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项目政策解读
Posted 段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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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
一、主管部门
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二、政策依据
《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沪文创办〔2018〕38号
《2022年度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三、申报时间
2022年3月25日—2022年4月25日
四、扶持政策
文创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使用。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服务方式和资金投入总量等来确定扶持资金资助额度。
(一)在建扶持类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单个项目市级资金扶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市区两级合计扶持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50%。对于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对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关键性、全局性影响的重大项目,经领导小组确定,可适当提高资助额度和比例。
(二)成果资助类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服务方式和资金投入总量来确定专项资金资助额度。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对于获得信贷资金的文创企业,根据项目贷款金额,评审通过后,给予单个项目市级贴息总额不超过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为标准的利息总额的50%,且每家单位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扶持。
(三)产业研究类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四)拨付流程
1. 在建扶持类与产业研究类项目扶持资金经审核批准后,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比例为拟扶持总额的60%,剩余尾款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予以拨付。2020年1月1日后注册成立,以及履约能力欠佳的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实际情况,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一次性予以拨付。
2. 成果资助类项目扶持资金经审核批准后,在支持标准限额内一次性予以拨付。
五、支持范围
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简称“文创资金”)服务打响上海“四大品牌”,支持社会主义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及“设计之都”、“时尚之都”、“品牌之都”发展,聚焦文化创意产业重大、关键和基础性环节,支持范围为《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目录(2018)》中列明的媒体业、艺术业、工业设计业、建筑设计业、时尚创意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咨询服务业、广告及会展服务业、休闲娱乐业、文化装备制造业、文化创意投资运营、文化创意用品生产等所有行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持影视、演艺、动漫游戏、网络文化、创意设计、出版、艺术品交易、文化装备等八大重点领域创新发展。
(一)在建扶持类项目
在建扶持类项目重点支持兼具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具有良好发展前景、行业引领、导向意义、自主创新能力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1.支持以要素市场为核心的平台建设类项目。支持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产业化服务、众创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推广应用。
2.支持以新技术应用为手段,文化创意与相关行业跨界融合的各类项目。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支持提升文创产品和服务品质,融合新模式、新业态、新应用,提升创造力、创新力的项目。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和应用,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在原创内容生产、设计能力提升和商业模式创新上的投入。
3.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成果展示、推介和交流合作。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扩大国际影响力。支持利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机遇创新实践的相关项目。
4.支持文化创意人才队伍建设。以人的创造力为核心,支持大师工作室建设,支持社会培训机构开展文化创意类培训,支持文教结合,加快培养产业发展紧缺的专业性实践型人才和管理类复合型人才。
5.支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引领新型消费的文创产品。支持利用文化创意改善优化消费环境,促进消费产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各类项目。支持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创新并有效扩大文化消费产品供给。
6. 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确定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项目。
在建扶持类项目应为在建项目,起始不早于2021年1月1日,并能于2023年12月31日前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成果资助类项目
在对文创相关行业及重点领域进行在建项目扶持的同时,对网络视听、动漫、艺术品、文化消费、电竞、演艺、新闻出版、设计创新、市级文创园区和文创金融服务等进行成果资助。
1. 网络视听。支持本市网络视听内容精品项目,包括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视听专业节目(网络综艺、网络纪录片、网络音频节目等)。
2. 动漫。支持本地优秀原创漫画、动画、原创IP、在线动漫产品以及重点动漫活动。
3. 艺术品。支持本地艺术博览会、画廊、艺术品拍卖行发展,鼓励搭建面向本市的艺术品产业服务平台及创新项目建设。
4. 文化消费。支持多业态消费集聚区、线上引流线下消费、夜间文化消费、知识产权培育等项目。
5. 电竞。支持在本市举办的具有行业影响力的第三方电竞赛事、运营良好的电竞场馆、取得优秀成绩的电竞战队以及提供高质量内容制作分发的平台。
6. 演艺。支持剧场演出、演艺新空间发展、多业态融合发展、民营院团发展。
7. 新闻出版。支持主题和优秀原创图书出版、上海学术·专业出版中心建设、期刊出版转型,支持发行渠道和实体书店建设,支持印刷产业创新、数字出版融合创新,支持网络出版,支持版权产业与国际传播。
8. 设计创新。鼓励在沪企事业单位提升设计创新能力,开展设计创新项目,以设计引领和赋能产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9. 文创园区、示范楼宇和空间。支持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等载体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专业化服务,举办高端展览展示及行业交流等活动。
10. 文创金融服务。鼓励文创企业采用市场化融资方式进行融资,对获得贷款的文创企业,给予贴息支持。
成果资助类项目一般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具体时间要求详见附件2。
(三)产业研究类项目
文创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相关的产业研究、产业报告编制、发展规划制定等。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指导文件精神及“十四五”规划工作推进需要,现提出2022年度重点产业研究类项目目录:
1. 2022年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报告
2. 上海文物艺术品产业研究报告
3. 上海咖啡文化与城市品格研究
4. 城市数字化转型中文创产业的发展机遇研究
5. 上海颜值经济发展分析
6. “上海制造”品牌培育路径分析
7. “上海设计”第三方标准论证研究
8. 设计赋能智能康养产品研究
9. 传统工艺美术新创意产品探讨
产业研究类项目应在2022年10月31日前提交研究成果。
同一申报单位可就不同项目分别进行以上三种类别的申报。
六、其他支持事项说明
1. 优先支持事项。对于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对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关键性、全局性影响的重大项目;区级资金1:1配套项目;已获得风险投资、投贷联动等各种社会资本投入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2. 不予支持事项。申报单位承担的文创资金扶持项目尚未进行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或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规责任)被取消申报资格的,或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不予支持。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3. 电影产业事项。涉及电影的选题孵化、剧本创作、重点拍摄、佳作奖励、后期制作、技术改造、发行放映、人才培育等方向,已纳入《促进上海电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进行支持,不在本资金申报范围内。
通知 | 2017年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项目计划(附件下载)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的通知
粤经信标准〔2017〕266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大数据)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落实《广东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粤府办〔2016〕29号)、《珠江三角洲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粤办函〔2017〕184号)、《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28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经公开征集项目、专家评审、项目公示等程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共同编制2017年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现予下达:
一、支持大数据产业园区建设、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附件1、4)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签订项目责任承诺书(附件5、6),并凭责任承诺书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请款手续。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大数据)、财政部门、省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辖区、本部门的项目责任承诺书,盖章确认后于10月13日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相关处室。
(二)财政资金仅用于设备购置及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在差旅、会务、薪酬及市场运营推广等费用中列支;联合申报的项目,财政资金只能由项目牵头单位统一支出。项目承担单位要在财政专项资金规定的范围和用途内规范使用,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大数据)、财政部门、省主管部门要严把项目承诺书中的“财政专项资金支出计划”,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在规定的范围和用途内。
(三)各项目推荐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对财政资金设立专账,专款专用,规范资金使用;定期跟进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指导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要求建设实施,及时做好项目中期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工作,并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别将项目进度情况表汇总(附件7)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二、支持大数据示范应用(附件2)
(一)支持各市用于大数据产业重大项目和应用平台建设、大数据创业创新孵化园及大数据核心产品、创新应用和解决方案。采用直接补助方式,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固定办公场地租用、差旅、会务、薪酬、市场运营推广等日常事务性开支。
(二)由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下达的资金额度组织本地区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公示、下达项目计划等工作,并于10月13日前将项目计划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备案。按照“谁安排、谁负责”原则,对所选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负责,同时负责后续管理和绩效评价,并接受审计等。
(三)各经济和信息化(大数据)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别将项目进度情况表汇总(附件7)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标准与应用处)。
三、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环境项目计划(附件3)
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规定采用政府采购等方式购买服务。
四、相关要求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粤府〔2016〕68号)、《广东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7〕176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和规范使用,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大数据)、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实施项目、使用资金。要设立专帐,专款专用,不得骗取、截留、挪用或挤占。
五、联系方式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省财政厅
附件:1.2017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大数据产业园建设项目计划
2.2017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大数据示范应用安排计划
3.2017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环境项目计划
4.2017年广东省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计划
5.2017年广东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大数据产业园建设)项目责任承诺书
6.2017年广东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
项目责任承诺书
7.2017年广东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项目进度情况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9月9日
来源: 广东省标准与应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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