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法律行业面临的利好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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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大数据时代”法律行业面临的利好与挑战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来源 | 华宇元典法律智能

作者 | 吴敏功



01

“大数据时代”的序幕已然拉开

人类对未来的想象总是先行于当下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早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计算机领域的相关专家就已围绕“人工智能”展开探索。

近年来,伴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社会生活的日益电子化,人类生产生活产生数据的指数级增长使得“大数据”“人工智能”真正走进大众视野。据IDC于2019年监测统计显示:2020年全球数据总量预计将达到44ZB,这一数字相当于可观测宇宙中星星数量的40倍,2025年这一数字预计增长到175ZB,单个用户下载这一数据总量,在25MB/S的网速下,需要18亿年。可以说,人类社会各行业已开启大数据时代的新篇章。

依托于这些海量数据,机器加以学习后,逐步变的愈发智能:体育竞技领域,智能机器人AlphaGo成功击败人类的围棋高手;道路交通领域,无人驾驶技术已在上海等地局部区域落地开花;甚至在一贯谨慎、保守的医疗领域,国内外有关企业研发的智能医疗辅助系统也已初现规模。

就法律行业而言,我国已建成了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开近亿篇文书;随着“云庭审”审判方式的不断推行,以庭审视频等其他形式产生的数据也在快速增长。法律行业的智能化建设正如火如荼地推进:“智慧法院”、“智慧检务”走进大众生活,各大律所也愈发重视运用现代化手段武装执业人员,法律行业的“大数据时代”的序幕也已拉开。



02

“大数据时代”法律行业面临的利好

  • 法律生产力的极大提高

如果说哪些主体对法律智能化抱有强烈的期许,一线办案人员当为其中之一,在法检系统,案多人少的矛盾长期困扰着办案人员,伴随全面依法治国的加快推进和“立案登记制”等一些列司法改革政策的落地,社会大众的法律服务需求不断增长,在短期司法从业人员无法实现快速增长的现实情况下,法律智能技术可助力这一问题的缓解。


依托大数据而研发的各种系统不仅在案件的信息录入、案件流转等程式化、重复性事务中大有所为,同时具备案件信息自动提取、证据关联的智能分析、法律文书一键生成等功能的法律智能产品,可以辅助办案人员更为有效地厘清案件事实、更为迅速地抓住案件的争议焦点,从而又快又准地作出结论,随着机器学习能力的不断提高、法律AI系统的理解、推理、决策能力同样会不断增强,可以预见,大数据时代的智能产品还将继续助力提高司法人员的办案效率。


了解相关例证,如华宇与北京、浙江等地法院、检察院系统共同研发的“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捕诉一体化办案辅助系统”“睿法官”“凤凰智审”等产品,可以更深地感受到智能产品对办案效率的提升。


  • 法律服务成本的不断降低

法律服务成本的高低与法律从业者办案效率的高低息息相关,对法律服务提供者本身而言,其自身办案效率的提高可以降低其单位案件提供服务的成本;对当事人而言,大数据时代另一项技术的发展则有望使其真正受益:随着面向当事人的法律智能问答技术不断发展,在法律智能问答产品自身的推理、决策能力达到一定程度,与用户的交互能力获得巨大进步后,对于诸如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一般性的法律事务,“智能法律咨询”产品或许可以满足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在成本方面,依托其规模性,“智能法律咨询”产品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借助其价格优势,对于一般性的法律事务,一般民众获取法律服务的成本可能大大降低。


  • 法律检索技术实质性的飞跃

法律检索不仅关系法律服务成本的降低、服务效率的提高、而且关系相似案件的发现、法律适用结论的正确与否,对法律人的重要性自不必多言。


在通用检索领域,自谷歌引入知识图谱技术以来,用户真切的感受到了其在检索结果精准性方面的进步。


在法律行业,引入法律知识图谱可获得类似效果,法律搜索引擎将以法律要素相似的方法进行检索,由主要匹配与被检索对象属性相似、文本相似的案件,转向匹配与被检索对象含义相似的案件,其在检索的精准性、效率性方面,可谓实现了质的飞跃。


尽管当前技术发展可供支撑要素式检索的案由、罪名还比较有限,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技术的发展,要素式检索方法也将趋于成熟、稳定,可以预见,这一检索方式将极大便利法律人的检索需求。


  • 公平正义的有力保障

公平正义可谓法追求的核心价值之一,在立法层面,立法机关日益重视科学立法,强调以“良法”为法的公正实施奠定坚实基础;在法律适用方面,历次司法改革都将实现司法公正作为改革的核心目标之一,为此,两高等单位通过发布指导案例、建立健全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等系列手段促进法律适用与裁判尺度的统一。


步入大数据时代,依托日益丰富的数据库、大数据时代的各种技术手段、结合统计学等学科中的分析工具,可以广泛开展法律实施效果的观察,特别是对法律条文中内涵宽泛、理论上各方理解分歧显著的内容进行大数据观察,使观察结论成为了解司法实践、评估立法水平的重要手段。


以刑事法学界热议的“精准量刑”问题为例,近年来量刑问题在法律适用公正性中的地位日益得到重视。尽管各界对能否利用大数据辅助量刑仍存在诸多争议,但在我国当前阶段的国情下,结合过往单纯由法官进行量刑的实务情况,相较于部分地区运用大数据辅助量刑的实践结果,运用大数据辅助量刑仍获得不少肯定性评价,运用大数据辅助量刑仍被有关机关赋予较高的期望值,当然大数据辅助量刑的实施并不能一蹴而就,运用大数据辅助量刑的部分法理基础仍需不断论证,支撑大数据辅助量刑的技术手段仍需不断突破,相信经过扎实的努力,大数据在促进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统一方面可以发挥重大作用。


  •  法学研究素材的极大丰富

近年来,运用海量裁判文书开展法学研究的学术文章如雨后春笋般涌出,传统上,法学研究者在获取研究资料时,大多依赖小范围内的调研、抽样等方式收集研究资料,步入大数据时代,随着数据库的不断丰富和各项技术的不断成熟,对研究对象进行趋向全量化的观察成为可能,获取研究资料的成本也将大大降低、效率不断提高,这无疑为法学研究运用定量分析方法开展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当然,这并非排斥运用“参与观察、深入访谈”等定性分析研究方法继续开展法学研究,期待运用各种研究方法的产物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共同推动法学研究水平的提高和繁荣。



03、

“大数据时代”法律行业面临的挑战

“科技是把双刃剑”,大数据作为“技术进步”的典型产物之一,无疑也是把双刃剑,步入大数据时代,法律行业需要应对系列挑战,其中较为典型的为:如何避免裁判文书等司法数据对公民隐私与个人信息的过度侵犯;如何科学定位智能产品在法律运行中的角色、平衡大数据运用与法的不同价值之间的关系等。


  • 裁判文书公开等可能对公民隐私与个人信息造成侵害

就目前的数据库而言,以裁判文书为基础文本数据占据主要地位。在我国,裁判文书公开承担着保证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功能,但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裁判文书必然包含大量的公民信息甚至个人隐私。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已未雨绸缪,已连续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多个文件,指引公布主体科学、合理公开裁判文书,避免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与隐私造成不当侵犯,但受制于实践中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文书公开并未达到理想的效果。


目前的裁判文书中,仍有个别文书存在诸如对公民身体状况、受害人信息(特别是性犯罪等特定案件中受害人信息)的不当披露;即使在符合文书屏蔽规定的情形下,对已公开的文书,仍可能通过多种手段对其中的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这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巨大困扰。


除此之外,随着“庭审直播”方式的流行,对庭审直播中公民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屏蔽面临更大的挑战。


为此,需要一套完善的信息屏蔽系统、科学的指引规范,为公民个人隐私与信息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 人工智能技术可能存在的“可解释性”问题

在人工智能技术由“专家系统智能”向“计算智能”演变的过程中,人工智能技术的不透明和不可预测性会随之增强。


近年来,“大数据杀熟”“价格歧视”成为社会公众热议话题之一,显现出大数据技术被不当利用后产生的不利后果。在法律行业,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内的深度应用,特别是运用算法作出司法结论的情形下,如果这一过程未经相关主体充分论证、未被决策者充分理解,则可能产生损害法的公平正义和当事人权利的重大伦理危机。


全球范围内,以“威斯康星州诉卢米斯案”为代表的典型案例已引起了对运用算法技术得出司法结论正当性的广泛讨论;在国内,早期“电脑量刑”的实践已销声匿迹,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仍被限定在“辅助”地位,且在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法律人工智能产品只能被限定在辅助司法官办案的角色。


当下,对于如何科学定位智能产品在法律运行中的角色这一问题,需要予以理性认识,算法技术支撑下的法律智能产品应用于哪些领域不涉及法律伦理危机,运用于哪些场景下,需要经过严格评估和风险管控,有待深入探讨和充分论证。


未来,随着人类对人工智能技术认识的不断深入,算法的“黑箱”或许可以被揭开或得到解决,这依赖于人工智能、法学理论的双重发展引领其实现科技向善。当然,法律根植于各国自己的民族文化之中,法律人工智能技术在各国运用的具体场景也需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作出最符合自己国情的选择。


  • 法律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历程的漫长与艰辛

当下的法律人工智能技术仍处于发展的“史前阶段”,“有多少人工就有多少智能”常被法律科技从业者用来自嘲,法律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真实当下”的确与此有些相似。特别是受制于法律行业规则的复杂、严谨,人工智能技术要在法律行业取得重大突破需要付出更为艰辛的努力。


目前,奠定法律人工智能基石的法律数据仍然处于原始积累阶段,作为法律人工智能技术获得认知力基础的法律知识图谱还不能实现自下而上的机器构建,法律知识库的构建仍然需要大量人工进行干预,不免使得知识图谱存在较强的主观性、法律数据的获得成本过高,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大量的成本投入,还需要探索科学的方法,确保底层数据的准确、高质量。


由法律人参与甚至主导的法律人工智能发展之路,不仅需要法律人具备深厚的法学素养,还需要其学习计算机方面的有关知识,人才培养、技术进阶之路绝非朝夕之内可完成,法律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需要经历漫长历程。



04、

理性拥抱大数据时代

尼尔·波兹曼曾言“每一种新技术都既是包袱又是恩赐”,人工智能以其强大的变革能力,既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强大动能,也可能挑战人类社会现有的运行法则,使人类产生“被控制、被支配”的恐惧。


当下,面对大数据技术在法律行业的应用,社会各界存在不同声音,甚至抱有完全相反的看法,这完全可以理解,目前,围绕人工智能本身的内涵外延就存在诸多争议,法律本身也追求不同价值,并平衡各种价值间的冲突。


面对法律行业在大数据时代的发展,需要保持头脑清醒、理性看待各种利弊。完全排斥数据革命、抵制大数据技术在法律行业的应用,既不现实更不理智。


事实上,现阶段的人工智能技术还远未达到令人恐惧的地步,大数据技术在法律行业的应用也并未有损法的公平正义的底线,我们有足够的时间、智慧来论证大数据技术在法律行业的下一步应用。


当下充分认识人工智能技术给法律行业带来的利好,对其加以恰当利用,可以缓解法律需求与法律服务日益严峻的矛盾,促进法律人生产力的解放。


拥抱大数据,不代表我们盲目追求法律行业的智能化而放弃人的主体地位,更不是忽视甚至放任大数据技术可能产生的弊端。我们需要对大数据时代法律行业面临的各种挑战展开充分研究,引导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律行业的应用朝向健康的方向前进。



以上是关于“大数据时代”法律行业面临的利好与挑战的主要内容,如果未能解决你的问题,请参考以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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