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比特币,看这一篇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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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了解比特币,看这一篇就够了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个月之前,美国最大的加密货币交易所Coinbase在纳斯达克上市,加密货币进入了新的时代。现在,每个人都应该全面了解比特币等加密货币、数字货币的基本含义,还有他们在国内的发展前景。
作者 | 毕秀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来源 | 中国企业家俱乐部
近期最重要的数字货币里程碑事件为成立于2012年的美国最大的加密货币交易所Coinbase(COIN.NASDAQ)于2021年4月14日在纳斯达克交易所直接挂牌上市。Coinbase成为美国加密货币平台第一股,业务覆盖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该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帮助投资人交易、存储或者借入加密数字币。据报道[1], Coinbase上市首日收涨31.31%,截至收盘报328.28美元,总市值超过645亿美元,在盘中交易时市值一度达到1050亿美元。Coinbase2021年第一季度初步业绩显示其净利润从3200万美元攀升至8亿美元。Coinbase上的绝大多数交易都涉及购买比特币和以太币,这两种货币在过去一年中分别上涨了800%和1300%,创下了历史新高。Coinbase的股东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西班牙对外银行(BBVA)和IDG Ventures、日本东京银行Bank of Tokyo、美国大牌金融机构保险巨头USAA、日本三菱金融集团MUFG等知名传统金融机构等知名机构。
据报道[2],截至北京时间2021年4月17日,1比特币可兑换61,752美元。据报道[3],2021年2月,特斯拉宣布已经买入了价值15亿美元的比特币,并且宣布可以用比特币购买特斯拉汽车。并且[4],特斯拉选择将比特币计入无形资产并体现在其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2020年度报告(10K)中。调研数据显示,目前已有至少15家美国上市公司合计持比特币超10万枚,总价值近47亿美元。在香港上市的中概股美图公司(1357.HK)也在公告[5]中宣布购买了比特币和以太坊,价值已达到1亿美元。
比特币的价格从2009年诞生时的不到1美分到目前的6万多美元,几乎成为全球最有投资价值的标的之一。笔者的一些客户表现出对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浓厚兴趣,也有部分客户从事与“挖矿”等与比特币有关的业务活动,为了更好的服务客户,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探讨:比特币的基本含义(含义、特征、与区块链、虚拟财产、数字货币的关系、中国及其他国家对比特币的监管态度等)、与比特币有关概念的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比特币及相关交易活动的未来发展趋势。同时,笔者亦希望能抛砖引玉,与各位共同学习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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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的含义[6]
1. 概念
比特币(Bitcoin)是一种用户自治的、跨国界的、去中心化的网络加密虚拟货币,是一种结合了开源软件工程模式、密码学原理和工作量证明机制,在P2P等网络和分布式数据库的平台上产生的具有货币发行交易和账户管理的开源程序[7],其外在的表现形式为由计算机生成的一串串复杂代码。
2. 比特币诞生
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爆发全球金融危机之时。2008年11月1日,一个自称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的人在P2P foundation网站上发表了《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Bitcoin: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比特币就此面世。2009年1月3日,比特币创世区块在芬兰赫尔辛基诞生。
3.其他几个常见名词
在比特币领域,通常会涉及 “矿工”、“挖矿”、“矿场”、“矿池”、“矿机”,该等名词均是都是形象的比喻和说法。矿工需在矿场(通常为互联网数据中心(Internet Data Center,简称IDC),即在电力成本低廉的地方架设矿机的地方)里使用矿机(即装有专业挖矿芯片的电脑)“挖矿”(“挖矿”指使用矿机进行运算)进而获得比特币。矿场运营商在“矿池”[8]里为客户提供矿机托管服务并收取托管费,或者利用自己的矿机自营挖矿取得挖矿收益,作为企业的收入。矿工通过向矿池贡献算力的方式实现共同挖矿,并分享挖矿回报。
4.比特币运行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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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的主要特征
1. 稀缺性
比特币的本质[10]是一堆复杂算法所生成的特解。特解是指方程组所能得到无限个(其实比特币是有限个)解中的一组,每一个特解都能解开方程并且是唯一的。挖矿的过程就是通过庞大的计算量不断的去寻求这个方程组的特解。由于比特币系统采用了分散化编程,所以在每10分钟内只能获得25个比特币,根据算法,大概到2140年,流通的比特币上限将会达到2100万个特解。比特币系统通过编码来抵御通胀以防止他人对这些代码进行破坏。
比特币是一种新型的虚拟货币,依靠特殊的算法通过大量计算产生而来,而根据严密的计算,比特币的存量有限,可用来套现。据报道[11],2014年1月,Overstock开始接受比特币,成为首家接受比特币的大型网络零售商。另据报道[12],全球最大的在线支付平台PayPal宣布,将与三家比特币支付服务商合作,试水比特币支付。
2. 流通性
比特币是第一种分布式的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是比特币的基本特征之一。比特币不由中央银行统一发放,比特币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上管理。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可以挖矿、购买、收取、出售及使用比特币;比特币没有繁琐的额度与手续限制;比特币跨国交易无需经过外汇管制及监管,即可顺利实现全球流通。
3. 持久性
比特币价格可能波动、崩盘,国家政府可能宣布比特币非法,但比特币和比特币网络难以在全球同步消失。比特币无发行中心,比特币会持续存在。
4. 安全性
比特币的安全性主要体现在:(1)比特币的基础支付体系是安全的,在比特币在交易过程中无法辨认用户身份信息,操控比特币需要私钥,比特币可以被隔离保存在任何存储介质,仅有客户自己可以获取比特币;(2)任何个人或组织,只要控制一种虚拟货币网络51%的运算能力,就可随意操纵交易及币值,目前控制比特币网络51%的运算力所需要的CPU/GPU数量是天文数字,难以实现。
5. 比特币的优势及弊端并存,其弊端主要体现在:
(1)比特币价格不稳定,投机性强。
尽管比特币因挖矿消耗的计算处理能量具有一定价值,但比特币是否存在内在价值一直存在争论;大量炒家介入,比特币价格波动极大,回顾比特币十余年的发展历史[13],比特币价格波动频繁,曾三次出现泡沫时期(即价格在短期内大涨大跌)。比特币的价格并不稳定,呈现“过山车”式的涨跌起伏。例如,2017年12月17日,比特币达到19,850美元,而在2018年11月25日,比特币跌破4000美元大关。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指出[14],货币应该作为一般等价物用于交易,但是目前比特币已经成为投资品,很多人购买就是为了囤着赌上涨,比特币没有太多的实用价值。
(2)比特币交易平台及支付软件等存在隐患
比特币并非国家的主权法定货币,没有国家的背书和集中的管理及保护,比特币的外部空间存在隐患,比特币衍生的交易所和支付软件的安全性存在不稳定性。比特币交易平台通常是一个网站,而网站会遭到黑客攻击,或者遭到主管部门的关闭。据报道[15],总部设在日本的曾经世界最大规模的比特币交易所运营商Mt.Gox于2014年2月28日宣布,因交易平台的85万个比特币被盗一空,公司已经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据报道[16],除了勒索软件,“为比特币而生”的挖矿病毒、木马也层出不穷,据360安全中心《2013年第三季度安全报告》显示,比特币投资者正面临比特币“挖矿木马”、投资账户盗号以及交易市场沦陷三类威胁,最近一月木马变种已达一万个。此外,部分国家包括我国出于维护金融主权及安全等因素之考虑,关闭了在其当地的比特币交易场所。
(3)比特币监管较弱,为部分不法之徒提供了便利
由于比特币缺乏监管,部分不法之徒用比特币作为交换工具,从事违法活动。如2011年起运营的一家名为“丝绸之路”的暗网毒品交易网站[17]使用比特币交换,网站上有海洛因等毒品售卖,甚至提供杀手。近年来,不少不法分子通过购买比特币为其非法所得进行洗钱,已经引起了各国金融监管及司法部门的关注。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代理总裁利普顿(David Lipton)在纪念布雷顿森林体系成立75周年会议上表示[18],“这些新工具旨在以互联网改变信息的方式来改变支付,确保交易安全保密、实时完成且近乎免费, ……我们识别了几类风险:出现潜在的新垄断企业,会影响个人数据货币化的方式;冲击较为弱势的货币和美元化的扩张;为非法活动创造机会;威胁金融稳定以及企业发行货币并赚取大量利润(此前为央行的职能领域)的挑战。……
(4)能源消耗大
世界各地的矿场正在紧锣密鼓的挖掘比特币,以至于其目前的能源消耗超过了整个瑞士。比特币目前的用电量约占全球供应量的0.21%,相当于7座进阶版气冷反应堆(AGR)核电站的发电量。比特币每年消耗约59太瓦时的能源,而整个瑞士每年能源消耗约为58太瓦时[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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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与区块链、代币、虚拟财产、
数字货币的关系及在我国的监管
1.比特币与区块链
区块链[20]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区块链(Blockchain)概念的诞生与比特币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如前文所述,均为比特币之父本木聪同步提出,区块链本质上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数据库,同时作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是一串使用密码学方法相关联产生的数据块,每一个数据块中包含了一批次比特币网络交易的信息,用于验证其信息的有效性(防伪)和生成下一个区块。比特币对等网络将所有的交易历史都储存在区块链,区块链在持续延长,而且新区块一旦加入到区块链中,就不会再被移走,区块链是对所有比特币交易历史的记录。但同时区块链技术又独立于比特币,离开比特币的区块链理念及由此形成的区块链技术被广泛应用,我国政府鼓励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并赋予区块链技术产业战略地位。[21]
2.比特币与ICO代币
比特币与ICO代币均为区块链的产物,但两者并不相同。
ICO代币[22]以企业通过智能合约发行的,首要是以融资为目的,将代币加入自己的商业模式中,可以有项目分红。数量一次性就分配妥当,虽然ICO代币也是基于区块链技术而生,但ICO代币并非去中心化。ICO代币的价值取决于发行ICO代币的企业运用代币的商业模式。比特币是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与ICO代币项目并无关系。
ICO项目质量参差不齐,不少投资者无法辨别其中的风险。出于维护金融秩序的考虑,2017年9月4日,央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简称“94公告”),“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监管部门禁止代币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代币融资平台不得再从事虚拟货币中介业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也不得接触ICO行业。ICO代币发行将可能被认定为触发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2017年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市金融办等对比特币中国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该企业是否未经许可或无牌照开展信贷、支付、汇兑等相关业务;反洗钱制度落实情况;资金安全隐患等。2017年1月12日,央行营业管理部也在北京进驻“火币网”、“币行”等交易平台。比特币中国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于2017年9月14日起停止新用户注册,2017年9月30日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停止所有交易业务[23]。
3. 比特币与虚拟财产
(1)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24]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虚拟财产具有存储于特定网络空间,具有排他性、去中心化、开放性、自治性、信息不可篡改、匿名性。可见,比特币为一种虚拟财产。
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与大家熟知的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如“Q币”“星钻”“点券”)及虚拟道具(如游戏中的角色、武器、装备、皮肤等)等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比特币没有发行者,且比特币在部分国家和地区可以与法定货币进行兑换、交易;而游戏虚拟货币通常为游戏运营商开发,并在虚拟环境下被使用,并非由市场决定和控制。
(2)我国对虚拟财产的监管
《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①游戏虚拟货币的监管
文化部等监管部门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监管和执法要点指引》《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等多项规定加强对网游虚拟货币的监管。根据上述监管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游虚拟货币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只能用于消费发行人所运营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除了终止游戏运营的情况下,网游虚拟币不能兑换为法定货币;某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可以在用户之间进行有限的交易。
②比特币的监管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简称“289号文”),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可见,我国主管部门对游戏虚拟货币、比特币的监管态度是一致的,即认可其作为一种虚拟商品的性质,但不得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我国目前有关比特币的规范性文件主要集中于289号文及94公告。
(3)我国司法实践对待虚拟财产的处理
①游戏虚拟货币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待游戏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财产的态度基本上是一致的,即网络游戏消费者对其在游戏中使用的虚拟货币、游戏道具享有民事权利,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和特征,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损失金额的可在参考消费者充值、游戏公司过错及补偿方案等方面认定其赔偿金额[25]。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发表的《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认定与保护》[26]一文中进一步认为虚拟财产“属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交易的特殊财产,故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该文体现了司法机构在审批实践中的基本态度。
②比特币
中国现行的法规政策并不禁止个人或机构持有比特币,比特币属于 “网络虚拟财产”。如在“闫向东等与李圣艳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案件”[27]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3689号判决书就认为:要获得比特币,既需要投入物质资本用于购置与维护具有相当算力的专用机器设备,支付机器运算损耗电力能源的相应对价,也需要耗费相当的时间成本,该过程及劳动产品的获得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同时比特币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进行转让,并产生经济收益。因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故其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比特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从事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挖掘”和“矿机”的生产等业务,我国并未加以严格限制,如“比特大陆”“嘉楠耘智” 等企业在全球的矿机生产量名列全球前两名,占据领先份额,该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前述业务,在我国并未受到限制。
4. 比特币与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Digital Currency),但是形式非常多样。英格兰银行对于数字货币的定义为:“数字货币就是仅仅存在于电子形式的资产。” 数字货币包括央行数字货币、密码货币、虚拟货币等等。[28]比特币之后又陆续出现了以太坊(Ethereum)、达世币(Dash)、卡尔达诺(Cardano)以及比特股(BitShares)等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
(1)央行数字货币
央行数字货币是指由一国的中央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其本质为一国的法定货币的数字化,亦可被称为法定数字货币[29]。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研究的法定数字货币被称为Digital Currency/Electronic Payment(DCEP)。2019年10月28日,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黄奇帆在首届外滩金融峰会上表示,目前我国央行推出的数字货币(DCEP)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推出的全新加密电子货币体系。DCEP将采用双层运营体系,即人民银行先把DCEP兑换给银行或者是其他金融机构,再由这些机构兑换给公众。DCEP的意义在于它不是现有货币的数字化,而是M0的替代。它使得交易环节对账户依赖程度大为降低,有利于人民币的流通和国际化[30]。中国人民银行于2020年10月23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为发行数字货币提供法律依据。同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2)加密货币
加密货币在牛津词典中的定义是“可用于在线买卖而无需中央银行的任何电子货币系统。”韦氏词典定义为:“仅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任何形式的货币,通常没有中央发行或监管机构,而是使用去中心化系统来记录交易并管理新单位的发行,并且依靠加密技术来防止伪造和欺诈性交易”[31]。加密货币是数字货币的一种。加密货币交易通过区块链网络处理和完成。比特币、以太币等是典型的加密货币。我国政府目前对比特币等密码货币的态度及监管详见本文“一、比特币的基本含义(三)比特币与区块链、代币、虚拟财产、数字货币的关系及在我国的监管”。
(3)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的概念更广泛,在欧洲央行将去中心化的加密货币等也纳入到了虚拟货币的范畴[32],但本文探讨的虚拟货币主要包括两种情况[33],一种是大家熟悉的游戏币,可以购买装备;一种是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使用最广泛的当属腾讯公司的Q币,可用来购买会员资格、QQ秀等增值服务。有关虚拟货币与比特币的区别详见本文“一、比特币的基本含义(三)比特币与区块链、代币、虚拟财产、数字货币的关系及在我国的监管”。
可见,比特币属于数字货币的加密货币,不同于数字货币中的央行数字货币、游戏虚拟货币。央行数字货币为法定货币的电子化形式,由央行统一发放、监管;而比特币去中心化,任何个人、组织均可参与挖掘比特币,并无统一的监管;游戏虚拟币由运营商统一发放,限定于某项特定情境下的虚拟财产,可以用于交换特定虚拟环境下的货物或服务。在我国,加密货币、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代替法定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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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比特币的态度
目前,各国或地区对比特币的态度不尽相同,以中国为代表的禁止比特币代替法币购买实物并在市场上流通,也有以美国等为代表的允许比特币购买相关实物。
1.国外部分国家的态度
德国:2013年6月底德国议会决定持有比特币一年以上将予以免税后,比特币被德国财政部认定为“记账单位”,这意味着比特币在德国已被视为合法货币,并且可以用来交税和从事贸易活动[34]。
美国:2013年,美国政府承认比特币的合法地位,使得比特币价格大涨。[35]2013年8月,美国德克萨斯州地方法院法官阿莫斯-马赞特在一起比特币虚拟对冲基金的案件中裁定,比特币是一种货币,应该将其纳入金融法规的监管范围之内。[36]
日本:日本政府率先从正面界定了“虚拟货币”(日文:仮想通貨,英文:Virtual Currency)的法律含义,并要求“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商”完成登记注册程序,才能向日本居民提供虚拟货币兑换服务[37]。
2. 中国对比特币的态度
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财产及加密货币,其自有的弊端使其难以成为法定货币,中国政府为了保护广大群众的利益,保障人民币的主权货币的法定地位,维护金融稳定,防范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风险,并没有赋予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货币的法定货币地位,仅认可比特币等加密货币以一种虚拟财产的形式存在,同时禁止比特币等加密货币在中国国内开展与法定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在中国境内以法定货币的身份从事相关活动。
目前我国对比特币的规范性文件主要体现为289号文及94公告,效力级别只是部门规范,但是体现了我国目前对比特币的管制态度。
我国司法实践就与比特币有关的纠纷也基本上围绕该等政策文件做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决。其要点总结如下:
(1)目前法规政策规范的主体明确为“融资主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适用范围并未扩展至普遍的民商事主体。
(2)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并未禁止境内个人和机构交易和持有比特币资产。
(3)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法定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如果比特币不以法定货币身份从事活动,则不属于国家禁止的交易行为,也应进一步区分比特币在其与法定货币的交易中的角色是一般的虚拟财产与法定货币的关系还是货币与货币之间的关系[38]。
(4)我国对与比特币有关的禁止性的交易活动采取了列举的方式,除以下该等列举活动为我国禁止外,与比特币有关的其他活动目前并未明确禁止。
禁止的交易活动包括: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2021年4月18日晚间,博鳌亚洲论坛副理事长、中国人民银行前行长周小川表示,要区分数字货币和数字资产,对于比特币这类数字资产,并非现在要下结论,但是”要提醒,要小心,“在中国,金融创新的东西都要说清楚它对实体经济的好处”。
央行副行长李波在2021年4月18日在博鳌亚洲论坛2021年年会数字支付与数字货币分论坛上指出,比特币和稳定币是加密资产。加密资产是投资的选项,它本身不是货币,而是另类投资品。加密资产将来可能发挥的主要作用是作为一种投资工具或是替代性投资。李波还表示,如果稳定币等加密资产能够成为广泛使用的支付解决方案的话,就需要一个更加强有力的监管规则,也就是说,要比比特币现在所接受的监管规则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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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比特币有关概念的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
94号公告后,在我国境内不允许设立进行比特币等密码货币交易的平台,但与区块链技术有关的从事的与计算机设备及芯片制造、互联网传输、AI人工智能等业务相关的企业在我国境内并未禁止其运营,相关境内企业仍可继续上市。典型案例为:嘉楠科技、比特大陆境内外上市。
(一) “区块链第一股”嘉楠科技美国纳斯达克上市
北京时间2019年11月21日22时,全球第二大比特币矿机厂商嘉楠科技登陆纳斯达克。至此,该股票成为首家上市的大型比特币矿商。开盘价报12.60美元,较发行价9美元涨超40%。开盘后股价就下行,最低跌至8.21美元,最终收于8.99美元[39]。
嘉楠科技的境内主体公司为杭州嘉楠耘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嘉楠耘智”),嘉楠耘智成立于2013年,主营业务为专用集成电路(ASIC)芯片及其衍生设备的研发、设计及销售,并提供相应的系统解决方案及技术服务。经网络核查[40],嘉楠耘智2017年营业收入达13亿,同比增长超过4倍;2017年净利润为3.6亿,同比增长6.9倍。而公司2015年的利润才151万,2年时间爆增了23700%。公司仅有9名销售人员,在2017年为嘉楠耘智赚了13亿元。
但嘉楠耘智上市之路可谓“一波三折”,根据网络查询[41],
(1)2016年,嘉楠耘智曾试图在A股“借壳上市”,6月,鲁亿通(300423)发公告,拟 30.6 亿元收购嘉楠耘智,但停牌半年后宣布终止。
(2)2017年8月,嘉楠耘智申请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但是又遭到全国股转公司与券商前后三轮反馈问询,这次挂牌最终又偃旗息鼓。
根据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目前,公司产品的客户主要是从事比特币投资业务的需求者,此类客户群体需要部署几千至几万台区块链计算设备(俗称‘矿机’)的大型机房(俗称‘矿场’)来获取比特币。此类客户为区块链计算设备的终端用户。其次,公司产品的另一部分客户为从事互联网设备供应或区块链相关行业的公司,此类客户自行开发销售渠道,购买公司产品的用途为转售从而获取收益。此类客户非区块链计算设备的终端用户。”
股转系统的一系列问题更是“针针见血”,结合中国监管部门对比特币交易的相关政策对公司的持续营利能力提出质疑,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请主办券商、律师、 会计师结合央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及对中国比特币相关市场的影响、期后业务开展情况等,从上下游产业联动等方面就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经营稳定性、是否符合持续经营能力挂牌条件等发表明确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的主要产品为以专用集成电路芯片为核心的 AvalonMiner 数字区块链计算设备,公司客户采购区块链计算设备主要用于参与比特币区块链网络的交易记账,从而获得新发行比特币的奖励,获得收益。“9 月 14 日起,包括比特币中国、火币网、OKCoin 币行在内的多家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陆续宣布,将关停平台或人民币交易业务。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虽然未否定比特币本身,但对比特币交易产生较大影响,而公司客户采购区块链计算设备主要用于参与比特币区块链网络的交易记账,比特币交易的影响极有可能影响客户的采购行为。(1)请主办券商从上下游产业链联动的角度,全面深入分析说明当前政策环境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3)请主办券商核查说明比特币全网算力增长与比特币交易支付(尤其是与公司相关的客户的交易支付)存在何种相关关系,并基于上述背景分析说明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经营稳定性的影响;请公司对上述回复进行补充说明并披露。”
(3)2018年,嘉楠科技选择香港上市,但港交所出于谨慎态度,并未批准嘉楠科技赴港上市。
嘉楠科技在香港上市招股书中直接披露“中国公民及组织持有比特币不受禁止。中国公民及组织在中国境内购买以比特币挖矿为目的而购买及运行计算机设备并不违反中国法律”。
(4)嘉楠科技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成功
经历了国内及香港上市失败后,嘉楠科技最终选择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并发行成功。
嘉楠科技境内实体公司嘉楠耘智从事的业务并非外商限制,因此嘉楠科技采取了股权控制而非VIE模式在境外上市,具体架构图如下:
以上是关于了解比特币,看这一篇就够了的主要内容,如果未能解决你的问题,请参考以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