爬虫技术涉案大数据分析及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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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爬虫技术涉案大数据分析及法律解读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爬虫技术涉案大数据分析及

法律解读

 


   

爬虫技术作为一种前端获取网站信息数据的技术,在目前大数据应用的背景下,异常火热。但是由于使用者的不谨慎,也出现了很多涉案甚至涉罪情况。技术本身是无罪的,但是不代表使用技术的人也无罪。

许多律师在写一些关于目前爬虫技术的法律文章的时候,常常会将定点爬虫和搜索引擎爬虫给搞混淆,有的也给出了错误或者较为过时的定义与理解。作为不熟悉技术的法律人士,其实也在所难免。其实我们常常讲的爬虫技术,与搜索引擎的爬虫引擎是完全不同的,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对指定网站进行解析,自动并且批量获取前端展示的数据。简单来说,就是一种信息采集技术,“爬虫”的称呼,只是一种俗称,我更愿意科学地称其为“网站信息自动化采集技术”。本文以下所称的爬虫,皆为定向爬虫。

爬虫技术不是什么高深的技术,更不是什么“黑客技术”,甚至对于一些静态网站,一个大学编程初学者,都可以轻松掌握自动化采集信息的技术。目前主流的爬虫技术大致可以归类为两类:

1、           网站渲染后,通过正则表达式匹配前端代码,获取所需信息,以此往复。

2、           不通过网站渲染,或只经过少量渲染,直接通过网站的API接口进行动态调用。

技术含量高一点的爬虫技术,都是跳过网页静态内容的渲染,直接调用动态API接口,以达到最高效获取信息的目的。部分法律人士认为这是跳过了网站验证机制,我觉得得个案细分,毕竟绝大多数的网站(99%),API接口都是直接暴露的。

如果读者是法律从业人员,首先需要明确以下几点,可能才能更好的理解爬虫技术: 

 1、爬虫技术获取的信息全部都是网站公开信息(或面向爬取者公开)

2、爬虫技术不会获取任何被爬取网站的后台权限

     如果违背了以上两个条件,那就不是爬虫技术了,就是入侵计算机系统技术了,俗称“黑客”技术。下面,通过爬虫技术获取对裁判文书进行检索,给大家简单展示一下,爬虫技术近年来刑事案件获罪的情况,部分图表通过Python语言实现。

(样本检索关键词:爬虫、数据抓取、数据爬取,时间点截止至2019-11-15,并对不相干的文书进行了删除,其中一篇文书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写成了“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了修正。全部是一审、且二审未大幅度改判的文书数据。有效文书共计22篇。)

 

爬虫技术涉案大数据分析及法律解读


涉案罪名数量及比例(饼图)


 



 


罪名

最短刑期(括号内为缓刑)

最长刑期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八个月(一年)

四年六个月

侵犯著作权罪

三个月(三个月)

四年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一年六个月

一年六个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年六个月

三年六个月

盗窃罪

八个月(一年)

四年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五个月(六个月)

六年

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三年(五年)

四年六个月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二年六个月

二年六个月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十个月

一年零七个月

 

(刑期比较,仅以检索到的文书为样本)


 

 

(涉案文书地域分布情况)

 

总结:

以上文书案例,最早的裁判时间为2014-07-07(郑×等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最晚的裁判时间为2019-10-28(北京瑞智华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嘉林、黄健等违法运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从数据中可以看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重灾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则是样本中刑期最重的罪名。

样本中较为受人关注的案件有“上海晟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侯明强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俗称“今日头条爬虫案”。感兴趣的读者可以搜索笔者的另一篇文章《爬虫获取数据获刑案件解析及无罪论点探讨》

如果你是程序员读者或者大数据从业者,亦或者是爬虫工作室,如何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防职业风险呢?笔者在此不做过多阐述,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供参考:

1、       不爬取目标网站的个人信息内容以及公民隐私;

2、       不交易爬取的目标公司的商业数据;

3、       对有版权的内容的爬取应审慎,未获授权商业使用则违法 

值得注意的是,在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利用爬虫技术获取信息,不违反法律。但是,超出授权内容,再次使用,则有可能触犯法律。举例来说,你获得用户的授权,利用爬虫技术调用该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触犯法律。但是未经该用户许可,再次使用该用户个人信息,甚至利用该信息牟利,则严重违反法律。

最后,笔者想要强调的是,不是公开的信息爬取就是不违法的。比如网站的用户信息,一样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在处罚爬虫从业者的同时,网站对个人信息的公开化处理,更应该受到行政处罚,不应将爬虫程序员送进牢房而得到豁免。比起不懂法的小作坊程序员,大公司对用户信息数据的滥用和疏于管理,更加令人不齿。对于公检法工作者以及律师工作者,在面对此类刑事案件中,不要听到爬虫技术,就将其妖魔化,关注的重点,还是应该放在获取方式的合法性上,对绝大多数情况下来说,对于公开信息的获取,是很难定义为“非法手段”上去的,因此一定要慎重。对于商业领域的内容竞争,在民事领域有法律适用的,不要轻易“以刑代民”。不仅会给行业的普通从业者带来恐慌,也会做出负面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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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资料:虞元坚律师,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律大数据领域资深从业者,尤其擅长互联网知产和技术领域法律纠纷,全栈网络工程师(Linux运维、数据库、后端开发、前端开发等),爬虫技术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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