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矿”现象法律研究|矿业风云汇 2021.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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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挖矿”现象法律研究|矿业风云汇 2021.05.15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挖矿”在传统意义上曾经是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俗称,然而现在已经成为掘金的代名词。简单来说,现在我们说的“挖矿”就是利用计算机芯片进行一个与随机数相关的计算,得出答案后以此换取虚拟币的奖励,也就是创建区块链的概念。

2008年11月1日中本聪发布了“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首次提到了比特币,也称《比特币白皮书》,在白皮书中提出了区块链的概念,可以说比特币白皮书作为区块链的始祖,是区块链的《圣经》。2009年1月3日,中本聪挖出了比特币历史上的第一个区块——即创世区块(Genesis Block),实现了比特币算法的“挖掘”并获得了第一批50个比特币。至此之后,拉开了现代“挖矿”的序幕和形成了今天的“挖矿”的涛涛洪流。

据剑桥大学新兴金融中心(CCAF)发布的一份比特币挖矿算力分布图显示:比特币的挖矿活动主要集中在中国,约占到了全球的三分之二,占全网算力的65%以上[1]。当然我们现在“挖矿”不仅仅是挖比特币,还有各种各样的加密数字货币,象以太坊(ETH)、火币(Filecoin)、炒得火热的狗狗币,以及新鲜出炉的Chia币(XCH)。

传统的挖币主要集中在显卡挖币,随着币量的不断缩减,为了挖到更多的币,算力集中的大型算力中心扩容,造成了大量的能源消耗。现在丰水期即将到来,为了降低挖矿成本,大批矿机又会从全国各地再次转战四川水力资源丰富的地区,利用四川丰水期的低廉电价,也会再次掀起一波挖矿新浪潮。

另外,随着IPFS分布式存储技术的兴起,以及Chia(奇亚)币的火爆,硬盘“挖矿”开始受到备受追捧,自4月上旬开始,大容量机械硬盘(HDD)被疯狂抢购,价格暴涨,同时大容量固态硬盘(SSD)也开始了大幅涨价。

但是在火爆的“挖矿”背后,人们往往扩大了他的金融属性,让掘金蒙蔽了双眼,疯狂的加入杠杆,导致人们忽视了区块链真正的应用问题。

当然,相对于区块链应用技术的研发的大规模投入,利用挖矿进行造血也是一个必要的措施。由于区块链的去中心化以及数字加密货币的金融属性,目前数字加密货币与法币的在国内的转换存在着法律红线。企业如何在合规的框架内造血并输血,进行区块链的应用和开发,下面就以IPFS&Filecoin为例进行简单剖析。

一、IPFS和Filecoin

1. IPFS&Filecoin的定义

但是仅仅是IPFS并不能够激发大家为其他人存储数据的兴趣,因此,在IPFS的区块链的节点写入中,会产生Filecoin的奖励,为长期存储创造一个分布式存储市场,也就是说拥有大量存储容量的节点可以将他们的存储空间出租给用户并获得报酬。而且为了长期储存,该奖励也不会一次性的释放给区块链参与人,需要进行质押,在一定的时期之后予以释放。

在IPFS&Filecoin中,用户付费将他们的文件存储于矿工之中。矿工负责存储文件,并证明他们在一段时间内正确存储了文件。任何想存储自己的文件或因存储其他用户的文件而获得报酬的人都可以加入IPFS&Filecoin。可用的存储空间,以及该存储空间的价格,不受任何单一公司控制。简单的说,如果百度网盘是百度推出的一项云存储服务,那么IPFS&Filecoin是矿工们依靠共识机制共同推出的云存储服务。

2. IPFS&Filecoin的商业逻辑

IPFS&Filecoin作为一个开放的云存储市场,具体商业逻辑如下

①  用户认可IPFS&Filecoin是一个去中心化的、可靠的云存储市场;

②  符合IPFS&Filecoin要求的矿工,遵循规则加入其中,提供存储服务,获得Filecoin奖励;

③  Filecoin及其衍生品交易主要包含数字加密货币交易所和电子钱包,前者赋予Filecoin定价和流转,后者实现矿工收益变现;

④  遵循IPFS&Filecoin规则的矿工们提供给用户可供选择的存储合约,用户选择最具有竞争力的价格存储他们的文件;

⑤  矿工向用户证明自身存储的可靠性,用户时刻验证他们的文件是否被正确的存储;

⑥  矿工基于正确的存储获得Filecoin奖励后,可以选择多种方式实现变现,例如通过电子钱包实现变现、进入数字加密货币交易所进行交易炒作、质押更多的Filecoin扩大生产规模。

二、区块链应用的合规性分析

从事区块链应用以及将区块链与实体赋能的角度来讲,上述的第③和⑥依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国内无法实现。但是持有数字资产的合法性已经得到了承认,他们属于“网路虚拟财产”,具有财产价值属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护(见127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第一条规定[2],依靠区块链技术产出的数字加密货币,包括但不限于比特币、Fil币、狗狗币等,不具有“严格强制使用”和“可偿付”这两个货币的基本属性,因此不能称之为“货币”。相反,结合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3],数字加密货币(包括Fil币)应当被认定为特定的虚拟商品,被统称为“代币”。

因此,代币不是法定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的法律地位,但是代币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护,持有代币是合法的。

1. 法律明文禁止代币的发行融资,但是没有禁止算力机融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号公告》”)中对于代币的发行融资进行了限制性规定。《9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9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通过上述两条规定结合目前我们国家市场监管部门没有授权企业营业执照中使用“虚拟货币开发、交易”等许可字样的实际情况可知,我国目前明确禁止任何代币发行融资行为(以下简称“ICO”),任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个人或者组织都将涉嫌刑事犯罪,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现在很多的区块链公司受制于业务以及代币的金融性的限制,融资比较困难,但是中国矿工热情较高,也希望有专业的公司指导挖矿,也就产生了生产以及持有代币的供需的结合需求,在合规性上也进行了多方面的尝试,目前比较常用的是矿机、算力的租赁和托管,统称为算力机租赁。

算力机融资商业计划是通过矿机向投资者进行融资,并没有涉及代币的发行融资。我国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此类融资行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该商业计划是切实可行的。

2. 算力机租赁商业模式的实质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算力机租赁商业模式的实质是企业根据投资者对出卖人、矿机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矿机,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且承租人(或者矿机托管公司)对矿机进行管理并收取一定的费用。换而言之,投资人从矿机生厂商购买矿机,区块链公司与投资者订立矿机租赁合同,并由区块链公司或者矿机托管公司托管矿机并约定托管期间产生的法定孳息归投资者所有。

三、区块链应用其他商业模式

算力租赁:区块链公司向投资者售卖矿机的“算力”,投资者以支付技术服务费的方式获得“算力”的所有权和处分权,“算力”收益以代币的形式派发给用户。

以Filecoin为例,Filecoin矿机组件包含CPU、显卡、主板、硬盘、内存。CPU的性能决定矿机算力。算力的强大决定了币的产能,因此,很多区块链公司对算力进行了封装之后,进行分割出租,但是封装需要区块链公司根据全网的算力支付质押币和Gas费。

具体而言,区块链公司推出Filecoin 算力(以“T”为单位)的单位价格,让投资者认购,并且约定合约期限,提供前置质押币,开挖当天计算有效存储收益。后续的运维等费用项统一以“技术服务费”形式向用户收取。合约收益以 Filecoin 的形式派发给投资人,投资人自行处置自己的收益。

鉴于《94号公告》明确我国的监管政策及现行法律不允许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在境内存在,但是没有明确排除在境外如开曼、维京群岛等地方开展虚拟货币经营业务。因此,投资人或者持币人在允许开展虚拟货币业务的境外地区注册一个虚拟货币交易或虚拟货币基金、虚拟货币量化交易等相关的公司,开展境外ICO活动也具有一定可行性。

四、算力机融资商业模式存在的法律风险

1. 中央和地方政府始终对代币采矿企业持谨慎态度,一旦代币挖矿被列为“淘汰类”或“限制类”行业,可能导致企业发生结构性违约,从而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代币采矿企业在挖矿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电能消耗过高的问题。从中央的角度观察,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委”)曾于2019年4月8日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将代币采矿企业列为淘汰类,虽然该条目最终为出现在2019年10月30日正式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9年本)》(以下简称“《目录》”)中,但是,《目录》下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中都有一个内容相同的兜底性条款:不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能耗、质量方面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国际环境公约等要求的工艺、技术、产品、装备,都有被归入限制类或淘汰类的可能性。因此,中央政府始终对代币采矿企业持谨慎观望的态度。

从地方政府的角度观察,一些地方政府对采矿企业持反对态度。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2019年11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清理整顿情况联合检查的通知》,决定在内蒙古全区开展虚拟货币采矿企业清理整顿有序退出相关工作,要求将虚拟货币采矿企业列入限制类产业目录。

2. 企业在算力机融资的过程中可能面临监管部门的调查监管

依据2021年5月1日即将实施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企业可能因算力机融资商业计划涉及代币的派发和挖掘而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一条,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的调查,例如有关部门进入贵司调查取证、要求贵司对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封存贵司生产资料和设备、查询贵司账户等。

总之,区块链的重点不是“挖矿”,而是应用研发和应用落地,比特币是区块链的最初级原始的应用,因为其蕴含了人们对数字资产的期许、对加密计算的知识技术赋能认可以及其自身支付属性从而产生了价值,加之其数量有限性以及不断的减量和各个金融机构的炒作,使其价格不可思议的增长,从10000个比特币换两个价值35美元的披萨到现在涨到60000美元1个,可以说前所未闻的。然而,作为崇尚区块链开发的公司,需要能够抛开对虚拟货币的崇拜,研究区块链的具体应用才是根本,还是去中心化所蕴含理念的回归。


[1] https://www.jinse.com/blockchain/658171.html

[2]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3] 第二十二条(代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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