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矿血案,致19人死亡,曾惊动中央!
Posted 韦一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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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区,挖矿是一项很赚钱的活计,也正因为赚钱,涉及到巨大的利益,往往会引得多方势利关注,甚至为了抢夺资源大打出手。
1994年,四川广元青川县就发生了一起为争夺挖矿地盘而持械斗殴的重大刑事案件,双方分别持有钢棍、砍刀、火药枪、自制炸药包等凶器,共造成19人死亡、15人失踪,直接惊动了中央。
上世纪八十年代,青川境内白龙江流域发现金矿,那时处于无序状态,当地民众成了第一批挖矿者,经常为了抢资源而出手,但都是小打小闹,很容易就被压下去了。
九十年代初期,由于要修建重点能源项目宝珠寺水电站,当地对水库淹没区的金矿资源进行了为期两年的抢挖。
1993年,青川成立黄金管理办公室,进一步规范淘金秩序,采金需要办理许可证,价格则是4万多元。
对普通老百姓来说,九十年代初期的4万元是不菲的数目,一般人根本拿不出来。但经过十来年的发展,人们已经形成一种潜意识,淘金是笔稳赚不赔的生意,所以,除了一些有着雄厚经济基础的企业加入外,当地一些居民到处合伙凑钱办许可证,就为了分一杯羹。仅1993年和1994年,管理办公室就发放了几百个许可证。
青川县沙洲镇大湾村一带是当年采金最火爆的地方,人称“金河坝”。村民回忆,那时整个河段到处都是人,不分白天黑夜地淘金。
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纷争,一些淘金团队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在挖矿作业时会带上棍子、刀等工具,原本的挖矿队也就变成了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
这还不算,社会上一些混混看到不断有人挖出金矿,赚了钱,也红了眼。他们采用的方式更直接,听闻哪里出了“红窝子”(出金率较高的矿井),就去和老板谈,说要帮忙“保护”金矿不被他人抢夺,入个干股。老板若不同意,他们就武力威胁。
那个年代枪支弹药还没有管控得现在这么严,这帮人手里通常都有几支枪,老板知道打不过,只有无奈接受。其他老板一看他们那边有枪,为了自己挖出的金子不被抢,索性主动到外面找有枪的团伙来当“保镖”。
公安局也收到了风声,不定期到矿上搜查,每次都能搜出一些枪支弹药,抓捕一伙人。但这现象屡禁不绝,下一次突袭的时候,仍然会查出枪来。
随着两年抢挖期临近结束,资源的争夺日趋白热化,终于在1994年10月引发了那场被当地人称为“血战金河坝”的大案。
说起来,械斗双方的老大还是“兄弟”,他们都姓李:原籍射洪的李洪打小生活在青川,是淘金者中有名的地头蛇;原籍江油的李代明则是近年才组织了一批人到青川淘金,属于外来者。
1994年10月初,李洪派人在李代明的金坑旁开挖新坑,遭李代明驱赶。同月14日,李洪邀约10余人欲找李代明“谈判”。双方见面后,没说几句就发生争执,李洪等人将李代明打伤。
李代明逃走,怀恨在心,誓要报复。随后,李代明找来几个心腹,商量着在元坪子一带当前李洪正在开挖的地方伏击他们一伙人,并花大价钱从附近村民家里买来私藏的火药枪,又弄了些火药制作炸药包、炸药弹数十个。
李洪听到消息,也网罗了100人,准备了枪支弹药,想趁这次机会把李代明赶出青川。
1994年10月17日上午11时许,李洪决定先发制人,租来一辆大客车和两辆中巴车,组织人员上车后,分发了西瓜刀,给“得力干将”分发了火药枪和炸药包。随后,三车向大坪进发。
李代明这边早有准备,听说李洪的人已经出发,迅速安排人手埋伏在中途的树林中。当天13时过,李洪一方的车辆行经一处密林时遭拦截,李代明的手下朝第一辆客车开了一枪作为行动信号,随后,埋伏人员用石块和炸药包投掷三辆车,李洪这边的人被迫逃离客车。
李代明偷袭成功,亲自带着人在公路上“追击”,李洪这边被突如其来的枪击和炸药乱了阵脚,全然放弃了抵抗,四散开去逃窜,有的逃进了山里,有的躲入了附近农户家中。
过程中,李代明一方将30多人追至江边走投无路,跳江逃跑,导致17人溺亡,15人失踪。李洪和一心腹小弟则被当场砍死。
血案发生后,斗殴事件的参与人相继被捕,而主犯李代明闻风潜逃。
广元市政府成立了“黄金指挥部”,采取了限制办证、核查办证者身份、由政府统一划定开采区域、大力打击非法开采、无证开采等举措来整顿和规范淘金行业,警方也进一步加大了对淘金团伙的检查频率和力度。
多管齐下后,采金者少了很多,淘金热潮慢慢退去。到1996年,白龙江开始蓄水,淘金河滩淹没在湖底,当地的淘金热潮遂成为历史。
原青川县黄金管理局一工作人员后来回忆,那时办理采金许可证,申请人写个申请,交钱就可以办,基本上不会审核申请人的资料等,而办证后,开采者看中主矿区外的哪块地,就直接在哪块地开采。
“当年是行政配置,哪个官大,哪个说了算,有钱就可以办证,开采秩序混乱。”
在“青川血案”和其他地方一些类似案件的影响下,1996年,《矿产资源法》进行修订,确定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对矿产资源开采也由行政配置改为市场配置。
因李代明迟迟未抓捕,该案的审判一度搁浅,直到2011年,在外逃亡17年的李代明落网,该案才进入审讯流程。
2014年,法院对李代明团伙故意杀人等罪行公开审理后,判处李代明、朱明文、周录贵3人死刑;辛大春、郭兵、张顺平3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余玉良等4人无期徒刑;其余被告判处三年到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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