据RAND原则修改的上述Georgia-Pacific因素。在分析结束时,法庭根据Microsoft的产品,就Motorola H.264802.11标准必要专利提供了RAND专利许可费费率和范围。

A. Motorola建议的可比证据

……

Motorola的立场是它的802.11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价值是Microsoft产品净售价的2.25%,并且它的H.264标准必要专利组合与最高限额为1亿至1.25亿美元的年费用的费率相同。为了支持这一立场,Motorola的许可专家Donohoe先生谈及Georgia-Pacific因素1,该因素审查专利权人许可涉案专利所收到的专利许可费,证明或试图证明一个确定的专利许可费。Donohoe先生讨论:(1MMIVTech Telecommunications公司(“VTech”)之间签订的2011年许可协议;(2MotorolaResearh In Motion Limited(“RIM”)之间签订的2010年专利交叉许可协议;以及(3)在被Motorola收购之前,Symbol签订的三项协议。

i. VTech许可协议

……

415. 2011107日的电子邮件的表述明确向法庭表明,VTech仅将Motorola 802.11H.264组合的许可作为其还解决Motorola侵权诉求的一揽子交易的一部分。在潜在侵权诉讼的威胁下,法庭不能认为VTech获得的Motorola 802.11H.264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是RAND专利许可费费率的可靠参考。如上文所述,RAND专利许可费费率将是理智的标准必要专利专利权人和理智的实施者协商合理专利许可费费率的结果。追溯双方的诉讼历史,诉讼的威胁不能构成此等合理谈判的基础。

……

418. VTechMotorola 802.11H.264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下支付了很少的费用,这一事实大大降低了根据因素1确定专利许可费费率的许可协议的相关性。迄今为止,VTech仅对其销售的支持WiFi功能的无线电产品支付了很少的专利许可费,这些是VTech已经停产并逐步淘汰的产品。

……

420. 总之,根据上述情况,法庭得出结论,VTech许可协议并没有确定RAND专利许可费费率,并且对于在与Microsoft的谈判中何为实际上Motorola 802.11H.264专利组合的适当的RAND专利许可费费率,也不能作为参考。

ii. RIM许可协议

……

因以下原因,法庭不同意MotorolaRIM许可协议类似于MicrosoftMotorola之间在本案中的RAND专利许可费费率。

427.法庭认为,在同一协议内许可多项技术的情况下(包括标准必要和非必要专利),有必要从其他已许可的产权分摊Motorola 802.11H.264标准必要专利中的利益。

428.这种分摊将是艰难的。

……

431. 第二,RIM许可协议规定双方之间各种诉讼的全面解决,包括MotorolaITC中寻求禁止进口令以阻止RIM的旗舰BlackBerry产品进口的诉讼。

……

432. 第三,RIM被许可方协议规定的每年支付的许可费义务最高金额。

……

433. 第四,根据事先许可(证据2800)的条款,RIM就不包括802.11H.264实施的专利,向Motorola支付相同的。

……

……

435. 总之,基于上述理由,法庭认为,RIM许可协议没有确定RAND许可费费率,也不能在与Microsoft的谈判中作为确定Motorola802.11H.264专利组合合适的RAND许可费费率实际上为多少的指示。

iii. Symbol许可协议

……

451. 由于下面的原因,法庭判定Terabeam许可是该情况下RAND许可费费率的一个不良参照。

452. 如上所述,Terabeam许可中所涉及的三个专利中的两个——’441’183专利——MotorolaMicrosoft发送其201010月要约函时到期,因此在RAND谈判期间,因此MotorolaMicrosoft不会考虑这两个专利。此外,法庭已经发现第三个专利——美国专利6,473,449——802.11标准内的数据调制和DSSS提供了非常小的技术贡献。

……

454. 根据上述,法庭判定Terabeam许可协议对证明既定许可费与Motorola就其H.264802.11专利组合许可而要求Microsoft提供的许可费相当的作用不大。

iv. Motorola要求的费率引发的堆叠问题

……

456. 然而,即便认为Donohoe计算的许可费费率正确,Motorola对其802.11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许可费请求还是引发了严重的堆叠问题。拥有802.11标准必要专利的实体至少有92家。

如果这92家实体中的每个要求的许可费与Motorola1.15%1.73%最终产品价格的请求类似,则执行802.11标准(仅是Xbox产品的一个特征)的总许可费将超过总产品价格。法庭判定,涉及该明显堆叠问题的许可费费率不可以是RAND许可费费率,因为该许可费费率不满足RAND承诺的核心原则——标准的广泛采用。如Lynde博士所解释的,“如果每个人都想进行相同的交易【如Motorola】,其将使得最终产品价格在商业上站不住脚”。

457. 此外,法庭得出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堆叠的问题更突显,因为Motorola802.11标准必要专利组合对802.11标准的贡献非常小。

……

拥有H.264标准必要专利的实体至少有52家。如果这52家实体的每个要求的许可费与Motorola0.68%0.84%最终产品价格的请求类似,则执行H.264标准(仅是Xbox产品的一个特征)的总许可费将达到总产品价格的35.36%43.68%。法庭判定该许可费费率,与Motorola关于其802.11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请求的总许可费费率一样,不会促进标准的广泛采用,因此与RAND承诺不相当。此外,由于法庭已经确定MotorolaH.264标准必要专利组合几乎全部涉及隔行视频——MicrosoftH.264合规产品在功能上不重要——堆叠问题在MotorolaH.264 标准必要专利组合情况下更为突显。

……

因此,法庭必须基于潜在的RAND承诺的原则(其中一个是许可费堆叠问题)确定Motorola标准必要专利的合理许可费费率。

461. 总而言之,法庭判定Motorola对其802.11H.264 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要求的许可费费率超出了RAND许可费范围。

B. Microsoft的建议比较个案

Microsoft的比较个案大多基于两个专利池——一个H.264标准必要专利池和一个802.11标准必要专利池。法庭以专利池的概述开始其分析,然后分析Microsoft宣称最好的可比作Motorola H.264 标准必要专利(MPEG LA H.264专利池)的专利池,随后分析Microsoft宣称最好的可比作Motorola 802.11标准必要专利(VIA 802.11专利池)的专利池。关于Motorola802.11标准必要专利组合,法庭也分析了Microsoft宣称可比作RAND许可费费率的其他许可安排。

i. 专利池概述

462. 通常,专利池由两位或多位标准必要专利所有人创建,或由聚集标准必要专利所有人以在单个许可包中担任许可方,目的是向第三方被许可人(通常是其他许可方)许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预期专利池管理员创建。

……

464. 专利池也独立于SSO正如MicrosoftGary Sullivan,最终确定H.264视频标准(20121113日庭审笔录,第20824-20916 行(Sullivan证词))的JVT主席所解释的那样,“开放标准(例如,ITU-TISOIECI)……不强迫任何人加入任何专利池且与任何专利池无关系”。

465. 通常,专利池以及该情况下争论中的特定池,MPEG LA H.264和通过许可专利池——基于每个专利作为专利计数系统的一部分分摊许可费。

该框架通常为池中的任何给定专利提供了平等补偿,而不理会每个专利技术、其优点、其重要性或对标准的贡献。

……

这导致必要或普通专利被赋予与弱或狭窄专利相同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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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MPEG LA H.264专利池

467. MPEG LA H.264专利池作为一个比较,Microsoft认为Microsoft-Motorola关于Motorola H.264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RAND许可费范围应介于每单位0.065 0.204美分之间,或每年167,000.00502,000.00美元之间。

……

468. Microsoft认为MPEG LA H.264专利池是确定Motorola H.264 标准必要专利RAND许可费最近的现实比较个案。

a. 有关构建MPEG LA H.264专利池的背景【略】

b. 今天的MPEG LA H.264专利池【略】

c. MPEG LA H.264池作为Motorola H.264标准必要专利的RAND条款参考

496. Microsoft主张MPEG LA H.264专利池是Motorola H.264 标准必要专利RAND许可费费率的最佳参考。根据Microsoft,公司成立时间(H.264标准颁布后不久,其被广泛采用前)、作为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参与专利池的公司数量和种类以及标准的成功都支持得出如下结论:MPEG LA H.264专利池是确定Motorola H.264 标准必要专利RAND许可费最接近现实的比较个案。

497. Microsoft也主张,MotorolaMPEG LA H.264专利池许可费结构(包括上限)的支持及其作为许可人对MPEG LAMPEG 4视频专利池(其具有相关技术的类似许可费)的参与,进一步证实了MPEG LA H.264专利池是一个在该情况下的合适基准。

498. 就其本身而言,Motorola提供了重要证据,证明专利池许可费费率比通过双边、私人谈判取得的许可费费率低。

499. 根据这些证据,法庭同意在一般情况下,专利池往往能产生比通过双边谈判可实现的费率更低的许可费费率。实际上,无可争辩的试验证据证明,比专利池费率更高的费率仍然可能符合RAND原则。

500. 将专利池作为事实上RAND原则许可费费率的另一个问题是,专利池的专利计数许可费分配结构未按照法庭的假想谈判要求,考虑到特殊标准必要专利对标准或执行者产品的重要性。

正如法庭修正RAND原则的Georgia-Pacific分析中解释的那样,如果专利所有人拥有极端重要且对标准非常重要的专利,那么他们追求比次要专利所有者更高的许可费费率是完全合理的。但是,在专利计数池系统下,“池中的一项专利可能对标准的核心特征至关重要,该特征可能是大多数标准合规产品使用和严重依赖的特征。另一项专利可能指向关系不大或可选择且很少被使用的特征,且在池中,这两项专利将具有完全相同的许可费费率。”

……

502. 将专利池许可费费率作为与给定标准相关的所有标准必要专利的实际RAND原则许可费费率,法庭也有政策担忧。如果把专利池许可费费率作为最合适的RAND原则许可费费率,持有有价值标准必要专利的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会犹豫是否参加标准制定活动……如果公司和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相信他们不会收到其专利的完全、公平价值,则他们可能不会参与标准制定过程或将其专利贡献给标准。因此,标准可能无法体现可用的最佳技术。……

503. 最后,法庭上无可争辩证据的显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人收到了来自专利池的许可费费率,同时获得了不受限使用专利池知识产权给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带来的价值。因此,拥有给定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及其产品极有可能侵犯该标准的其他标准必要专利的公司,可决定加入一个池,即便他们的标准必要专利不能取得更大价值。在题为“有关专利池公共政策”的论文中,Josh LemerJean Tirole规定,对MPEG-2池来说,某些公司的主要动机不是最大化许可收入,而是加快标准的采用。

504. 实际上,关于MPEG LA H.264专利池,Microsoft……在MSDN博客上发表了题为“在IE9中跟进html5视频”的日志,在日志中他解释说:

MicrosoftMPEG LA上的投入是其从H.264收到回报的两倍。Microsoft支付了大量许可费仅使得购买Windows的人们(在原始设备制造商的新电脑上或作为一个包装产品)能观看H.264视频或DVD电影。MicrosoftMPEG LA上收到的回报不及其所贡献的专利权价值的一半,因为有许多其他公司在内容上提供许可功能,提供销售量非常高的产品。为了使其权利根据明确条款广泛可用,而非因为这可能是一个好的收入来源,Microsoft将其专利权抵押给了该中间组织。我们预料该专利池不会产生较大的收入流,且在我们的决定中收入不起作用。

……

507. 总而言之,根据证据,法庭得出结论,对不是专利池成员的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来说,专利池许可费费率本身不构成一个RAND原则许可费费率

508. 尽管将池许可费费率作为实际的RAND原则许可费费率存在诸多顾虑,法庭得出结论,在某些情况下,专利池可作为与RAND原则承诺一致的许可费费率范围内的许可费费率参考。这里的问题是MPEG LA H.264专利池是否是RAND原则许可费费率参考。法庭发现其是。

……

法庭断定,设定的MPEG LA H.264池许可费费率与RAND原则承诺的目标一致。

510. 证据也表明,在构建MPEG LA H.264专利池的工作中,MicrosoftMotorola以及其他行业公司试图在设定足够高的许可费费率以刺激大量专利持有人将其专利贡献于池与足够低的许可费费率以确保被许可方执行H.264标准而非使用替代方案的两者之间取得平衡。

该做法恰好符合RAND原则义务的两个基石:(1)国际标准制定机构寻求包括先进技术,以创建有价值的标准,同时(2)确保广泛采用。

……

512. 在法庭看来,MPEG LA H.264专利池拥有1100多个被许可人这一事实表明,专利池中包含大量重要技术缓解了被许可人担忧的堆叠问题。

513. 最后,MPEG LA H.264专利池的建立显然也带有下述目的,即标准制定机构将获得可用于制定有价值标准的技术,这是RAND原则承诺的另一个基石。

……

514. 由于MPEG LA H.264专利池的特点均密切对应于RAND原则承诺的所有目的,法庭认定,对于Motorola H.264专利组合的RAND原则许可费费率而言,专利池许可费费率是一个有效的参考。

515. 但是,MPEG LA H.264专利池所设定的许可费费率处于RAND原则许可费区间的较低端。正如上文所述,Microsoft认为较低的MPEG LA H.264专利池许可费费率是公司的“商业胜利”,希望确保H.264视频或DVD电影将能够在其产品上流畅地播放。

此外,在MPEG LA H.264专利池建立过程中所讨论的各种许可费费率中,最终选定的许可费费率处于所讨论费率中的较低端。

d. Google作为MPEG LA H.264专利池被许可人的身份【略】

e. 基于MPEG LA H.264专利池的MotorolaH.264标准必要专利RAND原则许可费

在认定MPEG LA H.264专利池是Motorola H.264标准必要专利RAND原则许可费费率的参考后,法庭审查了Motorola基于专利池而收到的许可费费率。

519. 根据MPEG LA H.264专利池所采用的许可费费率和反映出来的金额上限,Microsoft的经济与估值专家Matthew Lynde博士估算了在下述三种情境下的有效每单元费率和按照当前的销售量Microsoft每年需要支付的许可费金额:(a)如果Motorola收到的许可费等于类似专利组合规模的公司作为MPEG LA H.264专利池的许可人成员而收到的许可费;(bMotorola收到的许可费等于在其和其他所有H.264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均按照现行专利池许可费费率结构而加入专利池的情况下,其将收到的许可费;和(cMotorola收到的许可费等于在其和其他所有H.264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均依据MPEG LA许可协议安排最高上浮10%的专利池许可费费率而加入专利池的情况下,其将收到的许可费。

520. 根据Lynde博士阐述的这三种情境,法庭认定情境(b——Motorola收到的许可费等于在其和其他所有H.264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均按照现行专利池许可费费率结构而加入专利池的情况下,其将收到的许可费——最接近理想的RAND原则许可情况。法庭之所以做出上述认定,是因为一般而言,专利池中包含的专利越相关,专利池就越能够解决RAND原则承诺的堆叠问题。因此,对于RAND原则承诺而言,情境(b)比情境(a)更好。对于情境(c),法庭发现,如果并未在真实世界中被实行,基本没理由增加许可费费率。

521. 在情境(b)中,除了Motorola63项全球范围H.264专利之外,Lynde博士还考虑了增加89项其他具体的H.264标准必要专利的堆叠效果,在现行MPEG LA许可费费率结构下提交了协议书但不加入MPEG LA专利池的公司披露了这些专利。

522. 在这种情境下,MicrosoftMotorola支付每单元0.185美分的许可费。

【专利池成员身份价值与许可收益的比例】

523. 正如上文所述,Motorola依据MPEG LA H.264专利池就其自身的标准必要专利所收取的许可费费率,仅代表了Motorola作为MPEG LA H.264专利池成员所获得价值的一部分。上述价值的其余部分则是,因充分接触和利用MPEG LA H.264专利池中包含的大量技术对Motorola产生的价值。不幸的是,庭审记录中不存在直接证据用于确定对Motorola产生的价值——或更恰当地说,对Motorola的母公司Google——即因成为MPEG LA H.264专利池成员而获得价值。上述证据需要考虑与所有已知的H.264标准必要专利有关的Google产品和侵权风险。

524.关于MPEG LA H.264专利池成员资格的价值,法庭获得的唯一相关证据就是,MicrosoftMPEG LA H.264专利池支付的金额大约是其因自身的H.264标准必要专利而收到金额的两倍。

根据此证据,法庭认定,MicrosoftMPEG LA H.264专利池成员资格视为能够为其带来相当于其所收取许可费费率至少两倍价值的途径。

525. 在没有任何其他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法庭因此认定,和Microsoft一样,Google也把MPEG LA H.264专利池成员资格视为能够为其带来在获得许可费的基础上又获得等于上述许可费金额两倍的价值的途径。上述认定主要依据下述事实,即MicrosoftGoogle均为类似的、具有大量复杂技术产品的高科技公司。

526. 相应地,法庭认定,在RAND原则许可费区间内,Motorola H.264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许可费为MotorolaLynde博士的情境(b)下收取的许可费加上前述许可费的两倍,后者代表了因获取MPEG LA H.264专利池中的知识产权而支付的费用。该数值为0.555美分/单位(0.185 + 2×0.185)。

527. 正如上文所解释,法庭还认定,对Motorola H.264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而言, 0.555美分/单元的许可费费率代表了RAND原则许可费费率区间的偏低端水平。但是,根据Motorola H.264标准必要专利组合所代表的技术,法庭认定MicrosoftMotorola之间的假想谈判不会导致该RAND原则的偏低端许可费费率增加。

……

【摩托罗拉的专利对H.264标准的贡献度】

531. 此外,法庭全面和详细地核查了MotorolaH.264标准必要专利组合中每项专利对H.264标准或对Microsoft产品的重要性。此项核查表明,虽然一些专利对H.264标准做出很大贡献,其他专利由于存在替代性技术而贡献很小。此项核查进一步表明,在对H.264标准做出贡献的所有专利中,Motorola并未提供创新技术,而只是对现有技术加以改进。

……

553. 最后,法庭得出结论,MotorolaH.264 标准必要专利组合对H.264标准所包含的整体技术只构成很小部分。……

536. 总之,Motorola没有表明其H.264 标准必要专利组合对H.264标准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或者对Microsoft的产品会提供重要的技术价值。从而,法庭得出结论,无需增加Microsoft的任何产品许可费支付,该许可费依据一定费率向MPEG LA H.264专利池的其他专利收取。

537. 相应的,法庭认为,对于所有使用H.264标准的Microsoft产品所支付的Motorola H.264 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RAND原则许可费费率为每单元0.555美分。

【防止许可费堆叠】

538. 法庭还确定了Motorola H.264 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RAND许可费费率上限。正如国际标准制定机构策略所讨论的那样,RAND原则具有两方面问题:防止堆叠和消除劫持。对于这两个目的,法庭发现防止堆叠原则是RAND原则许可费费率上限的主要限制条件。

539. 防止堆叠原则限制RAND,因为处于RAND谈判中的双方,通过考虑实施人在标准的实施变得成本高昂之前能够支付总的许可费用的部分,确定合理的许可费。

该限制不仅基于标准中一项专利的许可成本进行解释,而且基于使用该标准作为整体的成本进行解释,该标准作为整体包括许可所有必要专利的费用。

换句话说,RAND谈判不会在真空中进行,而是相反,当事人会考虑其他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和每个该类专利持有人可能向实施人收取的许可费费率,该许可费费率基于该部分专利对标准的重要性同时考虑许可人的产品确定。

……

541. 因此,假设RAND谈判确定的费用必然基于法庭考虑了所有与给定标准相关的已知的标准必要专利。最终的费用必须是合计的所有重要专利的许可费用,该许可费用不应该以这种方式堆叠从而使标准的许可费用非常的高昂。

542. 了解到RAND许可费费率的上限之后,法庭在庭审笔录中查找了许可RAND承诺专利的商业惯例的上限点证据证据。法庭的查找结果发现了构造MPEG LA H.264专利池过程中的最高许可费——每单元价格1.50美元。

543. 如上所述,在构造MPEG LA H.264专利池时许可人考量的因素与RAND原则承诺的目的一致。因此,每单位价格1.50美元无上限反映了记录中该行业考虑的最高许可费费率,法庭可将此费率作为RAND的指导。

544. 采用由Lynde博士提出的情境(b)的Motorola H.264 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比例费率——3.642%(证据1160——法庭最终决定Motorola将收到的许可费为每单元0.05463美元($1.50×3.642 %)。

545. 如同以前,法庭认为Motorola在情境(b)下的价值,不仅仅是收取的许可费,而且还包括获得知识产权,它等同于两倍所收取的许可费。因此,Motorola H.264 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RAND许可费费率上限为每单元0.16389美元($0.05463 + 2*$0.05463)。

546. 法庭最终决定该上限适用于MicrosoftWindows Xbox产品。

许可费费率将采用下限为每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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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VIALicensing 802.11专利池

在确定了Motorola H.264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RAND许可费费率之后,法庭接下来决定Motorola802.11 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许可费费率。

547. Microsoft使用VIA Licensing 802.11专利池,以及其他两个专利许可安排为依据,抗辩针对Motorola802.11 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许可的RAND许可费范围为每单元3美分到6.5美分之间。

……

a. VIA Licensing802.11专利池的背景【略】

b. VIA Licensing 802.11专利池作为Motorola 802.11标准必要专利RAND条款的参考

556.起初,法庭注意到,在法庭的RAND修正Georgia-Pacific方法中,VIA Licensing 802.11专利池作为Motorola 802.11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实际RAND许可费费率,其具有与所有的专利计算专利池相同的担忧。也就是说,VIA Licensing 802.11专利池没有根据技术价值区分专利池中的专利,而给专利池中所有的专利完全相同的许可费费率。而且,专利池也不考虑专利对于实施者的产品的重要性。同样,作为实际的RAND许可费费率,VIA Licensing 802.11专利费率的设定将会涉及法庭之前的关于获得质量技术的SSO能力的策略担忧,和阻碍创新的可能性。

……

558. 因此,不像MPEG LA H.264专利池,VIA Licensing 802.11专利池在鼓励广泛采用802.11标准上(通过买进的被许可人和许可人)没有取得成功。正如上文所述,RAND承诺的目的是获得标准的广泛采纳。那么理所当然,专利池获得得到标准的广泛采用度越小,那么相应该专利池成为RAND许可费费率的参考价值的相关性就越小。

559. 然而,VIA Licensing 802.11专利池具有特定的特征可以作为RAND许可费费率的指导。

560. 例如,Via 802.11专利池唯一专注于标准。它也同当前争议中的争议焦点的最终目的一样覆盖同类的产品。

561. 此外,法庭上无可争辩的证据演示了参与构成Via专利池的形成的参与者设计它是为了促使802.11标准的广泛采用RAND承诺背后的目的的一致。

虽然该专利池没有到达这个目的,但是该专利池所设定的许可费费率为该行业中什么样的特定业务被认为是RAND许可费费率提供了基准。而且,Microsoft的专家Murphy博士认为Via 802.11专利池没有获得大量的参与者可能暗示着为吸引被许可者而设置的许可费费率太高。

……

562. 基于该证据,法庭最终认为VIA Licensing802.11专利池对于Motorola802.11 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RAND许可费费率是参考,虽然没有MPEG LA H.264专利池的参考作用那么强。

563. 法庭也最终决定该专利池的会员将会为Motorola提供其从该专利池收到的两倍的许可费费率的价值。法庭基于其采用的与MPEG LA H.264专利池相同的证据和原理得出该结论。

c. 基于VIA 802.11 专利池的RAND许可费

……

【按权重分配许可费】

568. 正如上文所述,在庭审中Motorola声称它的24个美国专利对于802.11标准是必要的。

每个美国专利被分配100.00的国家权重因素,意味着指定给Motorola24802.11 标准必要专利总权重是2,400

同样,Microsoft声称它的7个美国专利对于802.11标准是必要的。

相应地,Microsoft802.11 标准必要专利总权重为700

569. Via许可802.11专利池的分摊算法基于专利持有者的专利的比例权重来确定许可费费率。因此,Motorola的比例是由其802.11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权重除以专利池的总权重。本案中,该数值是0.1019= 2,400 / 2,400 + 700 + 18,110.66 + 2,338),或者10.19 %。换句话说,Motorola的专利按照国家权重调整后将是总的VIA Licensing 802.11专利池的10.19 %

【计算单位产品的许可费】

570. 按照Motorola 802.11 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这种比例分摊,MotorolaVia许可802.11专利池中从Microsoft收取的许可费费率容易被计算为Microsoft在给定年份里给专利池支付的总费用的10.19 %。无可争议的事实是,Microsoft2011802.11合标产品的产量为14,263,000

按照VIA Licensing 802.11专利池的费率表,每件商品的许可费费率将为0.20美元。

因此,Microsoft2011年向专利池支付的总费用为2,852,600.00美元,Motorola收取其中的10.19 %也就是290,680.00美元。使用这个总费除以Microsoft802.11合标产品数量,2011MotorolaMicrosoft的每件商品将收取每单元0.02038美元(= $290,680.00 /14,263,000)。

571. 正如上文所述,上述每件商品的价值必须加上Motorola通过在Via许可802.11专利池的成员资格将获得的价值。该价值是许可费费率的两倍。因此,MotorolaMicrosoft收取的Motorola 802.11 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许可费为每单元0.06114美元,或每单元6.114美分

572. 将该计算值用于评估RAND许可费费率是保守的,并且由于以下两个原因,可能代表了接近最高许可费费率的值。

……

【摩托罗拉的专利对802.11标准的贡献度】

尽管这些专家认为Motorola的专利比VIA Licensing 802.11专利池中的专利更重要,但是法庭可能不采信而认为它们是不正确的。……

记录清楚地显示,Motorola802.11标准的任何领域都没有提供创新技术,而是对现有的技术进行改进。

576. 最后,法庭必须考虑Motorola对该标准的整体贡献。802.11标准所涉及的技术数量是巨大的。

……

法庭认定Motorola11个相关的标准必要专利专利仅仅构成了包含在802.11标准中的整体技术的一小部分。

 

577. 总之,法庭认为VIA Licensing802.11专利池是Motorola的标准必要专利的RAND许可费费率的参考,尽管没有MPEG LA H.264专利池的指导意义那么大。然而,按照法庭的RAND修正Georgia-Pacific因素分析,假想谈判中的双方都需要考虑VIA Licensing 802.11专利池是许可802.11 标准必要专利RAND许可费费率的惯例。而且,本案中,因为Motorola11个相应的802.11 标准必要专利专利对于802.11标准的价值很小,MicrosoftMotorola在(假想)谈判中所采用的每单元6.114美分的许可费可能比Motorola802.11 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合理RAND费率要高。

iv. Marvell Wi-Fi芯片【参考第三方许可费率】

578. 作为另外一个与Microsoft-Motorola 802.11 RAND许可费费率的比较,Microsoft使用第三方公司Marvell Semiconductor公司的许可费费率,支付其WiFi芯片的知识产权费用。法庭同意,基于假想谈判的因素12Marvell许可费费率可以为802.11 RAND许可费费率提供参考,因为Marvell作为第三方公司的经验趋向于在半导体许可行业建立行业惯例。

a. Marvell Wi-Fi芯片的背景【略】

b. ARM基准许可费费率

583.Jennifer OchsMarvell的知识产权诉讼主管)所称,Marvell认为支付给ARM1%许可费费率是一家半导体公司应该支付的知识产权许可费费率的一个合理的高上限

584. 这个“高上限”的结论部分基于这样一个事实,ARM的许可不仅包括专利,而且还包括如何设计芯片所需元素的指导。

【许可费的计算基数】

585. Marvell也认为ARM的许可费费率是一个合理的基准费率,因为该费率是基于芯片的出售价格,而不是基于嵌入芯片的终端产品的出售价格。……

例如,对装有芯片的价值80,000.00美元的Audi A8收取1%的许可费费率将会是800美元,相当于该芯片零售价的267倍。Ochs女士进一步证实,不仅基于消费者终端产品的许可费是高昂的,而且这样计算也是不切实际的,因为当Marvell出售自己的芯片时,它通常不知道客户将来是如何使用这些芯片的。

……

587. 因此,法庭认定MarvellARM的许可费费率说明了1%许可费费率代表半导体知识产权许可费费率的合理高上限

c. ARM基准许可费费率作为行业参考【参考行业惯例】

588. 如上文所述,法庭认为ARM许可费费率可以作为当前的RAND假想谈判中的一个参考点。更确切地说,法庭基于ARM许可费费率考虑修正的Georgia-Pacific因素中的因素12

……

590. MarvellARM支付的许可费费率为法庭提供了许可费费率的特定行业的惯例同上,因此法庭考虑以使用802,11芯片的1%的许可费费率,每个芯片34美分(取决于芯片的最终销售价格)作为Motorola802.11 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RAND许可费费率的指导。

v. InteCap分析【参考第三方的分析方法】

作为Motorola802.11 标准必要专利组合RAND许可费费率的第三个指导,法庭调查了一家叫做InteCap的咨询公司所做的分析,该公司在2003年为Motorola802.11 标准必要专利开发了一套专利评估模型。

a. InteCap分析的背景

591. 2003年,InteCap专注于评估专利组合。尤其是,InteCap的业务是以最大化专利许可收入为目的的评估专利组合,帮助客户获得专利的货币价值。

……

b. InteCap评估作为RAND许可费费率的参考

598. 法庭最后决定InteCap许可费将作为假想谈判中RAND许可费费率的参考。

……

c. 基于InteCap分析的RAND许可费

608. InteCap评估建议环节-3产品(例如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和游戏机)的许可费费率为0.1%。环节-3产品自然包括Xbox游戏机,它的售价一般在200.00美元和400.00美元之间。

609.因此,基于InteCap指导下的RAND许可费费率为每单元20美分到40美分。

610. 然而,法庭认为InteCap通过为组合分配了25%的整个802.11标准的价值,从而过高评估了Motorola802.11 标准必要专利组合对802.11标准的重要性。仔细审查了Motorola802.11 标准必要专利组合对于Microsoft的重要性后,法庭最终认为应用于Motorola的当前InteCap802.11 标准必要专利组合高估了其重要性,至少因素25是这样的。Gibson博士的证词证实了这一结论。Gibson博士认为Motorola802.11 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要比802.11标准整体技术的许可费费率1%要低。

611. 法庭最终认为在假想谈判中的MicrosoftMotorola可能看到Motorola802.11 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重要性要远低于InteCap的评估,基于因素25可能要相应的向下调整由InteCap评估的许可费费率。调整的InteCap评估许可费费率为每单元0.81.6美分。

612. 总之,法庭最终认为在假想谈判的过程中,MicrosoftMotorola应该合理考虑把InteCap评估作为Motorola 802.11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RAND许可费费率的指导。法庭进一步认定双方应该尽量向下调整InteCap许可费费率标准以抵消InteCapMotorola802.11标准必要专利组合对802.11标准的高估。因此,双方调整后的许可费费率为每单元0.81.6美分

C. Motorola 802.11 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合理许可费费率

【三项参考值】

613. 基于法庭的RAND修正Georgia-Pacific分析的因素12MicrosoftMotorola应该考虑VIA Licensing 802.11专利池、Marvell Wi-Fi芯片和InteCap评估作为Motorola 802.11 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RAND许可费费率的指导。……

614. 三个指导参考对RAND许可费费率的估算产生了以下方法:1VIA Licensing 802.11专利池说明许可费费率为每单元6.114美分;(2Marvell Wi-Fi芯片为ARM支付的许可费费率为每单元34美分;(3InteCap评估推理出的许可费费率为每单元0.81.6美分

……

【以三项参考值的平均值作为最终结果】

616. 对于处于假想谈判中的MicrosoftMotorola法庭最终决定了一种可以准确计算许可费费率的方式,就是以上三种指导参考取平均值。法庭认为在商业谈判中取平均值的做法是很常见的,所以法庭将在这里采用该方法。

617. 计算时,法庭使用InteCap评估的下限(每单元0.8美分)进行计算,因为InteCap评估是基于产品的最终价格收取的许可费。正如法庭的RAND修正Georgia-Pacific方法所解释,专利的许可费费率应该基于专利对标准和对被许可人产品的重要性进行定价。按照基于商品的最终销售价格这个分析方法,该许可费费率的波动将会很小。相应的,如果对于200.00美元的Xbox,每件收取0.8美分是一个合理的许可费费率,那么它对于以相同方式使用相同专利技术的售价400.00美元的Xbox也是一个合理的许可费费率。

618. 对于Marvell Wi-Fi芯片的许可费费率范围,法庭最终认为双方应该分割这个范围,也就是每件产品收取3.5美分将用于平均值的计算。

619. 因此,三个指导参考许可费费率的平均值是每件产品收取3.471美分(0.8 + 3.5 + 6.114/3)。

……

621. 因此,针对处于假想谈判中MicrosoftMotorola对于Motorola802.11 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许可费费率,基于RAND承诺,法庭采用每单元3.471美分的许可费费率。

【界定许可费率上限】

622. 接下来,法庭确定了Motorola802.11 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RAND许可费费率的上限和下限。正如上文解释的,在MPEG LA H.264专利池中,存在被许可人对RAND许可费费率上限堆叠的担忧。考虑到堆叠之后,法庭搜索了法庭记录,寻找上限应该是多少合适的问题。法庭的搜索结果由Microsoft提供了许可费费率的最高点:每件商品支付6.5美分。

……

624. Microsoft基于VIA Licensing802.11专利池提供每单元6.5美分,是假定Motorola已经加入了专利池能为许可人。正如法庭所解释的,该专利池为许可人提供的价值超出专利应收的许可费。法庭已决定其他价值是许可费费率的两倍。在提供每单元6.5美分时,Microsoft没有考虑到该额外价值。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法庭将许可费费率增加到每单元19.5美分(= 6.5 + 2×6.5并且认为该费率是MicrosoftMotorola支付的Motorola802.11 标准必要专利专利组合RAND许可费费率的上限。

【界定许可费率下限】

625.最后,法庭决定RAND许可费费率的下限。许可费的下限假定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是理性的并且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要获得专利的许可费。……

626. RAND许可费费率的下限将合理受限于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专利组合的价值。……

627. 不幸的是,法庭记录上几乎没有什么证据可以帮助法庭去确定下限。然而,法庭必须基于之前的证据提供一个下限。因此,法庭选择每单元0.8美分作为RAND的下限。该值代表了基于修正的InteCap评估作为RAND指导参考的低许可费费率。它还代表了基于法庭找到的RAND指导参考方法的最低许可费费率。

VII. 结论

法庭的判决如下:

MotorolaH.264 标准必要专利RAND许可费费率为每单元0.555美分;MotorolaH.264 标准必要专利RAND许可费费率的上限为每单元16.389美分;MotorolaH.264 标准必要专利RAND许可费费率的下限为每单元0.555美分。该许可费费率和范围应用于MicrosoftWindows产品和Xbox产品。对于其他使用H.264标准的Microsoft产品,许可费费率将采用下限为每单元0.555美分。

Motorola802.11 标准必要专利专利组合RAND许可费费率为每单元3.471美分;Motorola802.11标准必要专利组合RAND许可费费率的上限为每单元19.5美分;Motorola802.11 标准必要专利组合RAND许可费费率的下限为每单元0.8美分。该许可费费率和范围应用于MicrosoftXbox产品。对于其他使用802.11标准的Microsoft产品,许可费费率将采用下限为每单元0.8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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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一德主编:《FRAND案例精选》,科学出版社,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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