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来袭,对产业区块链有什么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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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反垄断”来袭,对产业区块链有什么启发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反垄断是近期中国经济讨论的热门话题。2020年12月11日,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随后,经济工作会议确定,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查处多起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案件,引发广泛关注。

从自由竞争到垄断竞争,互联网垄断是近三十年来,国内外最具争议性的公共治理难题。区块链技术流行后,我们认为,区块链可以用于建立可信任且无中间机构的数据库,创造共享式经济,以解决互联网垄断的问题。然而在实际的产业区块链中,垄断依然存在,甚至出现反竞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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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竞争

初创公司、互联网巨头、金融机构和传统上市公司,是产业区块链中的四股力量。信通院发布的《区块链白皮书(2020年)》显示,目前国内涉及区块链业务的企业中,初创企业数量占比达57%,远高于互联网公司的23%占比。

2019年区块链上升为国家战略以来,政策和资本的加持,推动产业区块链的快速进步。初创企业多从底层技术或垂直行业的解决方案切入,互联网巨头着力打造多领域的综合性区块链集成解决方案。

行业组织日益庞大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市场主体的垄断。

“垄断是常见的,以坐地铁为例,在杭州只能用支付宝而不能用微信支付,在深圳只能用微信支付而不能用支付宝。就区块链业务而言,去年年初,我们为一些地方政府开发基于区块链的防疫平台系统,基本都搞好了。但是后来这个业务被互联网巨头抢走,因为他是免费提供服务的。”井通科技创始人兼CEO、MOAC创始人周沙向巴比特记者表示。

实际上,这种情况在产业区块链的市场竞争中屡见不鲜。对区块链初创公司来说,除了融资之外,主要的收入来源是提供技术服务或平台开发。相比之下,互联网巨头凭借在品牌、资本、流量和政府关系等方面的优势,拥有支配市场的能力。

“不仅是产业区块链,在任何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中,大平台都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通常的表现就是所谓的‘免费’。”上海交大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实践教授胡捷对巴比特记者分享了自己的看法,“这和国际贸易中的倾销行为类似,即出口商通过低价出售商品或服务,将竞争对手淘汰掉。产业区块链中比较突出的现象是,实力强大的公司以免费或超低价来承接项目,以换取其它方面的回报。这种现象有很多,值得大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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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要素

从公链到联盟链,从虚拟经济的游戏到服务实体经济,产业区块链成为区块链行业的主战场。区块链的应用落地在加快,初创公司和互联网巨头也在竞合博弈中走出了属于自己的道路。

初创公司注重培养核心竞争力,在核心技术攻关上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体系,打造区块链拳头产品。头部公司包括云象、趣链、井通、众享比特等,他们根据自身的优势和人脉关系,扩大朋友圈。

互联网巨头着力于生态建设,借助举办大赛、孵化项目、参与协会组织等方式,整合行业资源。阿里重运营,百度重技术,腾讯重产品,看似竞争激烈的背后亦存在一系列的资本关联。

随着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区块链被纳入新基建的范畴,产业区块链迎来发展机遇。然而,过去二十年,互联网巨头对数据的控制和使用,已然形成令人畏惧的垄断能力。

周沙认为,产业区块链的垄断问题,本质上是商业闭环下的垄断竞争。区块链技术带来价值互联网,让个人数据的价值回归个人。但是互联网巨头以免费补贴的名义,为地方政府提供区块链服务,并从中将获得的数据用于自身的商业闭环中。比如和某地政府合作开发区块链电子发票,然后把这些数据信息用到体系内的银行,也就是“大数据杀熟”。

有时候,“免费的才是最贵的”。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资产,互联网产品的边际成本趋向于零,数据流量却能带来巨大的商业回报。与之类似,当前区块链平台的作用是数据上链存证,其价值并非体现在分布式的技术本身,而是平台上的数据。因此,巨头和初创公司形成了不对称的竞争。

03

公平有序

中央接连释放反垄断的信号和多次反垄断表态,预示着互联网反垄断和强监管趋势的到来。同时,反垄断风暴也正席卷全球,Google、Amazon、Facebook等面临反垄断诉讼。

“暂时没有看到反垄断对产业区块链的影响,但未来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免费风’。”胡捷认为。

在商业世界,所有的企业都试图追求垄断,而没有一种垄断是值得赞美的。

我们正从信息互联网走向价值互联网,用户个人数据的价值将随着区块链应用的深入而得以体现。“市场之手”与“政府之手”优势互补,实现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

对企业来说,应当以产品和服务在竞争中取胜,而非利用数据和平台优势。

对ZF来说,征收数字税也将成趋势。正如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局长姚前在最新的文章中写道,“平台价值来源于用户,所以用户理应享受平台创造的收益。虽然平台企业在发展最初阶段,会向用户发放优惠券和消费红包,但更多是一种营销手段。作为价值创造来源,用户却未能真正享受平台收益。因此基于上述“用户创造价值”理念,作为公众代表,政府有必要像征收自然资源税一样,对平台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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